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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公路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4 23:01:04

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37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並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於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後,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並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後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後,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後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並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後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並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採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並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後評估。
第二十四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 需專家論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有哪些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公路標准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修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3.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哪些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

1、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公路標准擴展閱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全權負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專項方案,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上報監理單位審核;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按程序由企業相關部門審核、專家進行論證,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上報監理單位審核,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4.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是否適用於鐵路、公路、水利等工程

關於這個問題,要從國務院組織框架大處來看。國務院下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等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最新文本是《住建部(2018)31號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很明顯,鐵路、公路、水利有自己的對應的垂直領導,可以不執行這個文件。但國務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室應根據條例制定各部相應的危大清單。當然,水利部和交通運輸部應該根據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即使沒制定,作為施工單位,你肯定是建築施工企業!肯定是屬於住建部、省建設廳管,也肯定是要執行的。所以,如果你是業主,肯定是要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條例、但可以不執行《危大...辦法》。但作為施工單位,你不光屬於業主管,自己公司還屬於住建部建設廳、建設局管,你說你執行不執行?所以,答案是:水利部、交通運輸部下面的業主可以不執行,但施工單位,不能說不執行!只是說在現實中,聽業主的准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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