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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組織2012年度新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的函

發布時間:2021-08-15 10:26:09

⑴ 成立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什麼用關於申請資金方面的申報升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硬性條件

是的 申請工程中心也會享受一些獎勵政策

你說的硬性條件 不知道你們那跟我們這是否一樣

我們這里是分為20個得分項 每個項目都有相應的分值 只要總分到達了就可以了

⑵ 三級企業法律顧問如何在國網系統中確認

就像報職稱一樣的啊,今年剛剛開始,本月20號截止。詳情如下:

關於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規定(2013年度)

人才中心[2014]83號

發布時間:2014-9-22 0:00:00

各電力人才評價中心、申報者及所在各單位:
為便於准確掌握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簡稱《評定條件》)、各專業副高級資格評定標准(簡稱《評定標准》),正確履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程序,特對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明確規定如下:
一、計算現有資格取得年限、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或業績成果取得時間的截止時間,以及履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程序後其資格的取得時間,均以國網人才評價中心每年相應工作安排通知中所明確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年度(即:申報年度)12月31日為准。
二、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資格一般應具備規定學歷。「規定學歷」是指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和有關實施辦法中已明確規定的符合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本專業學歷、學位要求(含後續學歷,下同)。即評定或認定資格的規定為:取得中專學歷認定員級、助理級資格,取得大專學歷認定助理級和評定中級資格,取得本科學歷認定助理級、評定中級和正副高級資格,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含單一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學歷情況,下同)認定中級和評定正副高級資格。其中:
取得雙學士學位可按碩士學位對待。即取得第二個學士學位後滿2年或在大學本科學習期間同時取得雙學士學位後滿4年,可直接考核認定中級資格;取得中級資格後,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經積累達到《評定標准》,可評定副高級資格;副高級資格滿5年,可評定正高級資格。
三、申報評定副高級資格,不再受學歷層次、年限的限制,採取申報者自取得本專業中級資格後,其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積累是否達到《評定標准》的方法確定(詳見附件1);申報評定中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繼續實行在規定學歷的前提下,嚴格執行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限(以下簡稱:現資格年限)、工作後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簡稱本專業年限)和取得現資格後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簡稱資格後本專業年限)要求的方法確定,即:
「現資格年限」是指截止申報年度12月31日,本人現已具備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限。
「本專業年限」是指截止申報年度12月31日,本人參加工作後所從事的與擬申報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系列一致的專業技術工作累積年限之和。
「資格後本專業年限」分為資格後本專業累積年限和資格後本專業連續年限。「資格後本專業累積年限」是指截止申報年度12月31日,取得現資格後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累積年限之和;「資格後本專業連續年限」是指截止申報年度12月31日,取得現資格後連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
四、符合申報評定中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學歷和規定(現資格、本專業、資格後本專業)年限的標准:
1.關於申報評定中級資格。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專科畢業,助理級資格年限滿4年,且「資格後本專業累積年限」滿4年或「資格後本專業連續年限」滿2年,可申報評定中級資格。
2.關於申報評定正高級資格。具備規定學歷,副高級資格年限滿5年,且「資格後本專業累積年限」滿5年或「資格後本專業連續年限」滿3年,可申報評定正高級資格。
3.關於雙學士學位申報評定中級、正高級資格。對於獲得雙學士學位者,如果在現資格前取得第二個學位,則資格後本專業年限從取得現資格時間算起;如果在現資格後取得第二個學位,則資格後本專業年限從取得第二個學位時間算起。
4.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和原公務員。對於軍隊轉業幹部和原公務員,屬於首次參加資格評定的人員,其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須嚴格執行「本專業年限」基本要求:大專畢業後(含後續學歷,下同)滿7年、本科畢業後滿5年,可直接申報評定中級資格;本科畢業後滿10年、取得碩士學位後滿7年、取得博士學位後滿2年,可直接申報評定副高級資格(須實行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積累方法);本科畢業後滿15年、取得碩士學位後滿12年、取得博士學位後滿7年,可直接申報評定正高級資格。
5.關於通過考試取得資格。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考代評」和「考評結合」)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中級資格(或相當中級資格)、高級資格(或高級評審資格),必須符合有關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即原報考中、高級資格時應具備規定學歷和「本專業年限」(詳見附件2、附件3)。
五、由國網人才評價中心組織的通過評委會評審方式取得中級資格的專業系列,自2013年度起採取考試方式進行評定。涉及專業包括:電力工程技術、工業工程技術、政工專業、圖書檔案專業、新聞專業、高等教育、職工教育7個專業。
上述7個專業中級資格仍採取在線報名及信息填報、所在單位初審、申報單位及主管單位復審、申報者在線查詢結果並辦理報名和申請評審手續等程序進行,復審合格人員即可參加中級資格考試(考試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六、申報者必需提交有效的外語「合格證書」和計算機「合格證書」或符合規定的「免試證明」(詳見附件4)。其中,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請所在單位根據免試規定出具「免試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在履行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報名手續前,申報中級、正高級資格者要仔細研讀所申報專業的《評審條件》,認真對照進行自我評價,確信自己不僅符合《評審條件》的「申報條件」(含本申報規定,下同),而且已達到了《評審條件》的專業理論水平、工作經歷與能力、業績與成果的規定要求;申報副高級資格者要仔細研讀所申報專業的《評定標准》,確信自己符合《評定標准》的各項規定要求。
其中,申報者必需按其申報專業所規定的數量要求,提交取得現資格後本人撰寫的論文(已發表)和技術報告等作品(如電力工程高級工程師規定:「獨立撰寫2篇及以上技術報告」或「2篇及以上學術或技術論文」):
1.關於論文、論著。發表或經學術交流或經學術部門評選的「論文」或「論著」,申報時須提供書、刊的封面、目錄(交流或評選的證書)和本人撰寫的內容即可,不必將整本書、刊一同提交。
2.關於技術報告。「技術報告」應為申報者在當時完成專業技術項目之後,對完成或解決某項具體技術工作問題的報告,申報時須提供專業技術負責人的證明(或鑒定意見)。
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全過程須統一使用 「國網人才評價中心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系統」,並一律實行「網上申報」。
1.「網上申報」須通過Internet網路完成。屆時,申報者可在「中國電力人才網」網站(www.cphr.com.cn)進入「2013年度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專欄」登錄「專業技術資格申報系統」完成報名、信息填報、數據提交、報表列印等申報工作。
2.「網上申報」採取在線報名及信息填報、初審、復審、辦理報名及評審手續的程序進行。其中:完成在線錄入並辦理報名手續後,申報副高級資格者,須列印相應的各類鑒定表、評價表並與其他申報材料報經本單位初審、申報單位復審;申報中級、正高級資格者須列印《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初審表》並將與該表中所提內容相應的證明等其它申報材料報經本單位初審、申報單位及主管單位復審。
申報者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專業技術資格申報系統」查詢復審狀態:
(1)正高級資格申報者「復審通過」並辦理完成評審費繳費手續後,可正式列印《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等各類表格並根據申報工作安排要求完善申報材料。
正高級資格「復審通過」人員必需按數量要求提交《評定表》、《一覽表》列印件,《評定表》使用A4復印紙,《一覽表》使用A3復印紙,其中,應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評定表》須雙面列印。
(2)副高級資格申報者「積分達標」並辦理完成評審費繳費手續後,即完成資格申報工作。
(3)中級資格申報者「復審通過」並辦理完成評審費繳費手續後,可在規定時間(時間將在網站另行通知)內列印「准考證」。
九、申報者選擇申報評定的專業或行業一般應以本人所從事的專業為准,並對照各專業《評審條件》、《評定標准》的專業劃分自主確定。對於一些不好歸屬的專業或行業,可按如下規定掌握:
省(市)公司中試所,特別是以調試為主和地區局(公司)設計所(室)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按所從事專業申報「電力工程」生產運行的相應專業;「工業工程」規劃類專業一般適用於從事綜合性、系統性總體方案的規劃、設計及實施等工作的人員,省(市)公司及以上級別的設計院從事規劃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仍按所從事專業申報「電力工程」規劃設計的相應專業;工民建等專業可暫時申報「電力工程」施工建設的熱能動力工程專業或輸配電及用電工程專業;專門從事計算機應用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根據所服務的對象(專業)進行劃分。
十、根據原人事部、衛生部、新聞出版署文件《關於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1〕164號)、《人事部、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86號)、《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及《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廳發〔2003〕17號)的規定,衛生技術、出版專業、翻譯專業的初中級資格不再進行評審,一律參加各地方政府組織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或職業)資格考試取得。
十一、根據原人事部、審計署、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發〔2002〕58號)和《關於2007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50號)文件規定,高級審計師、高級會計師一律實行考、評結合(即考試和評審)的方式進行評定。其中,高級審計師的申報者,須參加由各省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考試和評審,其結果須由申報者所在地的電力人才評價中心報國網人才評價中心批復確認;高級會計師的申報者,須先參加由各省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級會計師考試,再憑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報名參加國網人才評價中心組織的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
十二、根據國資委《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08〕95號)文件規定,及《關於印發〈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家電網人資〔2008〕795號)文件要求,自開展2008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起,實行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定工作(申報條件詳見《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十三、「不受是否在職的限制」是實行評、聘分開的職稱管理新辦法後,准許流動人員及退休人員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規定。即自1999年起,流動人員及退休人員經履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程序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僅表明其在評定該專業技術資格時的專業技術水平,是其在取得該專業技術資格後求職、受聘新崗位工作的條件之一。有關這部分人員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由受聘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和各電力人才評價中心分工負責。其中,申報的前提條件為:
1.流動人員。必須是在企、事業單位受聘並有明確工作崗位,且人事檔案關系已正式委託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或託管的人員。
2.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必須在企、事業單位受聘且取得新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並達到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評定標准》的規定。
十四、關於「資格同級轉評」和「資格跨系列高報」,根據各專業、系列的實際情況,從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角度出發,參照國家《人事信息代碼匯編》有關學科分類的規定,對各專業系列准入的所學專業和專業技術資格以及現從事的專業工作經歷,明確如下:
1.電力、工業工程技術系列:一般須同時具備理工科專業學歷和工程技術資格以及工程技術工作經歷。若具備理工科專業學歷但現專業技術資格為非工程系列,則現從事工程技術工作的年限要求為:「資格同級轉評」須近2年、「資格跨系列高報」須近3年(全國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統一考試的系列、級別除外,下同)。
2.衛生技術系列:一般須同時具備醫療衛生專業學歷和衛生技術資格以及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經歷。若具備醫療衛生專業學歷但現專業技術資格為非衛生系列,則現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年限要求為:「資格同級轉評」須近2年、「資格跨系列高報」須近3年。
3.會計專業系列:一般須同時具備財會(含財經類,下同)專業學歷和會計專業資格(含審計資格、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下同)以及財會工作經歷。若具備財會專業學歷但專業技術資格為非會計專業系列、或不具備財會專業學歷但專業技術資格為會計、統計、經濟、工程系列,則現從事財會工作的年限要求為:「資格同級轉評」須近2年、「資格跨系列高報」須近3年。
4.統計專業系列:一般須同時具備統計(含統計類,下同)專業學歷和統計專業資格以及統計工作經歷。若具備統計專業學歷但專業技術資格為非統計專業系列、或不具備統計專業學歷但專業技術資格為統計、經濟、會計、工程系列,則現從事統計工作的年限要求為:「資格同級轉評」須近2年、「資格跨系列高報」須近3年。
5.經濟專業系列:一般須同時具備經濟(含理工、財經、管理、法律類,下同)專業學歷和經濟專業資格以及經濟工作經歷。若具備經濟專業學歷但專業技術資格為非經濟專業系列、或不具備經濟專業學歷但專業技術資格為經濟、工程、統計、會計、法律和企業法律顧問系列,則現從事經濟工作的年限要求為:「資格同級轉評」須近2年、「資格跨系列高報」須近3年。
6.高教、職教、翻譯、新聞、出版、檔案、圖書資料、政工系列和企業法律顧問系列:須專職從事相應系列規定的專業工作。若專業技術資格為非相應專業系列,則現從事申報專業工作的年限要求為:「資格同級轉評」、「資格跨系列高報」均須近2年。
十五、其它要說明的問題
1.確實經過中央黨校、各省(市、區)黨校和境外院校規定學時、課時的學習(有學籍檔案),所取得的學歷、學位與國民教育學歷具有同等效用,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定中應予以承認。
2.根據國家教委和原人事部教學廳(1993)4號文件的規定,普通高等學校1970年──1976年入學的畢業生,「國家承認其學歷為大學普通班畢業」。故這部分人員若具備規定的年限和能力、水平,可評定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具備專業不對口的學歷,需取得兩門及以上大專層次專業對口的專業課程自學考試單科結業證書,可申報中級、副高級資格。
4.申報高等教育專業,須提供教師資格證書。
5.對於少數民族和長期在艱苦偏遠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外語要求,可參照當地省級政府的統一規定執行(須提供當地省級政府有關文件的復印件)。
6.各《評審條件》和《評定標准》中所提「核心期刊」系指以北京大學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准。SCI收錄或EI收錄的文章需提供收錄證明。
7.對於各《評審條件》和《評定標准》中規定的論文或技術報告等代表作品的數量要求,也可「靈活」掌握:如規定「論文2篇或技術報告2篇」或「論文1篇或技術報告2篇」,也可分別提供1篇;如規定「論文3篇或技術報告2篇」或「論文3篇或技術報告3篇」,也可提供論文2篇、技術報告1篇。
8.獲獎的「主要貢獻者」指:集體獲獎項目,須是該項目排名靠前的第一、二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參加)者。若排名靠後,但確系主要完成(參加)者,須提供本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正式文件。該文件,須後附第一、二完成人分別親自撰寫並簽名的「證明書」。文件及「證明書」須表明在該項目中被證明人承擔任務的內容、重要程度及排名位次和排名靠後的原因,以及其他獲獎人員名單(如獲獎人數超過15人,可僅列出前15人名單並註明獲獎總人數)。
9.申報者須在申報時提交全部申報材料。各評價中心在復審工作開始後,以及整個評審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再補交或向申報者索要補充材料。
10.經查屬實,對於謊報、偽造個人經歷、業績、成果和現資格、外語合格、計算機合格取得時間與實際取得時間不符,以及在申報材料中出現一切弄虛作假的申報者,國網人才評價中心將不僅取消其當年度的申報資格或評審結果,還將取消其下兩個年度的申報資格,直至按規定程序暫停其所在單位下一年度的申報資格,並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
11.外單位調入人員,其資格若為局級及以上單位評定或認定的,應與原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一樣,具有同等效用,予以承認;否則,需履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程序,重新評定專業技術資格。
12.關於委託評審。由其主管單位確定、履行國網人才評價中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程序全過程的非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單位,屬「委託評審單位」。「委託評審」須由申報者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向國網人才評價中心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須註明委託評審專業系列、其參評單位(名稱)及所在省(市、區)、委託評審期限(按年度);並在國網人才評價中心組織年度專業技術資格申報階段,將全部委託評審材料直接報送至國網人才評價中心。國網人才評價中心僅將相應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直接函告委評單位。

附件3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規定

根據原人事部《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及《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文件規定,現將相關考試報名條件抄錄如下: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或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或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或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詳情可見電力人才網,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採納。

⑶ 2010年國家出台了什麼科技政策法規

截止至今,國家科技部所出台的法規文件。

關於201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的通知(2010-12-03)
關於舉辦第四批創新型試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研修班的通知(2010-11-26)
關於做好「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總結驗收及重大成果推薦工作的函(2010-11-23)
關於推薦「十一五」國家科技計劃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表彰名單的通知(2010-11-23)
關於首屆中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優秀項目入選「十二五」農村領域科技計劃預備項目庫公示的通知(2010-11-04)
關於編報2010年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項目(課題)預算書的通知(2010-11-04)
關於認定湖南大學科技園等10家大學科技園為國家大學科技園的通知(2010-11-04)
關於下達2011年度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計劃的通知(2010-10-28)
關於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劃2011年項目立項的通知(2010-10-22)
關於召開第三次全國大學科技園工作會議的通知(2010-10-22)
關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2011年項目立項的通知(2010-10-21)
關於徵集2011年基礎研究重大戰略需求的函(2010-10-21)
關於組織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通知(2010-10-19)
關於開展第三批創新型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2010-10-19)
關於發布2010年數理和地學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的通知(2010-10-13)
關於973計劃重大科學問題導向項目申報的通知(2010-10-12)
關於召開2010年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工作推進會的通知(2010-09-17)
關於召開第一屆中國雜交水稻大會的通知(2010-09-17)
關於確定第四批創新型試點企業的通知(2010-09-14)
關於發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重點項目「重大疾病動物模型和實驗動物資源的標准化及評價體系的建立」課題申報指南的通知(2010-09-10)
關於批准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的通知(2010-08-31)
關於批准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的通知(2010-08-31)
關於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2009年度立項項目進行中期財務檢查的通知(2010-08-31)
關於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10-08-16)
關於2010年97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07-05)
關於加強十一五科技計劃項目總結驗收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06-29)
關於下達2010年度國家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的通知(2010-06-28)
關於2010年度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立項的通知(2010-06-17)
關於開展2010年科技基礎條件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2010-05-27)
關於表彰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2010-05-19)
關於協助組織參加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通知(2010-05-04)
關於舉辦中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通知(2010-05-04)
教育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2010-04-20)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創新型城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0-04-16)
關於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2010-04-14)
關於舉辦「國家科普能力建設北京論壇」的通知(2010-04-14)
關於開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國家稅收政策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審核工作的通知(2010-04-02)
關於印發科技部部長萬鋼同志 財政部副部長丁學東同志 科技部副部長杜占元同志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實施十周年總結大會上講話的通知(2010-04-01)
關於開展2009年度全國科普工作統計的通知(2010-04-01)
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工作的通知(2010-03-31)
關於201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的通知(2010-12-03)
關於舉辦第四批創新型試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研修班的通知(2010-11-26)
關於做好「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總結驗收及重大成果推薦工作的函(2010-11-23)
關於推薦「十一五」國家科技計劃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表彰名單的通知(2010-11-23)
關於首屆中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優秀項目入選「十二五」農村領域科技計劃預備項目庫公示的通知(2010-11-04)
關於編報2010年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項目(課題)預算書的通知(2010-11-04)
關於認定湖南大學科技園等10家大學科技園為國家大學科技園的通知(2010-11-04)
關於下達2011年度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計劃的通知(2010-10-28)
關於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劃2011年項目立項的通知(2010-10-22)
關於召開第三次全國大學科技園工作會議的通知(2010-10-22)
關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2011年項目立項的通知(2010-10-21)
關於徵集2011年基礎研究重大戰略需求的函(2010-10-21)
關於組織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通知(2010-10-19)
關於開展第三批創新型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2010-10-19)
關於發布2010年數理和地學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的通知(2010-10-13)
關於973計劃重大科學問題導向項目申報的通知(2010-10-12)
關於召開2010年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工作推進會的通知(2010-09-17)
關於召開第一屆中國雜交水稻大會的通知(2010-09-17)
關於確定第四批創新型試點企業的通知(2010-09-14)
關於發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重點項目「重大疾病動物模型和實驗動物資源的標准化及評價體系的建立」課題申報指南的通知(2010-09-10)
關於批准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的通知(2010-08-31)
關於批准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的通知(2010-08-31)
關於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2009年度立項項目進行中期財務檢查的通知(2010-08-31)
關於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10-08-16)
關於2010年97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07-05)
關於加強十一五科技計劃項目總結驗收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06-29)
關於下達2010年度國家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的通知(2010-06-28)
關於2010年度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立項的通知(2010-06-17)
關於開展2010年科技基礎條件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2010-05-27)
關於表彰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2010-05-19)
關於協助組織參加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通知(2010-05-04)
關於舉辦中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通知(2010-05-04)
教育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2010-04-20)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創新型城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0-04-16)
關於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2010-04-14)
關於舉辦「國家科普能力建設北京論壇」的通知(2010-04-14)
關於開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國家稅收政策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審核工作的通知(2010-04-02)
關於印發科技部部長萬鋼同志 財政部副部長丁學東同志 科技部副部長杜占元同志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實施十周年總結大會上講話的通知(2010-04-01)
關於開展2009年度全國科普工作統計的通知(2010-04-01)
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工作的通知(2010-03-31)
關於評選表彰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通知(2010-03-31)
關於批准北京市石景山區等10個單位為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通知(2010-03-22)
關於黑龍江省大慶市等6個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通過驗收的通知(2010-03-22)
關於印發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2010年度工作要點的通知(2010-03-22)
關於舉辦2010年科技活動周的通知(2010-03-18)
關於轉發《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0-03-16)
關於開展2010年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項目申報和績效考評工作的通知(2010-03-15)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2010-03-09)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2010-03-03)
關於選擇一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2010-02-04)
關於開展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評審工作的通知(2010-02-02)
關於組織開展第四批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2010-01-18)
國務院關於20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2010-01-11)
關於評選表彰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通知(2010-03-31)
關於批准北京市石景山區等10個單位為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通知(2010-03-22)
關於黑龍江省大慶市等6個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通過驗收的通知(2010-03-22)
關於印發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2010年度工作要點的通知(2010-03-22)
關於舉辦2010年科技活動周的通知(2010-03-18)
關於轉發《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0-03-16)
關於開展2010年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項目申報和績效考評工作的通知(2010-03-15)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2010-03-09)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2010-03-03)
關於選擇一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2010-02-04)
關於開展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評審工作的通知(2010-02-02)
關於組織開展第四批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2010-01-18)
國務院關於20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2010-01-11)

與關於組織2012年度新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的函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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