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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技術要求

發布時間:2021-08-15 20:47:38

A.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於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於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准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准劃分:
(一)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三)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沒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總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毆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笫二十二條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並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准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沒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毆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沒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沒計,不得偷工減料,並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要求>誰有 能給我傳一份嗎 我是做人防設計的 單位的找不到了

你好,在這下:
http://wenku..com/view/049da6fe941ea76e58fa046f.html

人防工程施工技術及注意事項
一 、人防地下室臨空牆、門框牆、密閉牆的模板安裝,其固定模板的對蘭螺桿上嚴禁採用套管、混凝土預製件等。人防門的安裝對門框牆的垂直度要求很高,土建施工單位應與人防門生產廠家密切配合,對門框牆支模時不得使用大模板,在混凝土澆築前、後要隨時校正門框垂直度。
二、防護密閉門門框牆為懸臂板設計時,應注意水平受力筋的直徑、間距、錨固方向及錨固長度,同時應注意門洞四角斜向鋼筋的布置;上門框設水平抗爆梁時,其方向應朝向人防區內,且應錨入兩邊暗柱或牆內。
三、戰時、排風豎井地面部分應該設計、施工一次到位。施工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防倒塌棚架結構。2.內設爬梯。3、設多面進風百葉窗,其中靠爬梯側為活置式,口徑≥500×800㎜.
四.人防地下室雙層雙向配筋的底板、頂板、側牆均應設置直徑≥¢6,間距≤500㎜的梅花型拉結筋。
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後澆帶及施工縫位置應避開人防通道及人防門部位
六、通風系統:
1、戰時通風管穿密閉牆時必須予埋到位,應滿足以下要求:A、予埋管件應除銹,並在內刷紅丹防銹漆兩道,應隨土建施工時一起澆搗在牆內。B、預埋管直徑應與所連接的管道或密閉閥門、超壓自動排氣活門的接管直徑相一致。C、短管預埋時應先焊好密閉肋,管道與管道、管道與筏欄、管道與密閉肋的連接應採用滿焊。保證密封。密閉肋寬度≥50㎜、厚度≥3㎜.
2、平時通風管嚴禁傳越人防臨空牆、門框牆;平時風管穿入防密閉牆、人防單元隔牆時不能予留空洞。應在牆體中按規定埋設預埋件,且必須有平戰轉換挫施。
3、設有濾毒通風的防空地下室,應在濾毒通風管路上設置取樣管和測壓管。
4、防空地下室每個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閉通道的防護門框牆、密閉門門框牆上宜設置DN50(熱鍍鋅鋼管)的氣密測量管,並做相應的防護、密閉處理。該管可與電氣預埋備用管和用。
5、設有濾毒通風的防空地下室,應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設置測壓裝置,且應預埋室內外測壓管(採用DN15的熱鍍鋅鋼管,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另一端則引致室外空氣零點壓力處,且管口向下。
七、給排水系統。
1、戰時給水管材應為鍍鋅鋼管,並與室外給水管網接通。
2、戰時排水防爆地漏為絲介面,所接排水管為鋼管,管底標高應≥300㎜.
3、與人防無關的管道嚴禁進入人防區內,平時使用的給水、排污、消防管道穿越人防牆、板時,均應在人防內側設置防護閥門(指普通閘板閥或截止閥,工作壓力≥1.0MPA),安裝位置距穿人防牆、板部位≤200㎜;若管道穿過人防臨空牆,還應在人防區外側設防護密閉設施。
八、電氣部分:
1、防空地下室內的各種動力配電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牆、臨空牆、防護密閉隔牆、密閉隔牆上嵌牆暗裝。若必須設置時,應採取掛牆式明裝。
2、各人員出入口和連同口的防護密閉門框牆、密閉門門框牆上均應預埋4-6根備用管,管徑為50—80㎜,管壁厚度≥2.5㎜的熱鍍鋅鋼管,並應符合防護密閉要求。
3、供平時使用的電纜橋架嚴禁直接穿過臨空牆、防護密閉隔牆。密閉隔牆。當必須通過時應改為穿管敷設,其作為可參見人防備用進線套管。
4、戰時三種通風方式顯示箱、控制箱、及音響呼吸系統均應按照施工安裝到位。
九、採光窗、戰時封堵部位:臨戰轉換措施應該設施工(預埋件)一次到位。竣工驗收時,封堵構件應該予制。擺放到位。
十、人防工程施工過程中,地下室底板、側牆、頂板隱蔽前必須通知我站進行核驗。未經我站核驗合格的,不允許進行隱蔽。地下室土建核驗必須通知我站參加,核驗不合格的不允許進行下到工序,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提前通知我站進行竣工核查,不合格的,不允許進行下到工序。

C. 人防工程臨戰轉換技術措施

這個根據具體工程,最好請專業設計院來做

D. 人防工程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1、建築專業方面
1)防護設備必須選用由國家人防辦定點企業生產的產品。廠家必須提供在省人防辦的備案資料或年檢證書,並符合設備設施生產製作圖集要求。供銷合同應按規定要求備案。
2)所有戰時使用的防護設施(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懸板活門、膠管活門、門式活門等)門框必須與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竣工之前必須將所有的防護設備(門扇、閥門等)安裝到位。
3)所有的戰時封堵門框必須與施工同步,預埋在混凝土牆體中,並按規定有效連接,封堵構件必須按規范或標準的大樣圖製作或購置到位,並編號存放於工程內部設計的專用房間內
2、結構專業方面
1)圖紙閱讀需注意設計說明和詳圖,加強閱讀深度。
2)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雙向板(底板、牆體、頂板)有「S」型拉結筋要求的,最大間距500mm,成梅花型配置,選用直徑不小於6mm的一級鋼。
3)採用梁板柱結構的工程,在底板施工時,板上皮鋼筋要從梁筋下方穿過。採用反梁結構的頂板施工時,板下皮鋼筋要從梁下皮鋼筋上方穿過。
4)在牆體施工時,模板的對拉鏍桿不得使用光圓鏍桿(套塑料管),必須參照外牆做法作,全部使用止水鏍桿。
5)門框牆、臨空牆和外牆施工時應注意,防護區外一側的鋼筋規格大於內側的鋼筋,且在門框牆、預埋套管的洞口四角加筋不要遺漏。
6)所有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門框及封堵預埋件應在砼澆注前綁扎固定到位後與門框牆同步澆注。
3、暖通專業方面
1)所有的風管穿防護牆處必須要用鋼制密閉穿牆管,且施工時要將密閉穿牆管按結構圖紙要求預埋在牆體中,並兩頭出牆50~100mm,規格按要求製作,標高、幾何尺寸等須符合要求,並保證門的正常開啟。
2)在各口部密閉通道及防毒通道隔的防護密閉門框牆、密閉門門框牆上設置有DN50的氣密測量管(熱鍍鋅管),必須預埋在牆體中,兩頭出牆50~100mm,一般距地1.5米(本圖紙2米),內絲銅質管帽封堵。
3)在防化值班室頂板處設置有DN15的超壓測壓管,一頭一般在防化值班室內,一頭在防護區外,兩頭離牆、板各100 mm,伸出牆(板)500mm,此管比較容易遺漏,在施工時必須按圖預埋到位。
4)所有戰時進排風口部內,所有的進排風管線和閥門必須施工到位,且在穿牆處要有鋼制密閉止水套管。進風系統中設置有粗濾器、預濾器和過濾吸收器的平時需購置安裝到位。
5)人防工程超壓排風設置的自動排氣活門、超壓排氣閥門必須與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6)設有清潔式、濾毒式、隔絕式三種通風方式的人防工程,每個防護單元戰時人員主要出入口防護密閉門外側的音響信號箱及管線和三種通風方式的信號箱及管線應預埋施工到位。
7)戰時進排風系統的風機及相應管線,在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應全部安裝到位;其他工程,戰時機房內相應的管線應安裝到位,戰時風機應購置到位並存放於工程內專用房間。
8)防化值班室及內部預埋管線應施工到位。
9)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其配套進排風系統和排煙系統應施工到位,涉及到穿牆的管線應預埋鋼制密閉穿牆管。
4、給排水、消防專業方面
1)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掃口、戰時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及相應的止回閥和各種防護閥門必須和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2)消防噴淋系統的管線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在前期土建施工時預埋鋼制密閉止水套管,宜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的管線距牆200mm處安裝1.6MPa(16KG)銅芯閘閥。
3)口部染毒區供牆面及地面沖洗用的沖洗栓或沖洗龍頭及管線應安裝到位。
4)戰時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熱設備可不安裝,但所有管線和固定設備用的預埋件應施工到位。
5)純戰時使用而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設備在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應全部安裝到位,其他類工程戰時水箱(池)可不安裝,但管線必須安裝到位。
6)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所有的供發電機使用的水管、油管、貯油箱及冷卻水箱應施工安裝到位。
5、電氣專業方面
1)應規范要求,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弱電管線、強電管線穿越防護牆、密閉牆、防護單元牆的防護密閉穿管、密閉穿管(鍍鋅鋼管,壁厚大於2.5 mm)不能使用PVC管,應按規范之要求設計並敷設。
2)防爆波電纜井與人防區域的隔牆上應預埋防護密閉穿管。
3)防爆呼喚按鈕及管線應安裝到位,此設備為暗裝,應預埋在混凝土牆體中。
4)在防毒通道及密閉通道的隔牆上(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上方)應設置4~8根DN50的電氣備用穿管(鍍鋅鋼管,壁厚大於2.5 mm)。
5)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發電機組可不安裝,但其他附屬電氣管線、設備應安裝到位。
6)平戰轉換內容應進行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專篇設計,有相應的平戰轉換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竣工驗收應完成平戰轉換預案的編制

E. 人防工程包含哪些內容

人防工程包括以下內容:

1.密閉設施——主要由防護門、密閉門和防毒通道組成。它們的作用是阻止染毒空氣進入工程部,還能對核爆炸、導彈、炸彈等爆炸所形成的沖擊波有一定防抗作用。

2.濾毒通風設施——主要由此濾塵器、濾毒器和風機、管道等設備組成。濾塵器和濾毒器分別起到濾除煙塵、毒霧和吸附毒劑蒸氣的作用。

3.洗消設施——包括洗消間、消毒葯品、洗消材料等。用於對進入人員進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員將毒劑帶入人防工程內部。

(5)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技術要求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 在得到轉入戰時狀態的預警號令後,要保持沉著鎮靜,服從城市人防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護准備。

2. 准備好進入人防工程掩蔽應攜帶的物品:包括密閉存放不易腐爛的食品和飲用水,個人常用葯品,手電筒,可用作個人防毒的器材,個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證件等。切忌攜帶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程的包裹體積不能過大,要便於進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種防空警報信號及其相應的行動內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線,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識別標志。

4. 聽到空襲警報後,要以最快的速度進入附近的人防工程。進入人防工程時,要保持鎮靜,服從指揮,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員混亂和擁擠,影響進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吸煙,少飲水,不隨地大小便,飲食殘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閉存放。

6. 待蔽時要安靜坐、卧,少活動,不打鬧,保持體力,減少工程內氧氣消耗。不要亂動工程內的各種設備。

7. 當工程局部發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況時,待蔽人員要利用簡易防護器材進行個人防護,並聽從指揮,有秩序地轉移或進行隔絕防護工作,切不可產生混亂。

8. 空襲警報解除前,待蔽人員不得開門離開工程,防止周圍受污染空氣和放射性物質被帶入工程。警報解除後,要防止人員突然擁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亂和擁擠。

參考資料網路——人民防空工程

F. 人防工程技術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還有系列人防的標准圖集

G. 人防工程施工和驗收規范有哪些

主要依據是: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其主要內容:

在我國很多城市,都修有防空洞,包括像地鐵這樣的地下工程也是重要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要按照驗收規范嚴格執行,那麼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哪些內容?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讓我們通過下面的內容來做個簡單了解。

一、竣工驗收依據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有:

1、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各種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有關的各種文件。

2、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圖紙及說明、有關變更等。

3、國家頒布的有關標准規范,包括現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標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內容和應達到的標准。

二、竣工驗收條件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

2、各種設備試運轉合格,能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級和口部防護的要求,安裝並調試了各類人防門。

4、工程無漏水。

5、內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暢等。

三、竣工驗收程序

人防工程建設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1、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和驗收備案表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3、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7日內提交質量監督報告。

4、竣工驗收具體程序通常是:建設單位收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有關工程驗收證明→組織成立竣工驗收小組,制訂驗收方案→向質量監督機構申領《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約定竣工驗收時間、地點,驗收小組人員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並邀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竣工驗收組組長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應至少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驗收組成員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技術或質量負責人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建設單位應邀請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和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參加竣工驗收監督。

舉行有各方參加的現場驗收會議,通常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情況,自檢情況及竣工情況,出示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通報監理過程中的主要內容,發表竣工驗收意見; 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各方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情況和工程使用功能試驗,並逐一檢查工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建設單位根據在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對施工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處理意見; 質監站會同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討論工程正式驗收是否合格; 監理單位宣布驗收情況,質監站宣布質量等級。 辦理竣工驗收簽字手續。

綜上所述,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簡單講包括了人防工程驗收依據、驗收條件和驗收程序三大方面。具體到驗收規范,涉及到很多數字,這里就不一一闡述了。施工單位應該嚴格按照驗收標准進行施工,高標准、高質量的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建設。

(7)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技術要求擴展閱讀:

人防工程使用方法

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護性能,然而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必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達到防護目的。待蔽人員,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在得到轉入戰時狀態的預警號令後,要保持沉著鎮靜,服從城市人防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護准備。

2. 准備好進入人防工程掩蔽應攜帶的物品:包括密閉存放不易腐爛的食品和飲用水,個人常用葯品,手電筒,可用作個人防毒的器材,個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證件等。切忌攜帶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程的包裹體積不能過大,要便於進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種防空警報信號及其相應的行動內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線,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識別標志。

4. 聽到空襲警報後,要以最快的速度進入附近的人防工程。進入人防工程時,要保持鎮靜,服從人防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員混亂和擁擠,影響進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吸煙,少飲水,不隨地大小便,飲食殘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閉存放。

6. 待蔽時要安靜坐、卧,少活動,不打鬧,保持體力,減少工程內氧氣消耗。不要亂動工程內的各種設備。

7. 當工程局部發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況時,待蔽人員要利用簡易防護器材進行個人防護,並聽從指揮,有秩序地轉移或進行隔絕防護工作,切不可產生混亂。

8. 空襲警報解除前,待蔽人員不得開門離開工程,防止周圍受污染空氣和放射性物質被帶入工程。警報解除後,要防止人員突然擁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亂和擁擠。

人防工程分類

按戰時功能

人防工程按戰時功能分為指揮通信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類。

1、指揮通信工程

指揮通信工程是指各級人防指揮所及其通信、電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總稱;

2、醫療救護工程

醫療救護工程是在戰時提供醫療救護的地下中心醫院、地下急救醫院、醫療救護點的總稱;

3、防空專業隊工程

防空專業隊工程是指各級搶險搶修、救護、消防、防化、通信、運輸、治安專業隊工程及相應的附屬配套工程;

4、人員掩蔽工程

人員掩蔽工程是指各級黨政軍機關,以及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的掩蔽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工程;

5、其他配套工程

其他配套工程是指地下醫院、各類倉庫、生產車間、疏散機動幹道、連接通道、區域性電站、供水站、核化監測站、音響警報站等。

人防工程按平時用途分為地下賓館(招待所),地下商場(商店),地下餐廳(飯店、飲食店、酒吧、咖啡廳),地下文藝活動場所(包括舞廳、電影院、展覽室、錄相放映廳、卡拉oK廳、射擊場、游樂場、檯球室、游泳池等)。

地下教室、辦公室、會堂(會議室)、試驗(實驗)室,地下醫院 (手術室、急救站、醫療站),地下生產車間、倉庫、電站、水庫,地下過街道、地下停車場、地下車庫等。

人防工程等級劃分

按抗力等級劃分,可分為1、2、2B、3、4、4B、5、6、6B等9個等級,工程可直接稱為某級人防工程;

按戰時用途劃分,可分為指揮通訊、人員掩蔽、醫院、救護站、倉庫、車庫等;

按平時用途可分為商場、游樂場、旅館、影劇院(會堂)等;

按防化等級可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級。

參考資料:網路-人民防空工程

與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技術要求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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