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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臨時租地復墾標准水利

發布時間:2021-08-15 13:01:21

『壹』 臨時用地補償標准

一、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四、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五、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六、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1)工程臨時租地復墾標准水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貳』 土地整理復墾對象與工程類型

土地整理復墾的內涵在學術界存在著爭議,因此,土地整理復墾的對象劃分標准也存在差異。土地整理復墾的概念與生態恢復意思相近,實際上三者存在著較大差別。土地整理是通過對已利用的低質量土地,採取土地權屬調整、土地利用工程等措施,提高土地生態系統生產能力與穩定性。土地復墾是對擾動、破壞的土地採取的土地利用工程的行為,目的是恢復土地生態條件,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生態恢復是對受到干擾或者損害的生態系統採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方式,使其恢復為原來的狀態或可持續利用的狀態。在國外採用的術語主要有:Restoration、Reclamation、Revegetation、Rehabilitation等,內涵也不盡相同。

5.3.1.1 土地整理復墾的對象

從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生態恢復三者內涵看,土地整理復墾主要是以人類發展為核心,生態恢復則偏重於自然角度,但它們的共同目的都是提高土地生態質量,改善人居環境條件。

根據我國土地整理、復墾的目的不同劃分的對象如下:

(1)整理土地類型:低質土地——中低產田、低質林地、低質草地、居民點毛地等;零散破碎土地——空心村、墳地等;不規則土地。

(2)復墾土地類型:廢棄建設用地——矸石山、廢磚窯、採石場、廢棄工礦、廢棄居民點、廢棄交通用地、取土坑等;災害損毀地——水毀地、海侵地、火跡林地與牧草地等;退化土地——荒漠化土地、水蝕地、風蝕地、凍融侵蝕地、重力侵蝕地等;低質土地——荒草地、沼澤地、鹽鹼地、裸土地、灘塗、葦地等;礦山沉陷地。

5.3.1.2 土地整理復墾工程類型

無論土地質量演替方向如何,其干擾外因由自然與人工因素構成。一般自然力作用下的土地生態系統演替速度較緩慢,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而人工作用下的演替,則所用時間較短。土地整理復墾屬於對土地的人工干擾,其干擾手段主要是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土地整理復墾工程按工藝流程可劃分工程類型主要如下:

(1)土地平整工程:農田屬於人工生態系統,從土地持續利用與生產便利的角度,對耕作土地的坡度有一定的要求,一般地面坡度應小於15°,整理與復墾後的農田田面坡度為0°~5°為宜。土地平整是土地整理復墾的基礎工程,也是其他工程開始實施先決條件。沉陷土地平整工程包括土壤重構與平整。

(2)田間道路:是農田人工物質與能量、農產品輸出的廊道,並由其與林帶、渠系等將農田基質劃分為不同的斑塊,共同形成農田景觀。

(3)農田水利:排灌工程主要指輸水工程、排水工程、集水工程等。

(4)其他工程:主要包括電力工程、農田防護工程、土壤改良工程及其他農田設施工程等。

電力工程包括輸電設施、供電設施、配電設施等,是為農田排灌設施及其他設施提供動力能源的。對於電力資源不足的區域,一般很少採用電力設施,多採用其他動力設施。農田防護工程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等,是農田綠色屏障和廊道,不僅可以防風、調節微氣候,而且是一些動物的棲息地,對維持生物多樣性起著重要作用。一般道路、溝渠等廊道、斑塊結合布置。土壤改良工程主要針對土壤條件不利於植物生長的鹽鹼地、沙地等進行客土改良。不同利用方式的農田所需生產設施不同,應根據需要和經濟條件、資源條件、技術條件、勞動者素質等進行選擇一些其他配套設施,主要有溫室、畜舍及加工車間等。

『叄』 辦理臨時用地林地部分需要辦理復墾和報批嗎

只有佔用耕地才要復墾

『肆』 請教:水利工程中,臨時佔地和永久佔地指的是什麼

原則說稍型項目都要做初步設計其永久占與臨用明確劃且土復墾應充考慮初設實際與初設些許

『伍』 請教鄉鎮臨時用地審批標准,申請方法及流程

一、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3日)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五、收費項目:

1、
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一十七條規定,收費標准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當事人自行組織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後,退還收取的土地復墾費。

2、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經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此稅由稅務機關收取)

『陸』 復耕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2、《關於修改土地荒蕪費等三項收費的通知》(蘇價房[1998]12號 蘇國土計[1998]5號):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撥、使)用土地後,超過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蕪的,每年收取荒蕪費。

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定收取荒蕪費外,由縣級國土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

(6)工程臨時租地復墾標准水利擴展閱讀:

《土地復墾條例》

第十條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佔用所損毀的土地。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准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柒』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用地怎麼補償

補償標准要看你那是什麼地,地不一樣,標准不一樣,跟正房廂房新房老房關系不大河北土地管理條例第六章補償和安置第四十一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土地補償費的標准:徵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徵用林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徵用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葦塘、魚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原有附著物補償標准,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四)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准由省轄市、縣和縣級市規定。第四十二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一)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三)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每畝被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四)徵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五)輸變電工程的鐵塔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規定的標准執行。電桿、測量標志佔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補償費,不征地手續。第四十三條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四十四條臨時佔地按該地年產值給予補償。影響一季補償一季,影響一年補償一年。佔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費。第四十五條徵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繳納每畝五千元以內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第四十六條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徵用,又不能異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被征地單位,一年收獲兩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獲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國家建設徵用耕地後,口糧不能自給的,由國家定量補差。第四十七條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出現的多餘勞動力,由被征地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該勞動力的單位。第四十八條鄉(鎮)企業佔用集體所有土地,可參照本條例征地補償費標准,給被佔地單位以補償,並須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支付補償費的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九條依法報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費。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徵收土地使用費。第五十條農村個體或合夥企業佔用集體所有土地,每年應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土地使用費。第五十一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劃撥國有土地,臨時佔地和鄉鎮企業用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承,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向承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

『捌』 如何規范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規范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3、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5、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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