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規定工程變更不能超過預算的多少
一般來說預算金額(施工圖預算或攔標價)不得超過設計概算,但當一個工程有超出原設計范圍的重大變更;超出基本預備費規定范圍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工程變動和費用增加;超出工程造價價差預備費的國家重大政策性的調整時。可以調整一次設計概算,且一個工程只能調整一次。
❷ 工程量變更超過25%,金額超過2%
重新計算綜合單價。
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4.7.5條: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就是說,超出以後需要承包人,重新報價。報價的依據主要是,原單價中包含的管理費等的分攤,工程量增加造成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增加的額度是較少的(相比於工程量的變動),需要重新計取後,重新計算單價。
減少,同理。造成管理費用等的減少,但是管理費用的減少會比工程量的減少比例少(就是說管理費等一般減少的很少),需要重新計價後,調整。
所以,正常情況下,工程量增加,綜合單價要降低。工程量降低,綜合單價要提高。
知道了上面調整的原理,就知道應該調整綜合單價了。
另外,國際慣例將超出25%(或約定)的工程量,認為是超出附加工作范圍,因此要重新議定單價。在國際工程承包界叫做BART處理原則,重新調整有效合同價。
具體操作中,一般因為工程量增加,對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方,不會對超出部分提議變更單價。只有在減少工程量時,承包方才提議變更單價。
在具體操作時,一般只對超出的部分進行計價和議定單價。合同約定范圍內的,一般不再進行調整綜合單價,按照合同原單價進行計算。(通常承包方對工程量增加後的綜合單價是不會提出異議的)
❸ 招投標後工程量變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標
工程量 怎麼變更都不需要重新招標。如果重新招標,對之前中標的施工單位而言是十分的不公平的。除非之前中標的施工單位自願放棄中標資格。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考慮重新招標。
在者如果控制價中的工程量 和實際工程量誤差過大的話,編制控制價的單位是會受到處罰的
❹ 什麼叫工程量的變更 概念 法律上面的定義。什麼叫工程變更 ,概念,建築法上面的定義
工程量的變更,是對原設計的圖的變更,如面積、高度、混凝土厚度、鋼筋粗細等的變更。在雙包合同中,只有對上述類的變更,才可考慮工程量結算調整。否則,對預算或投標中的工程量與實際中產生的增量,不給予調整。
❺ 工程變更的流程以及有關注意事項是什麼
工程變更的流程:
1、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
2、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
3、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審核工程變更圖紙審核相關圖紙是否滿足設計規范,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並簽署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申報或批復。
5、建設單位項目主管按上級領導批復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執行。
6、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准、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
7、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問題,協商解決。
1.提出工程變更
承包商、業主方、設計方均可根據需要提出工程變更。
2.工程變更的批准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應該交與工程師審查並批准;
(2)由設計方提出的工程變更應該與業主協商或經業主審查並批准;
(3)由業主方提出的工程變更,涉及設計修改的應與設計單位協商,並一般通過工程師發出。
工程師發出工程變更的權力,一般會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在發出變更通知前應徵得業主批准。
3.工程變更指令的發出及執行
◆為了避免耽誤工程,工程師和承包人就變更價格和工期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之前有必要先行發布變更指示,先執行工程變更工作,然後再就變更價格和工期補償進行協商和確定。
◆工程變更指示的發出有兩種形式: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一般情況下要求用書面形式發布變更指示,如果由於情況緊急而來不及發出書面指示,承包人應該根據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書面認可。
❻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調整違反什麼法規
不違法,只是合同約定事項的調整,普通的民事行為。
工程量變更後的綜合單價應符合的規定
(1)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小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調增部分的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2)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大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工程量清單有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時,中標人應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調增部分、漏項或新項目的綜合單價,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3)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新項目,中標人應按照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數量,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費用要求,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4)由於工程量的變更,且實際發生了除第(2)條規定以外的費用損失,招標人可提出索賠要求,與招標人協商確定後給予補償。
一、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
(一)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工程量減少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項目的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有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二、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情況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二)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確定單價。
(三)按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
三、為防止不平衡報價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調整。
四、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內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並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通過這次2013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學習,使我們對清單計價這方面的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講授的很多知識可以直接指導我們的實際工作。在此次學習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較好地完成今後的工程設計變更單價和費用的審查工作。
❼ 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如何確定
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分兩類,一類是以設計變更為準的工程量變更,其工程量以可計算的設計文件(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等按規定計算為准。這類變更一般不需要辦理簽證,比如在抹灰面(牆面)上增加乳膠漆等。另一類是以現場變更為准,這類變更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或者根據建設單位的意願或地方性法規要求進行變更,這類變更一定要辦理工程量簽證,這類簽證有的明確標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圖紙、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確計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依據文件等,比如地基處理中的超挖、換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進行某道牆開門洞、比如地方性強制條文要求衛生間止水反梁比圖紙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這類變更是一定要辦理簽證的(簽證不一定要有明確工程量,但是依據該簽證手續一定能計算出明確工程量)。總的來說,工程變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簽證,但是工程量變更的手續一定要完備。
❽ 多少工程量變化造成設計變更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
【發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4月6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准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 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並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註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後,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批准;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徵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並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台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 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❾ 工程量變更計算
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分兩類。
一類是以設計變更為準的工程量變更,其工程量以可計算的設計文件(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等按規定計算為准。這類變更一般不需要辦理簽證,比如在抹灰面(牆面)上增加乳膠漆等。
另一類是以現場變更為准,這類變更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或者根據建設單位的意願或地方性法規要求進行變更,這類變更一定要辦理工程量簽證,這類簽證有的明確標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圖紙、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確計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依據文件等。
比如地基處理中的超挖、換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進行某道牆開門洞、比如地方性強制條文要求衛生間止水反梁比圖紙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這類變更是一定要辦理簽證的(簽證不一定要有明確工程量,但是依據該簽證手續一定能計算出明確工程量)。
總的來說,工程變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簽證,但是工程量變更的手續一定要完備。
❿ 關於工程的工程量變更及事項
按清單計價規范,這種情況屬於工程量清單的原因造成的價款調整,應按相應情況處理。
【條文】如下:
1、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2、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 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3、4.7.4 措施項目變化時,措施費的調整:
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
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如果屬於竣工結算審核階段,則還要核查索賠與現場簽證資料,根據索賠、簽證、變更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無法提供齊全的資料,也可以不給或少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