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是什麼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44號文的要求,對1994年發布的《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范》的修訂。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
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只要准確理解,認真貫徹執行,就能確保工程質量。更好地貫徹實施強制性條文,逐條分析、理解、探討執行強制性條文的技術措施。
(1)岩土回填工程地形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規范編制組的介紹,在確定強制性條文時,有三條原則:
第一是條文的文字規定很明確,以便執行;
第二是考慮到這樣的技術規定大家都能做,不至於過分苛求,不脫離我國的現實條件;
第三是包底,考慮到強制性條文是質量管理的核心,按此規定為底線,認真貫徹執行,工程質量將不會出現問題。
2. 岩土工程勘察中場地的復雜等級如何劃分
根據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復雜程度可分成:一級(復雜)場地、二級(中等復雜)場地和三級(簡單)場地。
場地的復雜程度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建築抗震危險、不利、有利(或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小於6度)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一般發育、不發育地段;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一般破壞、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復雜、較復雜、不復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為復雜場地;基礎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為中等復雜場地;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的為簡單場地。
在確定場地復雜等級時,從一級開始向二級三級推定,以先滿足為准。
3. 2014岩土工程規范
一、
岩土工程勘察
1.1
我國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及水電、鐵路、公路、港口等勘察規范中關於勘察分級、岩土
分類以及
勘察階段的劃分與勘察工作的布置原則。
1.2
岩石及土的分類標准(國標及各行業標准)
。
1.3
高層建築、樁基礎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布置原則。
1.4
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應在哪個勘察階段進行?地質點應如何定位?
1.5
了解各種地貌的形成,特別是一些特殊地質營力形成的地貌特點。
1.6
了解各種常用勘探手段的使用原則、適用的地層。
1.7
了解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對原狀土試樣的質量分級,各級土樣採取的要求。
1.8
了解岩石和土的各種物理力學指標的含義,主要力學指標的使用原則,試驗要求。
1.9
了解各種常用原位測試手段的適用條件、所可能提供的岩土工程參數及其應用。
1.10
了解各種常用原位測試設備的技術規格、操作方法。
1.11
了解岩土工程常用的水文地質參數的物理意義,測求方法,地下水動態長期觀測方法。
1.12
了解地下水在第四系含水層中的一般賦存狀態,環境水對混凝土腐蝕性的分級及標准。
1.13
了解地下水對岩土體工程特性的影響,可能引起的岩土工程問題。
1.14
了解一般常見的特殊岩土如填土、濕陷性土、紅粘土、軟土、膨脹土、分化岩等的因、分類,
工程特性及評價指標。
1.15
准確了解平均值、標准差、變異系數、統計修改系數的含義。
1.16
為築壩、築路所需的建築材料勘察階段的劃分及各階段勘探工作的布置原則。
參考資料:
1
、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
GB50021-94
)
2
、
《工程地質手冊》
(第三版)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1994
年
3
、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
GB50287-99
)
4
、
《工程岩體分級標准》
(
GB50218-94
)
5
、
《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
(
GB/T50266-99
)
6
、
《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
JTJ064-98
)
7
、
《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
TB10012-2001
)
二、
淺基礎
2.1
建築物的安全等級是根據什麼劃分的?
2.2
地基設計時,哪些建築物應按地基變形計算?哪些建築物可不作地基變形計算?
2.3
地基設計時考慮的地基主要受力層指的是什麼?
2.4
地基計算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在什麼情況下應按基本組合,什麼情況下應按長期效應組合,
什麼情況下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土體自重的分項系數應取多少?
2.5
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根據什麼確定,並應滿足什麼要求?
2.6
地基承載力與基礎寬度及埋深有無關系?如何進行深度和寬度修正?修正系數與土性有什麼關
系?
2.7
抗剪強度由哪兩個土性參數不清所組成?如何用土的抗剪強度指標確定地基承載力?
2.8
軸心荷載作用和偏心荷載作用對基礎底面壓力的計算有什麼不同?偏心荷載作用下如何考慮滿
足地基承載力的要求?
2.9
什麼叫做基礎底面的附加壓力?它與基礎埋深有什麼關系?
2.10
如何進行軟弱下卧層驗算?
2.11
當地下水位處於基礎底面以上時對淺基礎設計有什麼影響?設計時對地下水要考慮哪些方面
4. 深基坑回填土主要有什麼要求
主要要求:
1.材料要求
土:
宜優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機雜質。使用前應過篩,其粒徑不大於
50mm。含水率應符合規定。
2.機具要求
有木夯、蛙式打夯機、手推車、篩子(孔40~60mm)、木耙、鐵鍬(尖頭及平頭)、
2m靠尺、膠皮管、小線和木摺尺等。
3.作業條件要求
(1)回填前,應對基礎、箱型基礎牆或地下防水層、保護層等進行檢查驗收。並要辦好隱檢手
續。其基礎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規定的要求,方可進行回填土。
(2)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方土料種類、密實度要求、施工條件等合理確定填方土料含水
率控制范圍、虛鋪厚度和壓實遍數等參數;主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參數應通壓實試驗來確定。
(3)房心和管溝的回填,應在完成上下水管道的安裝或管溝牆間加固後再進行。並將溝槽、地
坪上的積水和有機物等清理干凈。
(4)施工前,應抄平做好水平標志,如在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上,每隔3m釘上水平橛;室內和散水的邊牆上彈水平線或在地牆上釘上標高控制木樁。
(4)岩土回填工程地形標准擴展閱讀:
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
深基坑支護是指為保證地下結構施工及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對及周邊環境採用的的措施。
回填指將土重新填入(如溝渠或沿基礎牆周圍的空隙);亦指用任何材料重新填滿(如坑道),將坑道、地道、隧道的被覆層與毛洞自然面之間的超挖部分和掘開式工事的超挖部分,用各種材料填實的作業 也指PCB設計中的一種技巧,常為回填過孔。
5.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中對地基勘察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4 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
4.1.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應在搜集建築物上部荷載、功能特點、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其主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查明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地層結構、持力層和下卧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2 提供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確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3 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 提出對建築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 對於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4.1.2 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並勘察階段。當建築物平面布置已經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當地的工程地質、岩土工程和建築經驗等資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岩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 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4.1.4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築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並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岩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
2 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 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並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 季節性凍土地區,應調查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7 高層建築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採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線布置;
2 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區,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
4 對岩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6條~第4.1.10 條的規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4.1.6 確定,局部異常地段應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確定。
4.1.8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
1 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岩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鑽入基岩適當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岩後即可終止鑽進;
3 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的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
4 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
5 對重型工業建築應根據結構特點和荷載條件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占勘探點總數的1/4~1/2;
2 採取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層土均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宜少於6 個。
4.1.10 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
1 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置長期觀測孔,監測水位變化;
2 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時,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統一量測地下水位;
3 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應採取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對建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明建築范圍內岩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 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 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1.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5.7 節執行;當建築物採用樁基礎時,應按本規范第4.9 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4.8 節執行。
4.1.13 工程需要時,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築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
4.1.14 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建築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條件確定。對岩質地基,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結合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15 條~第4.1.19條的規定。
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4.1.15 確定。
4.1.16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點宜按建築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可按建築物或建築群的范圍布置;
2 同一建築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卧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 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築物,勘探點不宜少於3 個;
4 勘探手段宜採用鑽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岩土、風化岩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
4.1.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築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 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 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 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 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1.5 倍,且不應小於5m;
2 對高層建築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築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礎寬度,並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
3 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 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卧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岩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4.1.19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4.1.18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於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 建築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 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於基底下0.5~1.0 倍基礎寬度;
3 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 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2 倍;
6 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採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4.9 節的要求。
4.1.20 詳細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每棟不應少於3 個;
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於6 件(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 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 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開挖後,岩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並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1.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應滿足本規范第4.8.4 條的規定。
4.1.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1.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標准綜合確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築物,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築物,應評價其穩定性。
6. 我國現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有哪些在實際工程如何選用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就是一本專門的通用勘察規范,除此之外還有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勘察規范,比如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市政工程勘察規范之類的,另外在有的省也有地方性的行業規范,之前在07年出版的第四版的工程地質手冊的附錄里有當時現行的國家及地方勘察規范以及相關條文文件,不過07年後又新頒發了不少新的地方規范標准,且07年後又有一批老規范進行了更新和重新修訂。看你是要想做什麼樣的項目。
7. 岩土工程勘察中,場地等級分為三級。問什麼是場地,他與地基有何區別
場地,指工程群體所在地,其范圍相當於廠區、居民小區和自然村或不小於1.Okm2的平面面積,同一場也具有相似的反應譜特徵。
場地指平面方向
地基指深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