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已經完工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數額確定的情況下,雙方關系已經轉化為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本條規定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包人也應當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質屬於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質上屬於違約方佔用對方資金所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拖欠資金的法定孳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質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已有相應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Ⅱ 結算爭議,合同約定計息標准、未約定欠付工程款時間,欠付款利息從什麼時間計算(註:工程已交付使用)
問題比較籠統,建議聯系建設合同判定
計息標准,按照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視為未約定,追加計息不予支持
欠付工程款從工程結束驗收合格開始計算,建設單位可以扣留兩成工程款作為保障金,待保證時間通過後進行結算,這部分不計算利息,如果未驗先住,以實際入住時間為竣工時間。
欠付利息,從對方應當支付工程款但未支付開始計算,實踐中一般以竣工付款開始計算,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托欠工程款違約金的支付有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Ⅳ 工程款糾紛中沒有約定利率最高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Ⅳ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合同中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方式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咋
利息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沒有效力。四倍之內,即使合同無效,利息的約定也是有效的。另外,因為合同無效,原告更應請求利息損失(或資金佔用損失),而不是利息,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Ⅵ 建設工程中合同簽訂時利息未約定,對於長時間拖欠的工程款在收款時應該怎麼解決利息問題
處理要點:
1、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中,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利息起算日期——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Ⅶ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有約定的法院應怎樣
這是一個理論上有爭議的問題。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條目前法院均是按照執行。但是對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則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從司法實踐看,合同無效,請求安置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利息的,支持的較多。但對於對欠付工程款利息標准有約定的,則有不同的做法。有支持約定的,也有不支持約定,但是按銀行利率計算的。只能說,如果涉及訴訟,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爭取法院的支持。
Ⅷ 建設施工合同中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能否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
《司法解釋》對墊資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規定:1、墊資利息:有約定,從約定,但不得高於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無約定,不得主張。法律條文: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最高限,無約定,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法律條文: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