❶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條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第四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佔地,控制移民規模;(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五條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第七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面准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並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准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第九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並審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第十一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第十三條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後,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第十四條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第十五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八條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採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九條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第二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第二十四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第二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後60日內,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並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十條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一條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二條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第三十三條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後,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第三十四條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第三十五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准遷建。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第三十六條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七條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後期扶持
第三十八條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未經批准,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第三十九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范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建立責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後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第四十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採取生產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扶持標准、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十二條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第四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第四十四條國家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應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第四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予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實行全過程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第四十八條國家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制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並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五十條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監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第五十一條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採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被委託方應當將監督評估的情況及時向委託方報告。第五十二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三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范圍、補償標准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眾公布。群眾提出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並對統計調查結果不準確的事項進行改正;經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群眾解釋。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當建立移民工作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十五條國家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並妥善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移民安置後,移民與移民安置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搬遷或者拒遷。已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批准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二)違反規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或者竣工驗收的;(四)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有關單位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五)移民安置管理、監督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佔、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執行。南水北調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但是,南水北調工程中線、東線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審批,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❷ 國家修水庫對徵收土地怎麼賠償標准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規定,征地補償按照以下要求給予補償:
1、第二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
2、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3、第二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4、第二十四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5、第二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除此之外還要根據具體地區的有關規定來計算補償費。
(2)原標准原規模原工程擴展閱讀:
補償計算公式: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
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❸ 追加工程超過原工程額的10%就必須招標嗎有什麼法律條文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3/20020710/772676.html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http://www.bidchance.com/bidchance/info.do?channel=sylaw&id=142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選自中國招標網)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來自中國招標網)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❹ 工程類招標文件的編制原則是什麼
招標文件的編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下列原則和要求:
(1)招標文件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招標文件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工程情況,特別是工程項目的審批、資金來源和落實等情況,都要確保真實和可靠。
(3)招標文件介紹的工程情況和提出的要求,必須與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相一致。
(4)招標文件的內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規模、性質、商務和技術要求等內容,設計圖紙應與技術規范或技術要求相一致,使招標文件系統、完整、准確。
(5)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准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
(6)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建築材料、構配件等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申請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准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7)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❺ 原有工程增加工程需重新報監嗎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工程項目建設報建程序: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表達附後);
(二)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並按要求進行招標准備。
❻ 對主體結構工程有重大改動的設計變更,是否需要原設計單位簽字確認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本人負責的項目需改擴建,但因建設時間久遠,原設計單位已經注銷,在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及咨詢設計單位後得出的結論如下:
1、如需改動原有結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需原設計單位復核或是原設計單位同意其他單位來復核就可以施工)
2、個人及咨詢相關設計院後得出結論為:法律大於條例,可按法律實施。可找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院進行結構復核確認即可,無需找原設計院認可。
❼ 環境工程設計收費暫行標准(1994)來源是哪裡根本找不到原出處啊
沒有聽說過「環境工程設計收費暫行標准(1994)」。
原來國家計委發布有《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2002年),設計單位依據該標准收費。
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全面放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包括了工程的勘察設計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來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2002年)中,相關專業中,也沒有「環境工程」專業。
2016.12.26
❽ 國家規定工程變更不能超過預算的多少
一般來說預算金額(施工圖預算或攔標價)不得超過設計概算,但當一個工程有超出原設計范圍的重大變更;超出基本預備費規定范圍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工程變動和費用增加;超出工程造價價差預備費的國家重大政策性的調整時。可以調整一次設計概算,且一個工程只能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