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中線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節水後調水、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的原則,堅持全程管理、統籌兼顧、權責明晰、嚴格保護,確保調度合理、水質合格、用水節約、設施安全。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的有關工作,並將南水北調工程的水質保障、用水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的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予以支持,確保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條 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水量調度
第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遵循節水為先、適度從緊的原則,統籌協調水源地、受水區和調水下游區域用水,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以國務院批準的多年平均調水量和受水區省、直轄市水量分配指標為基本依據。
第八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條 淮河水利委員會商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年度可調水量,於每年9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年度可調水量,於每年10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可調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屬於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受水區的於每年9月20日前、屬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受水區的於每年10月20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應當包括年度引水總量建議和月引水量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年度可調水量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受水區省、直轄市水量分配指標的比例,制訂南水北調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在水量調度年度開始前下達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月水量調度方案,涉及到航運的,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雨情、水情出現重大變化,月水量調度方案無法實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報告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水費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維護和償還貸款。
第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簽訂供水合同。供水合同應當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十五條 水量調度年度內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配的水量的,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協商簽訂轉讓協議,確定轉讓價格,並將轉讓協議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相應調整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月水量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應當針對重大洪澇災害、乾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規定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宣布啟動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後,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臨時限製取水、用水、排水;
(二)統一調度有關河道的水工程;
(三)徵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設施;
(四)封閉通航河道。
第十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對南水北調工程省界交水斷面、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質信息,並建立水量、水質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水質保障
第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設防護林等生態隔離保護帶,確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實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水污染物排放單位。
第二十一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能實現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建設項目。現有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等,由當地省人民政府組織淘汰。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配套建設與其排放量相適應的治理設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干線、中線工程總乾渠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鎮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集中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並組織收集、無害化處理城鄉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環境。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畜禽糞便、廢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源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採伐、開墾區域。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中線工程水源地、中線工程總乾渠沿線區域應當規劃種植生態防護林;生態地位重要的水域應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中線工程總乾渠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實行嚴格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丹江口水庫庫區和洪澤湖、駱馬湖、南四湖、東平湖湖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和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的要求,由當地省人民政府組織逐步拆除現有的網箱養殖、圍網養殖設施,嚴格控制人工養殖的規模、品種和密度。對因清理水產養殖設施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和扶持,並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庫庫區和洪澤湖、駱馬湖、南四湖、東平湖湖區禁止餐飲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干線規劃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庫及其上游通航河道應當科學規劃建設港口、碼頭等航運設施,港口、碼頭應當配備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現有的港口、碼頭不能達到水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當地省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或者關閉。
在前款規定河道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實現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不向水體排放;達不到要求的船舶和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上述河道,有關船閘管理單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梁、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的,其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工程建設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帶來的安全風險。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逐步替代超採的地下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改善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南水北調工程供水替代不適合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當地水源,並逐步退還因缺水擠占的農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三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因地制宜減少高耗水作物種植比例,推行節水灌溉方式,促進節水農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限制類建設項目名錄,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批準的地下水壓采總體方案確定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壓采目標,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和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供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有關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並及時組織清理管理范圍內水域、灘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其中,省際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丹江口水庫、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第三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設計文件劃定。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未經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置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管理范圍內禁止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按照下列原則劃定並予以公告:
(一)東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堤防背水側的護堤地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中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內的區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輸水工程為工程設施上方地面以及從其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於500米不超過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於1000米不超過3000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水閘、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設施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不少於50米不超過200米以內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沿線路口、村莊等地段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交叉橋梁入口處設置限制質量、軸重、速度、高度、寬度等標志,並採取相應的工程防範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佔、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堤防、護岸;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堤壩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魚池等儲水設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志物;
(四)侵佔、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五)侵佔、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其他設施。
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礦、取土、採石、采砂、鑽探、建房、建墳、挖塘、挖溝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公路、鐵路、地鐵、船閘、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審批、核准時,審批、核准單位應當徵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 在汛期,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搶修等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第四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維護,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南水北調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設施需要派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或者搶險救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在緊急情況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因工程搶修需要取土佔地或者使用有關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於事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制訂下達或者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的;
(二)不編制或者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編制或者不執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假填報或者篡改工程運行情況等資料的;
(二)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及時制訂或者不執行月水量調度方案的;
(四)對工程設施疏於監測、檢查、巡查、維修、養護,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影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調工程水質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區地下水超采區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區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或者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干線規劃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庫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海事、漁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予以扣押,對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採取卸載等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梁、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單位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在補救措施落實前,暫停工程設施建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或者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審批有關行政區域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在東線工程干線、中線工程總乾渠設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違法批准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嚴重後果,未落實補救措施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指從江蘇省揚州市附近的長江幹流引水,調水到江蘇省北部和山東省等地的主體工程。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指從丹江口水庫引水,調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體工程。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指東線工程、中線工程分水口門以下,配置、調度分配給本行政區域使用的南水北調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南北水調工程的你所不知道的南水北調
河流是人類文明的基流,沒有河流,就沒有人類的智慧和文明。4.3億年前的海百合、6500萬年前的恐龍化石、100萬年前的「鄖縣人」、75萬年前的「梅鋪猿人」,炎黃二帝的征戰殺伐、《詩經》《楚辭》的明月春風、兩漢王朝的英雄崛起、唐詩宋詞的千年絕響……漢江孕育了古老東方的萬象與生機。
「漢之廣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三千里漢江億萬年無聲奔流,她目睹過華夏大地上生發的一切治亂興替。今時,她將一如往常,穿越寂寞蒼穹,再次與自己亘古未變的宿命久別重逢。
南水北調中線自1952年肇始、1958年丹江口水利樞紐動工迄今,歷經世紀風雨,這項浩大的水利工程終得渠成水到。「永結無情游,相期邈雲漢」,中國南北於此水火相濟,江河淮漢今得相濡以沫。為天地疏經脈,為萬世開太平,漢江由來無負重託。
曲莫如漢。這是漢江的身影,亦是漢江兒女無法抗拒的命運,五十六年來,時代大潮裹擁著歷史滾滾向前,細如沙礫的庫區人民浮沉其間,中線水源地350萬十堰人以柔弱之軀不計成敗利鈍地共襄偉業--他們,也有無力改變的悲戚。
十堰所轄六縣市均為國家級貧困縣,截止2013年尚有83萬人未能脫貧,佔全市農村人口的34%,高出全國25個百分點;丹江口庫區移民人均純收入3849元,不及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六分之一,僅為北京城鎮居民的十分之一;中線工程淹沒十堰土地55.2萬畝,河谷灘塗良田盡失,人均旱澇保收耕地殘存0.17畝,全市104個鄉鎮半數以上幾無標准農田;從1958年起,十堰外遷內安移民46.9萬人,他們中的很多人,期待中的幸福生活至今遙不可及。
生活是光榮而艱巨的,光榮在於其平凡,艱巨在於其漫長。草木雖已蔓發,春山猶不可望,作家梅潔因此淚灑庫區:「一個真正高貴智慧的生命應該明白,世界除了我們自己之外,還有更多的需要我們了解的事情,除了我們自身的艱難和不幸之外,還有更加遼闊的艱難和不幸。」
這是普通人的歷史。桑田滄海,他們飽嘗苦難,卻無以言說,一如毛喻原在《漢江河的石頭》中的想像:「你就是那顆終年躺在黑暗的河底一直被寒骨的冰水沖刷的石頭,你就是那顆長期擱在高溫的爐膛始終被熊熊的烈火焙燒的石頭」,「即使在黑暗的河底,也要夢想天光;誠然在冰凍的水中,也敢於與寒冷較量。」
莎士比亞說,在命運的顛沛中,最可看出人們的氣節。但是,宏言偉詞掩不住生活的全部真相,喧天鑼鼓拭不盡重整河山的汗水,人們知道,當喧囂歸復寂靜,太陽照常升起,生活還得繼續。大江北去,值此一刻,有不舍,更有熱望,有餘慮,說來話長。
「臨泛何容與,愛此江水清。」水與土,才能成就一方,有水的相遇就有人的分別,有飲水思源就有背井離鄉。這是2014年10月,水調歌頭,我們更加深切懷念遠徙異鄉的漢江兒女,並將誠意祝福甘之如飴的北方大地。
0元
1967年興建丹江口大壩時,十堰共投入建設工超千萬個,總計超過10萬人自帶干糧,風餐露宿,義務投入工程建設,沒有索要一分錢。
1000斤茅草
1970年,丹江口市均縣鎮30歲的農民江國榮就地後靠,得到的補償是6根檁條、1000斤茅草。2009年,69歲的他再次外遷至棗陽市南城街辦惠灣社區。
210元
丹江口庫區十堰二期移民拆遷房屋補償標准,每平方米最低價格為210元,最高735元。
82.98萬人
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湖北省十堰市所轄五縣一市均為國家級貧困縣,按新扶貧標准(2736元)測算,截止2014年6月,十堰還有貧困人口82.98萬人,佔全市農業人口33.9%,高於全國25.4個百分點,高於全省19.5個百分點。
3849元
2013年,丹江口庫區移民人均純收入3849元,不到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六分之一,約為北京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的十分之一。
55.2萬畝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淹沒十堰土地面積55.2萬畝,摺合368平方公里,其中,1960年代修建丹江口大壩淹沒30萬畝,2005年開始大壩加高再次淹沒25.2萬畝。淹沒面積相當於8.8個北京市新東城區的國土面積(41.84平方公里)。
362.8萬平方
丹江口大壩加高後,淹沒十堰市5個縣市區、29個鄉鎮街辦、1096個村民小組的房屋面積362.8萬平方。相當於21.1個人民大會堂(17.18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
827公里
丹江口大壩加高後,十堰境內被淹沒的公路里程827公里,是北京五環(98.58公里)總長的8.4倍。
61.6億元
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測算十堰市每年直接增支減收61.6億元,十堰全市350萬人人均增支減收1760元。
560家
為確保庫區水質安全,十堰關停並和遷建企業560家,6萬職工因此下崗。
46.9萬人
從1958年開始興建丹江口水利工程以來,十堰兩期外遷內安移民46.9萬人,相當於丹江口市現在的全部人口。一期移民從1958開始共28.7萬人,二期從2005年開始共18.2萬人。二期移民高峰期的2010年,全市1.8萬戶7.7萬外遷移民搬遷到位,全市共組織動員7100名幹部、119批次,共轉運貨物12萬噸,累計行程超過850萬公里,平均每天出動車輛32台次、外遷237人。
0.92畝
十堰人均現有耕地僅0.92畝,低於全國1.43畝及全省0.96畝的平均水平,人均旱澇保收耕地面積僅0.17畝,全市104個鄉鎮半數以上幾乎無標准基本農田。同時,按國家要求,丹江口庫區核心水源區離庫面1公里范圍內不能耕種,使得十堰山區耕地資源更加減少。「兩淹、兩停」(兩次淹地、停耕還林、停種消落地)十堰共減少耕地285萬畝,農民人平減少1.13畝,河谷灘塗良田盡失。
15萬只
上世紀丹江口大壩興建後,第一批失地農民經過多年的摸索,依託丹江口水庫富集的水資源,大力發展網箱養魚,從而轉型為漁民。目前十堰從事專業養殖和捕撈的居民達7650戶3.5萬人,漁業總產值6.5億元。隨著中線工程保持水質的需要,十堰開始清理網箱和圍網養魚,取消網箱15萬只。經測算,清除庫區網箱養魚和圍欄養魚需補償資金12億元。
8.29億元
因為調水,丹江口水庫轉而以蓄水為主,發電量和發電收入隨之減少。初步測算,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實施,十堰財政每年將直接減少收入8.29億元,約為十堰市2013年財政收入73.53億元的1/9,僅此一項,十堰人均每年減收236.86元。
176.6米
丹江口大壩現在壩高176.6米,比北京國貿中心一二期(155.1米)高出21.5米。大壩從原高162米加高後,庫容由之前的174.5億立方米增至290.5億立方米。
95億立方米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年均調水量95億立方米。其中,河南37億立方米,河北35億立方米,北京11億立方米,天津12億立方米。年調水總量相當於2.4個密雲水庫。密雲水庫庫容40億立方,是十三陵水庫的67倍,相當於150個頤和園昆明湖。
535.6萬立方米
丹江口水庫大壩加高工程土石壩填築量535.6萬立方米,相當於5.7個「水立方」(93.987萬立方米)。
1277公里
南水北調中線輸水乾渠總長1277公里,是北京三環總長(48公里)的26.6倍。
682.1公里
鄖縣安陽鎮龍門堂496戶2060名外遷移民與故鄉的距離。他們被安置在黃岡市團風縣黃湖農場移民安置點。南水北調中線十堰外遷移民全部省內安置,分布湖北省內其他9個地級市21個縣市區。
50億元
十堰市先後投入生態環保資金50億元確保一江清水永續北送。共整治473個排污口,鋪設雨污分流管網557公里,建設污水處理廠13座、垃圾處理場6座、垃圾處理池9.7萬個、垃圾中轉站65個,投入資金人均負擔1429元。
192處
經確認,淹沒區十堰境內文物點有192處,其中地下文物點170處。2006年11月11日,時任國家文物局局長的單雯翔評價:十堰丹江口水庫淹沒區文物歷史和科學價值不亞於三峽,甚至超過三峽。
2天
2009年8月20日,出生僅兩天的陳萬朴從丹江口市均縣鎮移民至襄陽市棗陽南城辦事處,是年齡最小的十堰二期外遷移民。
6人
中線工程二期移民(2009年起)工作中,十堰有1.2萬名幹部專司移民工作,其中6人在一線因公殉職。劉峙清, 2011年4月6日上午犧牲,時年42歲;陳平成,2011年12月19日下午犧牲,時年48歲;馬里學, 2010年10月13日晚犧牲,時年53歲;程時華, 2009年7月24日犧牲,時年52歲;劉小平,2011年9月14日犧牲,時年45歲;譚波,2011年1月10日犧牲,時年34歲。
3524.8公里
丹江口水庫庫岸線總長4610.6公里,十堰(湖北)境內總長3524.8公里,佔比76.4%,是河南庫岸線總長的3.2倍。其長度相當於北京到上海公路里程1262公里的2.79倍。
88.1%
十堰所轄五縣一市兩區均為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匯入丹江口水庫的成雨面積為20868平方公里,佔全市版圖面積的88.1%。
1577公里
漢江的長度。漢江是長江最長的支流,與長江、淮河、黃河合稱「江淮河漢」,又稱漢水、漢江河。幹流湖北十堰丹江口以上為上游,河谷狹窄,長約925公里;丹江口至鍾祥為中游,河谷較寬,沙灘多,長約270公里;鍾祥至漢口為下游,長約382公里,流經江漢平原,河道婉蜒曲折逐步縮小。
③ 南水北調對環境影響
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實施前,丹江水庫年均下泄流量385億,而工程實施後,將調走庫水95億立方,約佔下泄流量的27%,而僅襄樊段城市直接排入漢江的主要排污口36個每年排入漢江的污水約有35億立方,再加上襄樊段接納小清河,唐白河共64.54億立方超五類水,調水前江水流量大,這些污水可以通過江水自身稀釋凈化,調水後水流量小,流速減緩,江水自身凈化能力減弱,將使漢江污染加劇,造成嚴重生態災難,威脅漢江中下遊人民生活生產安全,將使漢江成為一條新淮河.而國家對漢江中下游補償工程--引江濟漢等工程也只能解決漢江沙洋段以下中下游縣市的問題,而丹江以下沙洋以上的谷城,老河口,襄樊,襄陽,宜城,鍾祥等是漢江中游沿岸的重要工農業城市,調水後水質嚴重惡化將對這些縣市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帶來無窮後患,請國家慎重考慮,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千萬不要使它成為新淮河,造成生態劫難.
④ 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沿線區域分級保護制度。根據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的要求,將沿線區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輸水干線大堤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線以內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第十五條 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沿線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應當符合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在未完成削減排污總量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沿線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當按照《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准、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限制產量和污染物排放量,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七條 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等工程,並配套制定和實施防污調控方案,保證調水水質。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
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節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調水水質的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確保於調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中的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資源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已建區域應當逐步對現有污水管網進行改造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並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應當達到《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進行脫氮除磷處理,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裝置,並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處理,應當通過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屬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設置排污口、擴大排污口或者改變排污口位置的,應當符合水體水質標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應當於調水前拆除。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並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
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其他項目的,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原有的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於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
第二十八條 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澱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於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四節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類、酸液、鹼液和劇毒廢渣廢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在核心保護區或者主要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固體廢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沿線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葯,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葯和採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第三十二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其他區域內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農用地膜等農業生產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實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湖區的功能分區和環境承載能力,將湖面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天然捕撈區、人工養殖區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區。
人工養殖區內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鼓勵推廣使用污染物產生量少和自然水體養殖技術,限量發展並逐步取消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養殖方式,並不得使用違禁葯物。
人工養殖區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設施,防止養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養殖區以外的其他人工養殖設施,應當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向輸水干線排污的飯店、旅館或者其他旅遊、娛樂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並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由港口、碼頭、船閘的經營單位負責。
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實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對調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清淤疏浚。
⑤ 南水北調河周圍多遠不能有污水處理設施
如果你是要建污水處理廠,需要到環境監督部門進行地址核驗,他們會給你參考的。
污水處理廠: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⑥ 國務院強調,「南水北調」工程必須堅持節水、治污和生態環境保護與工程建設相協調,以水資源合理配置為主
(1)題中SO42-、CO32-、Cl-都可與Ag+反應生產難溶於水或微溶於水的沉澱,只有D符合,故答案為:D;
(2)氫氧化鋁為兩性氫氧化物,可用強鹼分離,相關反應的離子方程式為Al3++4OH-=AlO2-+2H2O,
故答案為:Al3++4OH-=AlO2-+2H2O;
(3)n(Ag)=
10.80g |
108g/mol |
⑦ 南水北調工程
,南水北調的總體布局確定為:
分別從長江上、中、下游調水,以適應西北、華北各地的發展需要,即南水北調西線工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中國大陸地勢形成三個階梯。西線工程在最高一級的青藏高原上,地形上可以控制整個西北和華北,因長江上游水量有限,只能為黃河上中游的西北地區和華北部分地區補水。中線工程從第三階梯西側通過,從長江中游及其支流漢江引水,可自流供水給黃淮海平原大部分地區。東線工程位於第三階梯東部,因地勢低需抽水北送。
⑧ 大家好,我想問一下,大家說的污水排放標准,一級A,一級B,是不是指的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
這里的一級A、一級B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的規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4.1.2.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⑨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適用於哪一類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一級A為污水回用標
據我所知,現在都是往一級A靠攏好吧。尤其涉及到南水北調工程的省份,其原有的一級B排放已限定時間升級為一級A。山東,江蘇看看就知道。
污水廠排放標準是在項目立項,可研時確定的,適用的不就是城市污水廠。多為生活污水,一些工業園的污水廠進水含少量工業廢水,關鍵還是看綜合後的進水指標。
⑩ 南水北調工程沿途的河流排放標準是什麼
應當執行2級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