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是部門規章嗎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是部門規章。
因為《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已於2000年8月21日經第2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部門規章的解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調整本部門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章等。如國家科委制定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勞動部發布的《技工學校招生規定》等,都屬部門規章范疇。
部門規章的解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⑵ 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⑶ 工程質量監督是為,對工程是否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
分別為兩種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監理方,或者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⑷ 請問什麼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答:所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這些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是工程建設現行國家和行業標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同時考慮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因此,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
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加強了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督的管理工作,並制定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所有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都必須嚴格執行。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督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1、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2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於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准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業注冊人員,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有以上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責令停業整頓;發生特大事故或在1年內再次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4、工程監督單位違反強制性標准規定,將不合格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⑸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的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設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應當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准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國外標准,現行強制性標准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准;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負責。
有關標准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可以委託該標準的編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並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准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准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方式有哪些
第九條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准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准;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⑺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的說法,以下哪一項有錯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至第三條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應當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准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國外標准,現行強制性標准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設計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准;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負責。
有關標准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可以委託該標準的編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並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准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准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⑻ 按《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針對對施工項目的起重運輸設備的使用,進行是
符合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