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准,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准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准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准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准。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徵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將核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准: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並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准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後,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准;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將重新核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採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徵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根據後評價結論採取改進措施,並將後評價結論和採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准。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採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動式平台、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台和移動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鑽井船、鑽井平台、採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葯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准。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後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並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後再排放;
(二)塑料製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鑽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後,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並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許可權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准。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並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准。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准。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全部專項用於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於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於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或者未按要求採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葯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製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採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並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徵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八條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❷ 污水排放的國家標准有哪些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74-84 TNT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75-84 RDX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76-84 火葯硫酸濃縮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77-84 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79-84 疊氮化鉛、三硝基間苯二酚鉛、D·S共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6-84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914-85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 GB 4287-92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6-9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7-92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8-92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4374-93 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5580-1995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5581-1995 燒鹼、聚氯已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WPB 2-1999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 GB 14470.1-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火炸葯; GB 14470.2-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火工品;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3)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❹ 水處理行業都有哪些標准
水環境標准
水環境質量標准
相關信息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質量標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漁業水質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發布日期 相關信息
GB 26451-2011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1-01-24
GB 26131-2010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12-30
GB 26132-2010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12-30
GB 25468-2010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7-2010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6-2010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5-2010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4-2010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3-2010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2-2010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25461-2010 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0-09-27
GB 15580-1995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火炸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與分析方法標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火工葯劑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彈葯裝葯 2002-11-18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2-12-24
GB 4287-1992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2-05-18
GB 13457-1992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2-05-18
GB 13456-199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2-05-18
GB 19430-2004 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4-01-18
GB 19431-2004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4-01-18
GB 19821-2005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5-07-18
GB 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5-07-27
GB 20425-2006 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6-09-01
GB 20426-2006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6-09-01
GB 21523-2008 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4-02
GB 2190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1-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2-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3-2008 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4-2008 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5-2008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6-2008 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8-2008 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9-2008 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3544-2008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 1985-01-18
GB 4286-1984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1984-05-13
GB 3552-19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1983-04-09
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准(水)
GB 13196-1991 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1-08-31
GB/T 17133-1997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直接顯色分光光度法 1997-12-08
GB/T 14378-1993 水質 二乙烯三胺的測定 水楊醛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552-1993 水和土壤質量 有機磷農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3-07-19
GB/T 14581-1993 水質 湖泊和水庫采樣技術指導 1993-08-14
GB/T 14671-1993 水質 鋇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 1993-09-18
GB/T 14672-1993 水質 吡啶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3-09-18
GB/T 14673-1993 水質 釩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09-18
GB/T 15503-1995 水質 釩的測定 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504-1995 水質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乙酸銅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505-1995 水質 硒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507-1995 水質 肼的測定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440-1995 環境中有機污染物遺傳毒性檢測的樣品前處理規范 1995-03-25
GB/T 15441-1995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 1995-03-25
GB/T 15959-1995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1995-12-21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1996-08-01
GB/T 16489-1996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1996-08-01
GB/T 17130-1997 水質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1997-12-08
GB/T 17132-1997 環境 甲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7-12-08
GB/T17378.1-1998 海洋監測規范 第1部分:總則 1998-06-22
GB/T 17131-1997 水質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7-12-08
GB/T 14377-1993 水質 三乙胺的測定 溴酚藍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376-1993 水質 偏二甲基肼的測定 氨基亞鐵氰化鈉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375-1993 水質 一甲基肼的測定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204-1993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3-02-23
GB/T 13902-1992 水質 硝化甘油的測定 示波極譜法 1992-12-02
GB/T 13901-1992 水質 二硝基甲苯的測定 示波極譜法 1992-12-02
GB/T 13900-1992 水質 黑索今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9-1992 水質 鐵(II、III)氰絡合物的測定 三氯化鐵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8-1992 水質 鐵(II、III)氰絡合物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7-1992 水質 硫氰酸鹽的測定 異煙酸-砒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6-1992 水質 鉛的測定 示波極譜法 1992-12-02
GB/T 13266-1991 水質 物質對蚤類(大型蚤) 急性毒性測定方法 1991-09-14
GB/T 13195-1991 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1991-08-31
GB/T 13194-1991 水質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1-08-31
GB/T 13193-1991 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 1991-08-31
GB/T 13192-1991 水質 有機磷農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1991-08-31
GB 13200-1991 水質 濁度的測定 1991-08-31
GB 13199-1991 水質 陰離子洗滌劑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 1991-08-31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1989-12-25
GB/T 11913-1989 水質 溶解氧的測定 電化學探頭法 1989-12-25
GB/T 11912-1989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11-1989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10-1989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9-1989 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8-1989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7-1989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5-1989 水質 鈣和鎂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4-1989 水質 鉀和鈉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1989-12-25
GB/T 11902-1989 水質 硒的測定 2,3-二氨基萘螢光法 1989-12-25
GB/T 11906-1989 水質 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1989-12-25
GB 11900-1989 水質 痕量砷的測定 硼氫化鉀-硝酸銀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 11899-1989 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重量法 1989-12-25
GB 11896-1989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銀滴定法 1989-12-25
❺ 國家污水排放標准
❻ 城市污水排放1級A標准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詳見下表內容:
(6)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參考資料
網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❼ 國家污水排放標准,目前最新版本為分為哪幾類
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 18486-2001
一、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0—2008)
三、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2—2008)
五、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5—2008)
八、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8—2008)
十一、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9—2008)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 18466-2005
❽ 污水處理設計需要查閱那些規范
一、環境手冊類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鎮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6冊)-工業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專用機械》(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年。
4、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常用設備》(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5、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2冊)-器材與裝置》(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環境技術與設備研究中心等主編:《三廢處理工程技術手冊(廢水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0年。
7、張自傑主編:《環境工程手冊—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環境標准與規范類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4、《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7、《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9、《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參考的規范和標准:
1、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2、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3、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4、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5、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6、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7、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8、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10、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20、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2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2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23、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25、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27、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2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29、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O-2010)
31、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32、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34、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35、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36、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37、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38、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39、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41、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42、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擴展閱讀
處理技術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一般根據水質狀況和處理後的水的去向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
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篩率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處理
❾ 生活污水都檢測哪些項目污水檢測標準是多少
污水是平時生產生活中所產生的廢水。
西安環境檢測網污水檢測項目:
1.化學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高意味著水中含有大量還原性物質,其中主要是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越高,就表示江水的有機物污染越嚴重
2.生化需氧量
水體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溫度下將水中有機物分解成無機質,這一特定時間內的氧化過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是表示水中有機物等需氧污染物質含量的一個綜合指標。
3.懸浮物
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於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標之一。
4.細菌總數
指ml水樣在營養瓊脂培養基中,於37攝氏度經24h培養後,所生長的細菌菌落的總數
5.總磷
水樣經消解後將各種形態的磷轉變成正磷酸鹽後測定的結果,以每升水樣含磷毫克數計量
6.大腸菌群
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組與糞便污染有關的細菌,這些細菌在生化及血清學方面並非完全一致,其定義為:需氧及兼性厭氧、在37℃能分解乳糖產酸產氣的革蘭氏陰性無芽胚桿菌。
水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 3838-2002
海水水質標准 GB 3097-1997
漁業水質標准 GB 11607-89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 5084-92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T 14848-93
廢水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 18486-2001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 8978-1996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3552-1983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6-84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 GB 4914-85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7-92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3544-2001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6-92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7-92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8-2001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5580-95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5581-9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082-1999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 CJ 3025-1993
❿ 污水處理池設計方案有什麼規范和依據
太多了。
一、環境手冊類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鎮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6冊)-工業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專用機械》(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年。
4.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常用設備》(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5.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2冊)-器材與裝置》(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環境技術與設備研究中心等主編:《三廢處理工程技術手冊(廢水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0年。
7.張自傑主編:《環境工程手冊—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環境標准與規范類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4.《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7.《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9.《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參考的規范和標准:
1. 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2. 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3. 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4. 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5.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6.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7. 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8. 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9.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10. 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11.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12.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13.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 (CJ3025-1993)
1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GB/T18919-2002)
1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20.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2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2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23.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24.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25.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26.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27.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28.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29.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30. 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O-2010)
31. 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32. 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33.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34.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35.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36.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37. 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38. 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39.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40. 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41. 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42. 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