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工程招標內容範圍和標段劃分
招標工程項目劃分標段,注意點如下:
1、標段劃分過小導致對大的企業失去吸引力,且增加合同管理成本;
2、標段劃分觸犯法律法規。招標人劃分標段時,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別招標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投標;
3、標段劃分過大導致投標競爭不充分。
總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礎上按項目需求劃分標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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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關於范圍的問題
是必須招標,不是必須公開招標。當然,你要邀請招標必須滿足邀請招標的條件。
只要達到了規定的范圍和要求,這是必須這么做的。實際也是這樣做
⑷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介紹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是2000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出版的圖書,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 曾培炎。
⑸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是什麼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范圍
建築工程招標是指建設單位對擬建的工程發布公告,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設項目的承包單位競爭並從中選擇條件優越者來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法律行為。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⑺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是什麼
一、招標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原國家計委2000年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等都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
二、招標規模標準的規定:上述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必須通過招標確定,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⑻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限額標准相互矛盾嗎
實際上並不矛盾。根據相關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總投資額」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限額標准」只要滿足其中之一者,都必須進行招標。
⑼ 招標范圍及規模標准
一、招標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原國家計委2000年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等都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 二、招標規模標準的規定:上述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必須通過招標確定,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⑽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范圍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從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3)國家融資的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規模標准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3、貨物和服務采購招標的范圍和規范標准 葯品、醫療設備、教材教具、電能、交通工具、辦公設施、辦公用品等貨物采購、政府采購和物業管理、金融保險、科研課題研究、咨詢評估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