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⑵ 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2)工程竣工達到交付使用的標准擴展閱讀: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⑶ 土建工程中,交工、竣工、交付使用在時間上有啥區別!
交工是指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交工驗收。
竣工指工程缺陷責任期過後,組織的竣工驗收時間。
交付使用是指建設單位受理承包單位的交工驗收申請後未交付使用時間。
⑷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應達到哪些標准
首先,《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除了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和資料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這些條件散見於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如《城市規劃法》第38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消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的竣工驗收,其驗收內容僅限於建築工程質量標准和資料要求,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中並未要求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已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為,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合格,即使形成《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認可或准許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視為驗收合格,不一定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該條例第49條也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備案。 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備條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條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條件還包括《城市規劃法》、《消防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所規定的其他驗收要求。所以僅憑被上訴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即為「經驗收合格」 ,這樣的交樓條件顯然是明顯低於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樓條件,應屬無效。 其次,《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是我國的工程質量驗收國家標准,6.0.7條規定: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條文說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6.0.7條是強制性條文,根據《標准化法》的規定,必須執行。因此工程竣工驗收並經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再次,《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中將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部門的意見作為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但現實中這些部門並不在《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而是另行出具意見書,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在交房日期緊迫的情況下,仍可能繞開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等部門,在這些要求不具備的情況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設中的有利地位,組織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如果只是簡單將其驗收報告作為將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據,很有可能促使開發商為逃避逾期交房的責任,將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離了工程質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將提交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作為備案的前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備案機關對於竣工驗收的審查,並不限於書面審查或是形式審查,而是對驗收的過程進行實質審查,被上訴人雖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如果沒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建設工程照樣不符合交付條件。無法想像如果商品房在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話,購房者使用該房將有什麼樣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規劃部門的規劃而可能強制拆除)隱患。如果出現上述需要重新驗收的情況,而商品房已經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給購房者帶來巨大時間和經濟損失,而且可能使公眾產生恐慌心理,不利於社會穩定。 2003年3月23日廣東省建設廳印發了《廣東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文中規定:「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並在計劃竣工驗收15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連同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提交質監機構檢查,質監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待整改完畢後,再行驗收。」以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實踐中也只有以驗收備案作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見,國家對建築工程、建築質量實行的是備案制度。但該備案制度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還涉及到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強制性建設內容。所以依據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必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才符合「經驗收合格」的交付的條件。本案中僅憑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不能表明開發商具備了房屋交付的實質要求。實際上:設計、勘察、施工、工程監理等部門,這些單位和開發商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開發商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只是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建設單位就是開發商自己,其他四個單位都是開發商聘請的,說到底,就是開發商自行驗收。一審判決書認為「評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產者(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對自己產品的「自我評價」,而不是權威主管部門的評定。一審法院僅僅依據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來簡單定案,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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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工程竣工未驗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處理
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處理: 1.對於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於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處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重新組織驗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⑹ 工程竣工驗收有哪些程序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須符合哪些基本需求
(一)竣工工程必須符合的基本要求: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2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要求,並經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為合格或優良。3工程所用的設備和主要建築材料,構件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必要的進場實驗報告。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5已簽署工程保修證書。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⑺ 工程竣工驗收是哪個部門.驗收完畢要達到合格入住標准.
國務院令第248號令:【城市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實施。其中.第十七條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