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人在建築工地墜樓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應當由工程的承包方B承擔
按照工傷死亡標准賠償。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⑵ 一下建築工地死亡賠償怎麼計算
屬於工傷,按照因工死亡由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包括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喪葬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具體情況確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0年7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准,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准實行後,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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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
⑶ 建築施工死亡事故賠償有什麼標准
您好: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供養親屬指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具體數字參照當地政府統計數據。
⑷ 施工人員死亡。一般賠償多少
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1,您們把工程承包給別人,雖是口頭協議,但是有多名工人證明。所以此協議是由法律效力的。
2 ,關於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
一、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夥)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二、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但屬於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獨立法人或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戶,若其生產經營活動完全脫離了出租方或發包單位而自主生產經營,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承租方或承包方為事故單位,否則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對事故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處罰。
3,雖然您承包給對方,假如它是獨立法人,出了事故有他自己負責。但是據你的描述,你們之間隨時法律生效的有人證明口頭協議,我猜測對方不是獨立法人。所以出了事故您要負相應的責任。
4,公安機關的筆錄具有法律效力。
5,您屬於是連帶責任,所以承包方為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您只是賠償少量的部分。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擊採納
補充一下,就是死者是承包商,您也只是負擔事故的連帶責任。主要的責任是承包商本人!
⑸ 建築工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存在僱傭關系的,則參照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其中第17條至第35條,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⑹ 建築工程死亡事故怎麼賠,一個人賠多少錢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