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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調工程長豐縣補償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15 03:35:55

A. 南水北調中線 拆遷賠償

這個南水北調工程是有國家的評估局具體處理的,在地稅局那裡也有登記,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石家莊、保定、邢台、邯鄲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
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和拆遷安置(以下簡稱征遷安置)工作,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遷安置工作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管理體制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條塊結合,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本著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原則,按照國家批準的數量、類別徵收土地,任何單位不得借機多征多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被佔地農民進行妥善安置,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二)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維護被佔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佔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統籌考慮農業安置、就業安置、貨幣安置、養老保險安置、投親靠友安置等方式,優先考慮本村農業安置。
第六條 專項設施和企事業單位恢復,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原標准、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政策。第七條 占壓文物發掘與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八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任務與投資包干責任制,堅持責權統一、計劃管理的原則。
第九條 省、有關設區市(以下簡稱市)及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確定負責征遷安置的工作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後的征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級各部門責任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省內征遷安置工作負總責,研究制定重大方針政策,與有關市人民政府簽訂征遷安置責任書,落實征遷安置任務。
第十二條 有關市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責任主體,領導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與沿線各縣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縣。
第十三條 有關縣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期完成本轄區征遷安置任務,及時提供工程建設用地,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四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南水北調辦)是省征遷安置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按期、保質完成征遷安置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有關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辦)是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縣征遷安置各項工作,組織縣編制實施計劃,控制進度與投資,及時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 有關縣確定的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工作機構是縣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落實征遷安置實施計劃,完成承擔的具體征遷安置工作,督促、檢查、協調相關行業部門完成各自承擔的征遷安置任務。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林業、通信、電力、文物、水利、交通、農業等部門(以下簡稱省行業主管部門)是本系統、本行業所涉及征遷安置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本系統征遷安置工作中的問題,管理本行業遷建、恢復項目的實施工作。市、縣有關部門要按市、縣人民政府及省行業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質完成任務。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都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做好宣傳和沿線群眾的思想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轄區內預防和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案,確保社會穩定。
第三章 工程建設用地徵收
第十九條 永久性建設用地徵收。
(一)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在工程建設計劃下達後,向工程所在地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涉及佔用林地的還應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佔用林地申請。各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批復、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占壓礦產資源審核意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共性用地報批材料,由項目法人直接提供給省國土資源廳。被佔地群眾異地安置、城鎮和企事業單位遷建、專項設施恢復用地,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向縣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縣國土主管部門按規定實行預公告,會同縣林業主管部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企事業單位)、項目法人,對擬用地塊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並勘界埋標,共同簽字確認。耕地與林地類別的劃分,由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現狀和相關規劃現場協商確定,遇有爭議時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權屬有爭議時,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處理。
(三)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縣有關部門及被占壓企事業法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隨同土地勘界,對地上附著物和占壓影響的各類專項設施情況進行清點,共同確認,並由產權人簽字。對主體工程外的附屬工程永久用地,應按照節約和保護土地的原則,商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進行優化。
(四)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線具有開發補充耕地條件的區域,應優先列入縣《補充耕地方案》,並與被佔地農民生產安置有機結合。《徵收土地方案》由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市政府依據國家批復的有關政策所確定的具體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並聽取意見後編制。
(五)縣國土主管部門完成上述方案編制並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後,按規定組卷並逐級上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匯總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
(六)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省南水北調辦統一印製的分村、分戶兌現卡,3個月內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等各項補償費兌付,並及時落實安置方案。(七)市、縣國土主管部門按批準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准書》。
(八)對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關規定先行用地。在確認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兌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妥善處理好先行用地有關問題的前提下,項目法人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先行用地申請,並抄送用地涉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省國土資源廳報國土資源部審查同意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條 臨時使用土地。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向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報送臨時用地數量、使用目的、擬佔用區域等相關材料。
(二)市南水北調辦根據國家批復及現場實際,組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方便和滿足施工要求、減少對當地居民影響、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對臨時用地方案進行優化。
(三)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根據優化後的臨時用地方案,向縣國土主管部門報送臨時用地申請。(四)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實地勘察,確認地類、權屬和面積。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被佔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用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和專項設施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與被佔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佔用協議,明確臨時佔地的位置、面積、類別、補償標准和數額、支付方式及佔用時間等。
(六)縣國土主管部門與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明確責任和復墾要求等。
(七)縣國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
第四章 生活和生產安置
第二十一條 居民生活安置。
(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以2004年核查成果為基礎,對被占壓情況進行核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和被占壓房屋戶主,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選址並制定恢復方案,簽訂恢復協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負責落實宅基地,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根據恢復方案和簽訂的恢復協議,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占壓房屋戶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條件的可本著群眾自願原則建設村民住宅樓,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
(三)被佔地農民需成建制異地安置且不出縣的,由市南水北調辦會同縣人民政府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實施方案(含生產安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抄省南水北調辦備案。
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居民點及生產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並審查批復。其設計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和設計組織開展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含生產安置基礎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安置農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條 農民生產安置,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選取適當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農業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資源比較豐富,所留機動地、新開墾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滿足被佔地農民生產需要的,應當依法落實被佔地農民生產用地,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本村農業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二)就業安置。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按國家批復組織實施。
(三)投親靠友安置。投親靠友仍從事農業生產的,本人需出具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證明和戶籍准遷證,經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同意,三方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四)自謀職業自主安置(含投親靠友非農業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親接收地)有關單位對其職業與住房情況的證明,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其具備自謀職業條件後,辦理相關手續並予以公證。
(五)貨幣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耕地資源或不足的,可實行貨幣安置。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由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參保對象,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異地農業生產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五章 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恢復
第二十三條 省南水北調辦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專項設施占壓情況。電力、通信、水利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落實本行業、本部門專項設施恢復工作,明確專項設施恢復的具體要求,管理恢復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組織實施、指導驗收。
第二十四條 電力、通信、水利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專項設施恢復要求,安排本行業的恢復項目設計,會同省南水北調辦審查專項設施恢復方案和投資,審查成果作為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與市、縣行業主管部門簽訂恢復協議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占壓專項設施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遷建時間和技術要求,並簽訂恢復協議。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恢復,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與企事業主管部門或企事業法人簽訂恢復協議,企事業主管部門或企事業法人按協議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鎮恢復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電力、通信、水利等專項設施恢復項目,應實行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軍隊所屬企業和專項設施遷建恢復,由項目法人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鄉(鎮)、村小型專項設施恢復,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不需恢復的專項設施和企事業單位,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將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權屬所有者。
第三十二條 文物保護與發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調辦與省文物部門簽訂工作協議,省文物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計劃管理,除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設計變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投資規模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 征遷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在一家國有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專用賬戶,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和項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設任務,省南水北調辦商項目法人編制年度征遷安置計劃,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核定。省南水北調辦將核定的計劃分解下達到市。
第三十六條 市南水北調辦根據省下達的計劃,編制分縣征遷安置實施計劃。
第三十七條 省南水北調辦按照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市南水北調辦。市南水北調辦依據實施進度將資金撥付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征遷安置資金兌付方案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編制。由市南水北調辦審查批復後,抄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解兌付辦法。
第三十九條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張榜公示後,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兌付給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所有者;按協議撥付居民房屋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城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恢復補償資金。
第四十條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號)執行。各級政府及農業、民政、征遷安置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征遷安置補償資金中的直接費,市南水北調辦可在單項工程內部、縣之間調劑使用,並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調劑後的節余資金,由市南水北調辦安排用於征遷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其他費用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一)管理費由省南水北調辦按省、市、縣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合理分配。國土等部門的工作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從縣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掌握的管理費中解決。
(二)勘測設計科研費由勘測設計單位使用,地方協作、配合工作經費由設計單位支付給市南水北調辦,具體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調辦根據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監理監測費由項目法人會同省南水北調辦按招標或委託協議撥付給監理監測單位。
(四)技術培訓費用於被佔地農民勞動技能和征遷安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省南水北調辦按工作任務劃分各級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條 預備費的50%由省統一管理,其餘50%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管理。各市在通過項目、縣際間直接費調劑後仍不足,確需動用預備費時,向省南水北調辦申請,按國家確定的程序審批。
第四十四條 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新菜地開發基金,按《關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有關稅費計列問題的通知》(國調委發〔2005〕3號)及國家批復繳納。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稅費,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區。國家未批准計列的稅費不予繳納。
第四十五條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應派駐現場設計代表和征遷安置監理工程師。遇有錯漏項和用地方案調整等情況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按程序上報。(一)征遷安置方案等重大設計變更,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按程序上報審批。
(二)農村的補償方案變更包括:永久用地、臨時用地、房屋及附屬建築物、基礎設施、樹木、墳墓、小型水利電力設施等補償方案變更,不突破已批復直接費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調辦負責批復,在項目內或項目間調劑資金,並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
(三)專項設施的設計變更,由縣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法人向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的書面說明,經征遷安置設計代表和現場監理核實確認,報原恢復方案審批單位批准實施,在市、縣內調劑資金。
(四)設計變更需動用預備費的,報省南水北調辦按程序審批。
第四十六條 因故工期後延,造成臨時用地補償費增加,應分清原因,分別處理。因征遷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縣掌握的直接費中調劑解決,仍有資金缺口可申請動用預備費解決;因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造成的,由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解決。
第四十七條 征遷安置工作節余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征遷安置資金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用於征遷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階段驗收和土地使用權移交
第四十八條 征遷安置驗收以縣為單位、以國家批準的標段劃分為最小單元進行。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用地徵收,被佔地農民生活和生產安置,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恢復,資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條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驗收工作分為實施單位自查、縣人民政府自驗、市復驗、省初驗和國家終驗五個階段。各實施單位必須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各實施單位在單項工程完成後開展自查,其中專項設施自查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完成。自查完成具備驗收條件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驗,寫出自驗報告,報市南水北調辦申請市復驗。
市南水北調辦組織轄區內征遷安置復驗,寫出復驗報告,向省南水北調辦申請進行省初驗。
省初驗由省南水北調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後,由省南水北調辦申請國家終驗。
第五十條 文物發掘與保護驗收由省文物部門負責,驗收報告由省南水北調辦納入省初驗報告。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自驗工作完成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填寫《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佔地移交清單》,向項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與臨時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規定工作後向項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向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征遷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征遷安置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征遷安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加強征遷安置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協調,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第五十六條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理。監理監測單位由項目法人會同省南水北調辦招標選擇。
(一)監理監測單位依據有關法規、辦法及經批準的征遷安置規劃、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等文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作。
(二)監理監測單位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監督政策執行情況,控制征遷安置的進度、質量和投資,進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對被征地居民生產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復,專業項目遷建恢復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
(三)征遷安置監理在征遷安置工作高峰期採用旁站監理,一般工作採用巡視檢查的方式,征遷安置監測評估採用定期檢查的方式。
(四)占壓實物數量變化和補償兌付,需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開展後續工作。
(五)監理單位應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單位提交監理月報、半年報、年報等材料。
第五十七條 各級管理和實施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征遷安置文書、技術、財務等類別檔案,確保檔案的規范完整、系統、准確和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財務報表。
第五十九條 建立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會議制度和省南水北調辦每月通報、調度制度,建立縣人民政府與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的協調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十條 對在南水北調工程征遷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征遷安置所涉及的單位、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或信訪部門反映,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及信訪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實並妥善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有關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B. 河南省南水北調征地補償標准

[編輯本段]【總體布局】
從五十年代提出「南水北調」的設想後,經過幾十年研究,南水北調的總體布局確定為:分別從長江上、中、下游調水,以適應西北、華北各地的發展需要,即南水北調西線工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 南水北調工程分東、中、西三條調水線路。建成後與長江、淮河、黃河、海河相互聯接,將構成我國水資源「四橫三縱、南北調配、東西互濟」的總體格局。
[編輯本段]【可調水量與供水范圍】
中線工程可調水量按丹江口水庫後期規模完建,正常蓄水位170m條件下,考慮2020年發展水平在漢江中下游適當做些補償工程,保證調出區工農業發展、航運及環境用水後,多年平均可調出水量141.4億m³,一般枯水年(保證率75%),可調出水量約110億m³。 供水范圍主要是唐白河平原和黃淮海平原的西中部,供水區總面積約15.5萬km2。因引漢水量有限,不能滿足規劃供水區內的需水要求,只能以供京、津、冀、豫、鄂五省市的城市生活和工業用水為主,兼顧部分地區農業及其他用水。
[編輯本段]【工程布置】
南水北調中線主體工程由水源區工程和輸水工程兩大部分組成。水源區工程為丹江口水利樞紐後期續建和漢江中下游補償工程;輸水工程即引漢總乾渠和天津干丹江口水利樞紐渠。(一)水源區工程1.丹江口水利樞紐續建工程 丹江口水庫控制漢江60%的流域面積,多年平均天然徑流量408.5億m3,考慮上游發展,預測2020年入庫水量為385.4億m3。 丹江口水利樞紐在已建成初期規模的基礎上,按原規劃續建完成,壩頂高程從現在的162m,加高至176.6m,設計蓄水位由157m提高到170m,總庫容達290.5億m3,比初期增加庫容116億m3,增加有效調節庫容88億m3,增加防洪庫容33億m3。 丹江口水庫後期規模正常蓄水位170m時,將增加淹沒處理面積370km2,據1992年調查,主要淹沒實物指標為: 人口:22.4萬人 房屋:479.4萬m2 耕地:23.5萬畝 工礦企業:120個(合鄉鎮企業),淹沒固定資產原值1.2億元。2.漢江手動閥 似的發射收到愛的色放但是生生世世中下游補償工程 為免除近期調水對漢江中下游的工農業及航運等用水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需興建:幹流渠化工程興隆或碾盤山樞紐,東荊河引江補水工程,改建或擴建部分閘站和增建部分航道整治工程。(二)輸水工程1.總乾渠 黃河以南總乾渠線路受已建渠首位置、江淮分水嶺的方城埡口和穿過黃河的范圍限制,走向明確。黃河以北曾比較利用現有河道輸水和新開渠道兩類方案,從保證水質和全線自流兩方面考慮選擇新開渠道的高線方案。 總乾渠自南陽市淅川縣陶岔渠首引水,沿已建成的8km渠道延伸,在伏牛山南麓山前崗壠與平原相間的地帶,向東北行進,經南陽過白河後跨江淮分水嶺方城埡口入淮河流域。 經寶豐、禹州、新鄭西,在鄭州西北孤柏咀處穿越黃河。然後沿太行山東麓山前平原,京廣鐵路西側北上,至唐縣進入低山丘陵區,過北拒馬河進入北京境,過永定河後進入北京區,終點是玉淵潭。總乾渠全長1241.2km。 天津乾渠自河北徐水縣西黑山村北總乾渠上分水向東至天津西河閘,全長142km。 總乾渠渠首設計水位147.2m,終點49.5m,全線自流,主要控制點水位、流量為: 控制點或渠段 設計流量(m3/s) 設計水位(黃海標高)(m) 渠首~方城 630(加大800) 147.2~137.8 過黃河 500 119.5~106.0 進河北 415 91.3 進北京 70 61.1 進玉淵潭 40 49.5 天津乾渠 70 64.9~2.7 黃河以南渠道縱坡1/25000;黃河以北1/30000~1/15000。渠道全線按不同土質,分別採用混凝土,水泥土,噴漿抹面等方式全斷面襯砌,防滲減糙。 渠道設計水深隨設計流量由南向北遞減,由渠首9.5m到北京3.5m,底寬由56m~7m。 總乾渠的工程地質條件和主要地質問題已基本清楚。對所經膨脹土和黃土類渠段的渠坡穩定問題、飽和砂土段的震動液化問題和高地震裂度段的抗震問題、通過煤礦區的壓煤及采空區塌陷問題等在設計中採取相應工程措施解決。 總乾渠溝通長江、淮河、黃河、海河四大流域,需穿過黃河幹流及其他集流面積lOkm2以上河流219條,跨越鐵路44處,需建跨總乾渠的公路橋571座,此外還有節制閘、分水閘、退水建築物和隧洞、暗渠等,總乾渠上各類建築物共936座,其中最大的是穿黃河工程。天津乾渠穿越大小河流48條,有建築物119座。2.穿黃河工程 總乾渠在黃河流域規劃的桃花峪水庫庫區穿過黃河,穿黃工程規模大,問題復雜,投資多,是總乾渠上最關鍵的建築物。經多方案綜合研究比較認為,渡槽和隧道倒虹兩種型式技術上均可行。由於隧道方案可避免與黃河河勢、黃河規劃的矛盾,盾構法施工技術國內外都有成功經驗可借鑒,因此結合兩岸渠線布置,推薦採用孤柏咀隧道方案。 穿黃河隧道工程全長約7.2km,設計輸水能力500m3/s,採用兩條內徑8.5m圓形斷面隧道。(三)主要工程量和投資 土方開挖 6.O億m3; 石方開挖 O.6億m3; 土石方填築 2.3億m3; 混凝土 1583萬m3; 襯砌水泥土 718萬m3; 鋼筋鋼材 70萬t; 永久佔地 42.2萬畝(含庫區淹沒23.5萬畝) 臨時佔地 11萬畝 中線工程式控制制進度的主要因素是丹江口庫區移民和總乾渠工程中的穿黃河工程。穿黃河工程採用盾構機開挖,工期約需六年,並需考慮工程籌建期。 按1993年底價格水平估算,工程靜態總投資約400億元。
[編輯本段]【工程效益】
中線工程可緩解京、津、華北地區水資源危機,為京、津及河南、河北沿線城市生活、工業增加供水64億m3,增供農業30億m3。大大改善供水區生態環境和投資環境,推動我國中部地區的經濟發展。 丹江口水庫大壩加高提高漢江中下游防洪標准,保障漢北平原及武漢市安全。 從長江下游引水,基本沿京杭運河逐級提水北送,向黃淮海平原東部供水,終點天津。 東線工程自50年代初就有設想,1972年華北大旱後,水電部組織進行研究。二十多年來由南水北調規劃辦公室牽頭,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水利部天津勘測設計院與有關省市、部門協作做了大量勘測、設計、科研工作。1976年提出《南水北調近期工程規劃報告》,上報國務院,並進行初審。1983年3月國務院批准了水電部上報的《南水北調東線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1993年9月水利部會同有關省市共同審查並通過《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修訂規劃報告》和《甫水北調東線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修訂報告》。
[編輯本段]【工程規模與調水量】
長江下游水量豐富,多年平均入海水量約9600億m3,即使在特枯年也有6000多億m3,東線工程從長江下游抽水,水源充沛,調水量取決於引水工程規模。 規劃中考慮了東線工程合理的最終規模,以2020年發展水平為目標的規劃規模和在本世紀內把水調到華北的第一期工程規模。
[編輯本段]【東線工程】
東線工程供水范圍:涉及蘇、皖、魯、冀、津五省市。具體為:蘇北除里下河腹部及其以東和北部高地外的淮河下游平原;安微省蚌埠以下淮河兩岸、淮北市以東的新汴河兩岸及天長縣部分地區;山東省的南四湖周邊、韓庄運河和梁濟運河側、膠東地區部分城市及魯北非引黃灌區;河北黑龍港運東地區;天津市及近郊區。東線工程利用的是元朝的運河。
[編輯本段]【中線工程】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體介紹
1959年《長江流域利用規劃要點報告》中,提出南水北調總的布局是從長江上、中、下游分別調水。中線工程近期從漢江丹江口水庫引水,遠景從長江幹流調水。
1958年9月,水電部在批准丹江口水利樞紐初步設計任手動閥手動閥務書時,明確了引漢灌溉唐白河流域和引漢濟黃濟淮的任務。1968年丹江口水庫下閘蓄水,1973年建成清泉溝引丹灌區渠首(輸水能力100m3/s),1974年建成引漢總乾渠陶岔渠首(近期設計引水流量500m3/s,後期可達1000m3/s),同時興建了閘後8km長總乾渠。
1978年10月,水電部以急件發文《關於加強南水北調規劃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緊進行南水北調的規劃修改補充工作上報。各有關單位進一步開展了南水北調規劃工作。
1980年,水利部組織有關省市、部委、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的領導、專家、教授對中線工程水源區及渠首到北京的線路進行了全面查勘。查勘前後,長江委提出《南水北調中線引漢工程規劃要點報告》和補充報告。制訂了中線工程規劃科研計劃,由水利部在1981年正式下達。之後,按照該計劃長江委和地礦部分別開展了黃河南、北的工程地質勘察工作,中科院地理所進行了江、淮、黃、海豐枯遭遇分析。
1983年,國家計委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列為國家「六五」前期工作重點項目。長江委與各省市協作,1987年完成了《南水北調中線規劃報告》,重點研究了丹江口水庫初期規模引水方案。水利部組織審查,按計劃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審查後,長江委按會議要求作補充研究,於1988年正式上報,並向部主管領導作了匯報,但第二階段審查未進行。
1990年10月,水利部發文要求「抓緊完成丹江口水利樞紐後期完建工程及調水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工作」。
1991年11月長江委提出了《南水北調中線規劃報告(1990年9月修訂)》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了中線工程以城市生活及工業供水為主,兼顧農業及其他用水,不再要求通航,供水范圍應包括天津市,並推薦加高丹江口水庫大壩的調水方案。水利部對上述兩個報告組織了審查,原則同意,也指出下階段工作中需要補充研究的問題。1992年底,長江委提出中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和國際咨詢公司分別組織對重大問題如可調水量、調蓄措施、總乾渠、穿黃工程、投資估算等專題是大方方法評審後, 倒薩紛紛水利部於1994年初審查通過了可研報告,同意加高丹江口水利樞紐,年均調水147億m3的調水方案。此方案也得到國家計委和北京、倒薩范德薩天津、河北、河南及湖北五省市贊同。稍後於1995年國家環保局也正式批准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1995年,國務院決定對東、中、西三條線由水利部組織論證、國家計委組織審查。論證審查工作持續到1998年3月,主要結論為:南水北調東、中、西三條線都是必要的,以中、東、西為實施順序是妥當的,中線工程以加高丹江口水庫大壩、總乾渠設計引水的薩芬流量630m3/s、加大流量800m3/s、調水145億m3為最佳比選方案。
1994年水利部審查通過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地方撒》,在《審查意見》中指出:「下階段應抓緊進行必要的補充工作,編制總乾渠總體設計和丹江口水庫續建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分別報審」。根據這一要求,長江委和總乾渠沿線有關省市開展了初步設計工作。
勘測工作:目前已完成初設階段全線的外業工作,渠線帶狀地形測圖,大型河渠交叉建築物地質勘察報告已組織專家審查驗收,地質勘察、測量成果已提交設計使用。
水文工作:進行了大量的外業調查、觀測、測量及內業分析計算工作,漢江水資源評價及丹江口加高庫區回水水面線復核,陶岔渠首的施工設計洪水、總乾渠交叉河流設計洪水,穿黃工程設計洪水及施工期洪水等分析計算均已完成,初設水文專題報告已通過專家審查驗收。
科研工作:針對中線工程中的重點、難點技術問題,如丹江口高壩加高新老砼結合試驗,穿黃隧洞結構試驗等。根據設計要求開展了大量的設計科研和特殊科研。使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得以在設計中應用。
規劃設計工作:編制完成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總體布置》。總體布置確定了總乾渠渠道線路、總乾渠分段流量規模及分水口門流量規模、建築物工程總布置、總乾渠沿線特徵水位及水頭分配、總乾渠工程等級及設計標准等。同時還完成了渠道工程設計及大部分單項建築物的初步設計,尚未組織審查驗收和匯總。丹江口樞紐加高初步設計已在1994年前完成待審。穿黃工程也已完成不同方案的初步設計工作。
【工程布置】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是在現有的江蘇省江水北調工程、京杭運河航道工程和治淮工程的基礎上,結合治淮計劃興建一些有關工程規劃布置的。東線主體工程由輸水工程、蓄水工程、供電工程三部分組成。(一)輸水工程 包括輸水河道工程、泵站樞紐工程、穿黃河工程。1.輸水河道 引水口有淮河入長江水道口三江營和京杭運河入長江口六圩兩處。輸水河道工程從長江到天津輸水主幹線全長1150km,其中黃河以南651km,穿黃河段9km,黃河以北490km。分干線總長740km,其中黃河以南665km。輸水河道90%利用現有河的薩法范德薩道。 2.泵站樞紐 東線的地形以黃河為脊背向南北傾斜,引水口比黃河處地面低40餘米。從長江調水到黃河南岸需設13個梯級抽水泵站,總揚程65m,穿過黃河可自流到天津。 黃河以南除南四湖內上、下級湖之間設一個梯級,其餘各河段上設三個梯級。黃河以南輸水干線上設泵站30處;主幹線上13處,分干線上17處,設計抽水能力累計共10200m3/s,裝機容量101.77萬kW,其中可利用現有泵站7處,設計抽水能力1100m3/s,裝機容量11.05萬kW。一期工程仍設13個梯級,泵站23處,裝機容量45.37萬kW。 黃河以北各蓄水窪淀進出口設5處抽水泵站,設計抽水能力共326m3/s,裝機容量1.46萬kW。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泵站的特點是揚程低(多在2~6m)、流量大(單機流量一般為15~40m3/s)、運行時間長(黃河以南泵站約5000小時/年),部分泵站兼有排澇任務,要求泵站運轉靈活、效率高。3.穿黃河工程 選定在山東東平縣與東阿縣之間黃河底下打隧洞方案。通過多年地質勘探和穿黃勘探試驗洞開挖,查明了河底基岩構造和岩溶發育情況,並成功解決了河底隧洞堵漏開挖的施工難題。 穿黃工程從東平湖出湖閘至位臨運河進口全長8.67km,其中穿黃河工程的倒虹隧洞段長634m,平洞段在黃河河底下70m深處,為兩條洞徑9.3m的隧洞。第一期工程先開挖一條。(二)蓄水工程 東線工程沿線黃河以南有洪澤湖、駱馬湖、南四湖、東平湖等湖泊,略加整修加固,總計調節庫容達75.7億m3,不需新增蓄水工程。黃河以北現有天津市北大港水庫可繼續使用,天津市團泊窪和河北的千頃窪需擴建,並新建河北大浪淀、浪窪,黃河以北五處平safds原范德薩倒薩范德薩水庫 士大夫sasdfaf總調節啊范德薩庫容14.9億m3。(三示範帶sdf)供電工程 黃河以南有泵站30處,新增裝機容量88.77萬kW,多年平均用電量38.2億kW·h,最大年用電量57.5億dsfakW·h。第一期工程有泵站23處,新增裝機34.32萬kW,年平均用電量19億kW·h。(四)主要工程量和投資 總體規劃 一期工程 土(石)方工程 (億m3) 7.76 3.04 其中黃河以南 (億m3) 5.33 1.76 混凝 士大夫撒土 (萬m3) 529 143 新增泵站十分大方說撒裝機 (萬kW) 92.18 34.41 新建輸電線路 (km) 1326 1282 永久和臨時佔地 (萬畝) 33.91 30.2l 房屋拆遷 (萬間) 7.6 7.6 按1993年價格估算,東線工程投資約200億元。第一期工程約94億元。
南水北調中線的源頭。位於河南省西南部,在亞洲第一大淡水湖,丹江口水庫東岸,湯、禹、杏三山之間。是辣椒的盛產地。被中外水利專家們譽為「天下第一渠首」的我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渠首所在地。
陶岔是南水北調源頭所在地,在那個百萬分之一比例的中國地圖上是難以找到的,更甭說上世界地圖了。
可是,就是這個連淅川多數山民都不知道的小地方,自從成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渠首後,幾乎一夜之間,便出了名。中央電視台午間《天氣預報》節目預報河南省會天氣的時候,用的那個畫面就是陶岔。
[編輯本段]【工程效益】
東線工程可為蘇、皖、魯、冀、津五省市凈增供水量143.3億m3,其中生活、工業及航運用水66.56億m3。農業76.76億m3。 東線工程實施後可基本解決天津市、河北黑龍港運東地區、山東魯北、魯西南和膠東部分城市的水資源緊缺問題,並具備向北京供水的條件。促進環渤海地帶和黃淮海平原東部經濟 的撒飛灑士大夫撒發展,改善因缺水而惡化的環境。為京杭運河濟寧至徐州段的全年通航保證了水源。使魯西和蘇北兩個商品糧基地得到鞏固和發展。南水北調工程是實現我國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戰略舉措。受地理位置、調出區水資源量等條件限制,西、中、東三條調水線路各有其合理的供水范圍,相互不能替代,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需要;前期工作情況和國家財力狀況等條件分步實施。

C. 南水北調工程,水澆地,補償一畝,多錢

我記得剛制定的山西佔地補償標準是3萬多,一等水澆地可以翻倍計算,...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D. 長豐縣征地補償標准

去國土資源局查詢近三年大棚的土地平均年產值,補償的時候按照土地年產值的16-30倍進行補償。
如果是政府拆遷,一般是由政府出的評估費,評估機構屬於中介機構,其收費是向委託方收取的。

E. 2015年南水北調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政策問答
1、在征遷安置工作中各級政府的職責是什麼?
答:省人民政府對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省內征遷安置工作負總責。有關市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責任主體,領導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有關縣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期完成本轄區征遷安置任務,及時提供工程建設用地,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省、市、縣人民政府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任務與投資包干責任制。
2、在征遷安置工作中各級南水北調征遷安置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答: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辦)是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縣征遷安置各項工作,組織縣編制實施計劃,控制進度與投資,及時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關縣(市)的南水北調辦公室是縣(市)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落實征遷安置實施計劃,完成承擔的具體征遷安置工作,督促、檢查、協調相關行業部門完成各自承擔的征遷安置任務。
3、南水北調工程征遷安置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二是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維護被佔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佔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因地制宜,統籌考慮各種安置方式,優先考慮本村農業安置。4、對被拆遷農戶如何進行安置?
答:(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以2004年核查成果為基礎,對被占壓情況進行核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和被占壓房屋戶主制定恢復方案,簽訂恢復協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負責落實宅基地,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根據恢復方案和簽訂的恢復協議,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占壓房屋戶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
(三)被佔地農民需成建制異地安置且不出縣的,由市南水北調辦會同縣人民政府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實施方案(含生產安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抄省南水北調辦備案。拆遷農戶的安置必須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
5、對被佔地農民進行生產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安置方式有:本村農業安置、就業安置、投親靠友安置、自謀職業、貨幣安置、養老保險安置、異地農業安置等方式,採取何種安置方式,按國土部門編制的《土地徵收方案》實施。
6、如何進行本村農業安置?
答: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資源比較豐富,所留機動地、新開墾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滿足被佔地農民生產需要的,應當依法落實被佔地農民生產用地,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本村農業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7、什麼是貨幣安置?
答: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耕地資源或不足的,不能給被佔地農民調劑土地時,可實行貨幣安置。安置方案需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8、什麼是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
答: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是對失地農民以養老保險方式對其進行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安置方式。程序是由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參保對象,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地類如何劃分?
答: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255號文件規定的土地分類系統和含義。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類。其中農用地包括耕地(灌溉水田、水澆地、旱地、菜地)、園地(果園 、桑園、其他園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 )、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和其它農用地(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谷場等用地);建設用地主要指農村宅基地、空閑宅基地、道路與供水、供電等其它公共事業用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河流水面(非國有河道部分)、湖泊水面、灘塗等。
10、永久佔地土地勘測定界的主要內容?
答: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林業主管部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企事業單位)、項目法人,對擬用地塊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並勘界埋標,共同簽字確認。
11、地類和權屬出現爭議時如何解決?
答:耕地與林地類別的劃分,由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現狀和相關規劃現場協商確定,遇有爭議時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權屬有爭議時,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處理。答案補充 12、地上附著物指的是什麼?
答:地上附著物是指工程占壓范圍內各單位、農村集體和群眾個人的房屋、圍牆等附屬設施,樹木、機井、墳墓、各種線路與生產生活設施等一切有價實物。
13、如何對地上附著物進行核查確認?
答: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縣有關部門及被占壓企事業法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隨同土地勘界,對地上附著物和占壓影響的各類專項設施情況進行清點,共同確認,並由產權人簽字。
14、永久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內容?
答:永久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答案補充 15、永久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答: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其中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其中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各種地類的具體補償標准按國土部門編制的《土地徵收方案》執行。
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批復的有關標准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16、臨時用地佔用協議的主要內容?
答:臨時用地佔用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臨時用地的位置、面積、類別、補償標准和數額、支付方式及佔用時間等。
17、臨時用地如何補償?
答:臨時用地按佔用時間和對被佔地者產生的影響進行補償,其標准為影響期內作物的產值,按季補償,佔一季補一季。答案補充 18、臨時用地結束後如何恢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土地復墾規定》,臨時用地結束後,本著「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按縣南水北調征遷主管部門與縣國土主管部門簽訂的復墾協議進行復墾,經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原所有者使用。
19、南水北調征地補償資金如何兌付?
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張榜公示後,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兌付給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所有者;按協議撥付居民房屋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城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恢復補償資金。答案補充 20、南水北調征地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如何分配使用?
答:土地補償費依法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等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安置補助費要區別不同情況依法分配,被征地農民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依法調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農民個人,其中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抵繳個人承保部分的參保資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優先用於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集體承擔部分,其餘用於本村發展生產和公益事業。
21、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所涉專項設施、企事業及村組副業恢復與補償原則是什麼?
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所涉專項設施、企事業(地方所屬)及村組副業恢復與補償,按「原規模、原標准或恢復原功能」原則進行。所需投資補償;不需恢復的,可動資產按拆運費計算補償費。國家明令取締的工、礦、副業,不得恢復重建。答案補充 22、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所涉專項設施、企事業及村組副業恢復的程序是什麼?
答:市、縣南水北調辦根據確定的補償額,與企業法人簽訂協議,明確恢復數量、范圍與時間要求,由法人負責實施並負責所涉職工的生產生活安置。
23、南水北調工程佔地後,是否可以進行土地調整?
答: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受工程佔地影響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余土地不能保證該組織恢復原有生產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和規劃,就近調劑土地或開墾新的耕地確保被佔地農民的生產和安置。上述政策均明確,在土地承包期內,南水北調工程沿線村莊因工程佔地帶來的失地農民,可通過本村或從鄰村調整土地的辦法解決其生產安置。答案補充 24、為什麼南水北調工程征佔地開始時要發布「停建令」?
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方案一旦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發布通告,即通常所說的停建令,其主要內容包括:嚴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圍內遷入人口、新增建設項目、新建住房、新栽樹木等。其目的和意義是減少國家與個人的損失,打擊偷機分子,保護廣大被佔地農民利益。
25、對違反「停建令」有關規定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聯合發布的南水北調工程佔地區停建令,我市已完成沿線占壓實物調查,並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共同簽字認可,縣級人民政府亦簽署了確認意見。因此,對未經批準的新增項目,將不予認可和補償。答案補充 26、土地徵收與土地市場掛牌交易有什麼不同?
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據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從集體所有土地中征為國有並給予補償。而土地掛牌交易是指國家對國有土地,以公開掛牌方式進行的市場交易,進而確定有償使用者。兩者從目的、標准與使用方式上有本質的不同。南水北調工程佔地屬國家徵收土地。
27、農民在南水北調工程征地方面有疑問如何反映?
答:農民在征地方面如有疑問,可以到縣級征遷主管部門或縣國土資源局咨詢。
28、對征地補償安置有意見怎麼辦?
答:征遷安置所涉及的單位、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國土、農業或信訪部門反映,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及信訪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實並妥善處理。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暫行辦法

F. 南水北調臨時征地補償標准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條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匯總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佔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佔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確保其用於被佔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三條自願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後,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兌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製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並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核對。
第十五條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准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G. 南水北調移民是怎麼補償

關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補償標準的通知
鄂移〔2010〕6號
關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
移民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初步設計階段征地農村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報告(直接費概算)的批復》(國調辦征地[2009]215號)的精神,為了保護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移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堅持陽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現將丹江口水庫移民補償標准通知如下:
一、移民個人補償標准
(一)農村居民房屋補償單價。正房:框架735元/㎡、磚混530元/㎡、磚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磚混530元/㎡、磚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屬房210元/㎡。
(二)城鎮居民房屋補償單價。正房:框架735元/㎡、磚混571元/㎡、磚木493元/㎡、木406元/㎡、土木396元/㎡;偏房:磚混571元/㎡、磚木370元/㎡、木305元/㎡、土木297元/㎡;附屬房217元/㎡。
(三)附屬建築物補償單價。磚石圍牆53元/㎡、土圍牆41元/㎡、門樓506元/個、烤煙房438元/㎡、混凝土曬場49元/㎡、三合土曬場33元/㎡、散畜圈150元/處、糞池100元/處、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壓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氣池1200元/口、有線電視150元/個、電視接收器50元/套、電話316元/部、農用車輛75元/輛、爐灶150元/個、旗桿10000元/根,村組副業設施和設備補償費7000元/處按權屬關系補償。
(四)移民搬遷費。農村移民搬遷費為途中食宿費縣內45元/人、出縣外遷95元/人,途中醫葯費10元/人、路途意外傷害保險25元/人。搬遷運輸費、搬遷損失費、車船補助費、誤工補助費、臨時住房補助費,按照搬遷遠近計算,每人不盡相同。
(五)零星果木。果樹中,結果80元/株、未結果10元/株;經濟林木中,成樹50元/株、幼樹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樹15元/株、幼樹8元/株。
(六)其他項目補償單價。移民新村雙翁廁所、沼氣池2000元/戶、過渡期生活補助1200元/人、漁船900元/噸、漁具300元/套、網箱8元/㎡、庫汊網具10元/㎡、墳墓遷移1000元/座、出縣外遷移民生活安置補助費1200元/人。
二、外遷移民生產安置費標准
外遷農村移民生產安置費為人均2.3萬元,用於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人均0.2萬元用於補助移民個人購置農機具;人均0.1萬元用於補助移民個人購買種子、肥料和農葯;人均0.15萬元與國土部門土地整治投入相結合,在移民安置和劃定責任田後,由安置地政府統籌用於實施移民土地整治;人均0.1萬元用於支付移民集體生產發展用地補償;人均0.05萬元由省統籌掌握,用於解決安置區生產安置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暫留人均0.3萬元用於辦理養老保險。
三、外遷移民基礎設施標准
外遷移民基礎設施費為人均1.5萬元,主要用於安置區新址征地、居民點內外基礎設施建設、膨脹土處理、村台處理。
四、外遷移民獎勵標准
對按時完成搬遷安置的外遷移民,從庫區耕地佔用稅中按人均0.2萬元安排移民獎勵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落實。
五、操作辦法
(一)庫區縣級人民政府應將移民個人實物指標和補償標准予以公示後,制定移民個人補償資金明白卡,並將資金明白卡發給移民。
(二)移民搬遷費中除誤工補助費和搬遷損失費可以兌付給移民個人外,其餘部分由庫區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用於移民搬遷過程中各種支出。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主題詞:水利 移民 標准 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辦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發

H. 南水北調工程佔地如何賠償

這5種補償模式分別是:

土地開發模式,即對總乾渠沿線的荒坡、荒灘及沿線未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充分利用工程的棄土進行覆蓋開發。這些土地開發出來後補償被佔耕地。該工程區包括4個村,可開發土地面積1680畝。

土地整治模式,即被佔地村莊充分利用工程的棄土資源,對具備土地整治條件的崗坡次地進行改造,將改造後的耕地按一定標准補發給被佔耕地群眾。該工程區包括7個村,土地整理面積2090畝。

土地調補模式,即現有機動地的村莊,在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和保證農村穩定的基礎上,對工程佔地利用機動地進行調整補償;不能達到調補平衡的村莊,利用佔地補償金發展高效節水農業,大力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引導農民向科技型現代化農業發展。該工程區包括5個村,調補面積770畝。

直接補償模式,即對不具備土地開發、整治、調補條件的村莊,採用佔地資金補償的模式直接對農戶,按照國家政策一次性給予補償費以彌補佔地損失。可採取這種模式的涉及6個村被佔用的1732.6畝土地。

社會保障模式。參照社會最低生活標准,按照當地群眾的社會經濟條件,確定農民保險類型、投保條件、收益程度,切實保證佔地群眾老有所養,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該工程包括7個村的563人。

市南水北調工程領導小組副組長、市水利局局長梁立安介紹說,採取上述措施,為我市解決好南水北調工程佔地與復墾,以及再分配問題探索出了一條很好的路子。這些補償模式是符合實際、合理可行的。

I. 南水北調補償標准

南水北調是緩解中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戰略性工程。我國南澇北旱,南水北調工程通過跨流域的水資源合理配置,大大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問題,促進南北方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分東線、中線、西線三條調水線。西線工程在最高一級的青藏高原上,地形上可以控制整個西北和華北,因長江上游水量有限,只能為黃河上中游的西北地區和華北部分地區補水;中線工程從第三階梯西側通過,從長江中游及其支流漢江引水,可自流供水給黃淮海平原大部分地區;東線工程位於第三階梯東部,因地勢低需抽水北送。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初步設計階段征地農村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報告(直接費概算)的批復》(國調辦征地[2009]215號)的精神,為了保護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移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堅持陽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現將丹江口水庫移民補償標准通知如下:
一、移民個人補償標准
(一)農村居民房屋補償單價。正房:框架735元/㎡、磚混530元/㎡、磚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磚混530元/㎡、磚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屬房210元/㎡。
(二)城鎮居民房屋補償單價。正房:框架735元/㎡、磚混571元/㎡、磚木493元/㎡、木406元/㎡、土木396元/㎡;偏房:磚混571元/㎡、磚木370元/㎡、木305元/㎡、土木297元/㎡;附屬房217元/㎡。
(三)附屬建築物補償單價。磚石圍牆53元/㎡、土圍牆41元/㎡、門樓506元/個、烤煙房438元/㎡、混凝土曬場49元/㎡、三合土曬場33元/㎡、散畜圈150元/處、糞池100元/處、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壓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氣池1200元/口、有線電視150元/個、電視接收器50元/套、電話316元/部、農用車輛75元/輛、爐灶150元/個、旗桿10000元/根,村組副業設施和設備補償費7000元/處按權屬關系補償。
(四)移民搬遷費。農村移民搬遷費為途中食宿費縣內45元/人、出縣外遷95元/人,途中醫葯費10元/人、路途意外傷害保險25元/人。搬遷運輸費、搬遷損失費、車船補助費、誤工補助費、臨時住房補助費,按照搬遷遠近計算,每人不盡相同。
(五)零星果木。果樹中,結果80元/株、未結果10元/株;經濟林木中,成樹50元/株、幼樹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樹15元/株、幼樹8元/株。
(六)其他項目補償單價。移民新村雙翁廁所、沼氣池2000元/戶、過渡期生活補助1200元/人、漁船900元/噸、漁具300元/套、網箱8元/㎡、庫汊網具10元/㎡、墳墓遷移1000 元/座、出縣外遷移民生活安置補助費1200元/人。
二、外遷移民生產安置費標准
外遷農村移民生產安置費為人均2.3萬元,用於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人均0.2萬元用於補助移民個人購置農機具;人均0.1萬元用於補助移民個人購買種子、肥料和農葯;人均0.15萬元與國土部門土地整治投入相結合,在移民安置和劃定責任田後,由安置地政府統籌用於實施移民土地整治;人均0.1萬元用於支付移民集體生產發展用地補償;人均0.05萬元由省統籌掌握,用於解決安置區生產安置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暫留人均0.3萬元用於辦理養老保險。
三、外遷移民基礎設施標准
外遷移民基礎設施費為人均1.5萬元,主要用於安置區新址征地、居民點內外基礎設施建設、膨脹土處理、村台處理。
四、外遷移民獎勵標准
對按時完成搬遷安置的外遷移民,從庫區耕地佔用稅中按人均0.2萬元安排移民獎勵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落實。
五、操作辦法
(一)庫區縣級人民政府應將移民個人實物指標和補償標准予以公示後,制定移民個人補償資金明白卡,並將資金明白卡發給移民。
(二)移民搬遷費中除誤工補助費和搬遷損失費可以兌付給移民個人外,其餘部分由庫區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用於移民搬遷過程中各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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