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工程質量維修有關規定有哪裡
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主要就是這兩個
❷ 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維修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翻建標準是什麼有沒有國家標准
國家建委關於頒發《城市房產管理維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准》的通知
(79)建發城字205號
城市房產管理維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准
一、房屋完好率 55~60%
二、房屋維修工程量 150~200平米/人、年,房屋維修工作量達到或超
過本地區、本部門的先進水平。
三、工程質量合格率 100%
工程質量優良品率 50%以上
施工時,要做到安全生產,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四、租金收繳率 98~99%
五、租金用於房屋維修比例 70%
六、流動資金佔用率 35%
七、降低維修成本率 5%
八、機械裝備完好率 80%
機械裝備利用率 60%
關於城市房產管理維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準的說明
二、房屋維修工程量:主要是指全年完成的綜合維修、大、中修工程量。
但房屋翻建和小修(零星、碎修、養護)不計入房屋維修工程量內,可另行考核。
綜合維修是指一間房或一幢房從室內到室外,大、中、小修項目一次應修
盡修。其中包括結構加固,屋面查補,拆、砌牆,室內外抹灰,地面、上下水
道、電路、門窗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大修工程一般指房屋挑頂、一間或一
幢房大面積地翻修。中修是指較大面積拆、砌牆,新做油氈屋面層,鋪地面和
翻作木地板等用工較多的工程。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准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試行)>>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繕工程分類
2.1 按照房屋完損狀況,其修繕工程分類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應盡量利用舊料,其費用應低於該建築物同類結構的新建造價。
2.2.3 翻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適用於:
2.2.4.1 主體結構嚴重損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房屋。
2.2.4.3 地處陡峭易滑坡地區的房屋,或地勢低窪長期積水無法排出地區的房屋。
2.2.4.4 無修繕價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設規劃范圍內需要拆遷恢復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2.3.3 大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適用於嚴重損壞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
2.4.3 中修後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適用於一般損壞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損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綜合年均費用為所管房屋時造價的1%以下。
2.6 綜合維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為綜合維修工程。
2.6.2 綜合維修工程一次費用應在該片(幢)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上。
2.6.3 綜合維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6.4 綜合維修的竣工面積數量在統計時進入大修工程。
註: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損壞房屋」、「嚴重損壞房」等,其概念區分,詳見《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
3 修繕范圍
3.1 房屋的修繕,均應按照租賃法的規定或租賃合同的約定辦理。但是:
3.1.1 用戶因使用不當、超載或其它過失引起的損壞,應由用戶負責賠修;
3.1.2 用戶因特殊需要對房屋或它的裝修、設備進行增、搭、拆、擴、改時,必須報經營管理單位鑒定同意,除有單項協議專門規定者外,其費用由用戶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損壞,用戶應負責修復。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處理裝置、道路及橋涵、房屋進戶水電表之外的管道線路、燃氣管道及灶具、城牆、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設施等的修繕,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3.3 房屋修繕應注意做到:
3.3.1 與抗震設防相結合。在抗震設防地區,凡房屋進行翻修、大修時,應盡可能按抗震設計規范和抗震鑒定加固標准進行設計、施工,中修工程也要盡可能採取抗震加固構造措施。
3.3.2 與白蟻防治相結合。在白蟻危害地區,各類修繕工程均應貫徹「以防為主,修治結合」的原則,做到看跡象、查蟻情、先防治、後修換。
3.3.3 與預防火相結合。在大、中修時,對磚木結構以下的房屋應盡可能提高其關鍵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戶密集的院落,要盡可能留出適當通道或間距。
3.3.4 與抗洪防風相結合。對經常受水淹的房屋,要採取根治措施;對經常發生山洪的地區,要採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風襲擊的地區,要提高房屋的抗風能力。
3.3.5 與防範雷擊相結合。在易受雷擊地區的房屋,要有避雷裝置、並定期檢查修理。
3.4 在確保居住安全及財力物力可能的條件下,應逐步改善居住條件。
3.4.1 室內無窗或通風採光面積不足的,如條件允許,可新開或擴大原窗;住人假樓檐高太低的,可適當提高;住人閣樓,如條件允許,可新做氣樓或新開窗子。
3.4.2 無廚房的舊式住宅,如條件允許,大修時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設廚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時,可按居住用房的標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與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設隔斷;在隔斷後,如影響採光通風的,可在適當部位增開窗子或天窗。
3.4.4 對於無水、電的房屋,應有計劃地逐步新裝;對原水、電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戶或增容;在條件允許時,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戶。
3.4.5 底層窗子或戶室門的玻璃窗,可增設鐵柵;原庭院無下水道的,如條件允許,可予增設。
4 修繕標准
4.1 按不同的結構、裝修、設備條件,把房屋劃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兩類。
4.1.1 符合下列條件的為一等房屋:
4.1.1.1 結構:包括磚木(含高級純木)、混合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其中,凡承重牆柱不得有用空心磚、半磚、亂磚和亂石砌築者。
4.1.1.2 樓地面:樓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層者。
4.1.1.3 門窗:正規門窗,有紗門窗或雙層窗。
4.1.1.4 牆面:中級或中級以上的粉飾。
4.1.1.5 設備:獨廚,有水、電、衛設備,採暖地區有暖氣。
4.1.2 凡低於以上所列條件者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標准按主體工程、木門窗及裝修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飾工程、水、電、衛、暖設備工程、金屬構件及其它等九個分項工程進行確定。如對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繕要求時,在有關款、項中單獨規定之。
4.3 凡修繕施工都必須按《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規定執行。
4.4 主體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檁條、樓楞等在修繕時應查清隱患,損壞變形嚴重的,應加固、補強或拆換。不合理的舊結構、節點,若影響安全使用的,大修時應整修改做。損壞嚴重的木構件在修繕時要盡可能用磚石砌體或鋼筋混凝土構件代替。對鋼筋混凝土構件,如有輕微剝落,破損的,應及時修補。混凝土碳化、產生裂縫、剝落、鋼筋銹蝕較嚴重的,應通過檢測計算,鑒定構件承載力,採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礎不均勻沉降,影響上部結構的,砌體弓凸、傾斜、開裂、變形,應查清原因,有針對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門窗及裝修工程。木門窗修繕應開關靈活,接縫嚴密,不松動;木裝修工程應牢固、平整、美觀,接縫嚴密。
4.5.1 木門窗開關不靈活、松動、脫榫、腐爛損壞的,應修理接換,小五金應修換配齊。大修時,內外玻璃應一次配齊,油灰嵌牢。木門窗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更換;一等房屋更換的門窗應盡量與原門窗一致。材料有困難的,可用鋼門窗或其它較好材料的門窗替代。
4.5.2 紗門窗、百葉門窗屬一般損壞的,均應修復。屬嚴重損壞的,一等房屋及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換;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沒有的,一律不新裝。
4.5.3 木樓梯損壞的,應修復。樓梯基下部腐爛的,可改做磚砌踏步。扶手欄桿、樓梯基、平台閣柵應保證牢固安全。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為磚混樓梯。
4.5.4 板條牆、薄板牆及其它輕質牆隔損壞的,應修復;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砌磚牆。
4.5.5 木陽台、木曬台一般損壞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拆除,但應盡量解決涼曬問題。
4.5.6 掛鏡線、窗簾盒、窗檯板、筒子板、壁櫥、壁爐等裝修,一般損壞的,應原樣修復。嚴重損壞的,一等房屋應原樣更新,或在不降低標准、不影響使用的條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換或拆除。
4.5.7 踢腳板局部損壞、殘缺、脫落的,應修復;大部損壞的,改做水泥踢腳板。
4.6 樓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損壞占自然間地面面積25%以下的,可修復;損壞超過25%以上或缺乏木材時,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塊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級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級地坪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的高級地坪。
4.6.2 木樓板損壞、松動、殘缺的,應修復;如磨損過薄、影響安全的,可局部拆換;條件允許的,可改做鋼筋混凝土樓板。一等房屋的高級硬木樓板及其它材料的高級樓板面層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的高級樓板面。夾沙樓板面損壞的,可夾接加固木基層、修補面層,也可改作鋼筋混凝土樓板面。木樓楞腐爛、扭曲、損壞、剛度不足的,應抽換、增添或採取其他補強措施。
註:「夾沙樓板面」指木基層、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層的樓板面。
4.6.3 普通水泥樓地面起砂、空鼓、開裂的,應修補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塊料樓地面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准樓地面。
4.6.4 磚地面損壞、破碎、高低不平的,應拆補、或重鋪。室內潮濕嚴重的,可增設防潮層或做水泥及塊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結構有損壞的,應修復或拆換;不穩固的,應加固。如原結構過於簡陋,或流水過長、坡度小、冷攤瓦等造成滲水漏雨嚴重時,按原樣修繕仍不能排除屋漏的,應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壓頂、出線、屋脊、泛水、天窗、天溝、檐溝、斜溝、水落、水管等損壞滲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應翻做。大修時,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復配齊,二層以上房屋原無水落、水管的,條件允許可增做。
4.7.3 女兒牆、煙囪等屋面附屬構件損壞嚴重的,在不影響使用和市容條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鋼筋混凝土平屋面滲漏,應找出原因,針對損壞情況採用防水材料嵌補或做防水層;結構損壞的,應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柵、老虎窗損壞漏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熱保溫層損壞的,應修復。
4.8 抹灰工程
4.8.1 外牆抹灰起殼、剝落的,應修復;損壞面積過大的,可全部鏟除重抹,重抹時,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標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廣場的房屋的外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復原有困難的,在不降低用料標准、不影響色澤協調的條件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
4.8.2 清水牆損壞,應修補嵌縫;整垛牆風化過多的,可做抹灰。外牆勒腳損壞的,應修復;原無勒腳抹灰的,可新做。
4.8.3 內牆抹灰起殼,剝落的,應修復;每面牆損壞超過一半以上的,可鏟除重抹。原無踢腳線的,結合外牆面抹灰應加做水泥踢腳線。各種牆裙損壞應根據保護牆身的需要予以修復或抹水泥牆裙。因室內外高差或溝渠等影響,引起牆面長期潮濕,影響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層。
4.8.4 天棚抹灰損壞,要注意檢查內部結構,確保安全。抹灰層松動,有下墜危險的,須鏟除重抹。原線腳損壞的,按原樣修復。損壞嚴重的復雜線腳全部鏟除後,如系一等房屋應原樣修復,或適當簡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復。
4.9 油漆粉飾工程
4.9.1 木門窗、紗門窗、百葉門窗、封檐板裙板、木欄桿等油漆起殼、剝落、失去保護作用的,應周期性地進行保養;上述木構件整件或零件拆換,應油漆。
4.9.2 鋼門窗、鐵曬衣架、鐵皮水落水管、鐵皮層面、鋼層架及支撐、鑄鐵污水管或其它各類鐵構件(鐵柵、鐵欄桿、鐵門等),其油漆起殼、剝落或鐵件銹蝕,應除銹、刷防銹塗料或油漆。鋼門窗或各類鐵件油漆保養周期一般為3—5年。
4.9.3 木樓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應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視具體條件處理。
4.9.4 室內牆面、天柵修繕時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採取新型塗料、膠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級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
4.9.5 高層建築或沿主要街道、廣場的房屋的外牆原油漆損壞的,應修補,其色澤應盡量與原色一致。
4.10 水、電、衛、暖等設備工程
4.10.1 電氣線路的修理,應遵守供電部門的操作規程。原無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規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裝勞務,但表及附件應由用戶自備;每一房間以一燈一插座為准,平時不予改裝。
4.10.2 上、下水及衛生設備的損壞、堵塞及零件殘缺,應修理配齊或疏通,但人為損壞的,其費用由住戶自理。原無衛生設備的,是否新裝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屬於多層、高層住宅及其群體的壓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損壞,除與供水部門有專門協議者外,均應負責修復;原設計有缺陷或不合理的,應改變設計,改道重裝。水箱應定期清洗。
4.10.4 電梯、暖氣、管道、鍋爐、通風等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理;零配件殘缺的,應配齊全;長期不用且今後仍無使用價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屬構件
4.11.1 金屬構件銹爛損壞的,應修換加固。
4.11.2 鋼門窗損壞、開關不靈、零件殘缺的,應修復配齊;損壞嚴重的,應更換。
4.11.3 鐵門、鐵柵、鐵欄桿、鐵扶梯、鐵曬衣架等銹爛損壞的,應修理或更換;無保留價值的,可拆除。
4.12 其它工程
4.12.1 水泵、電動機、電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設備,應修理,保養。避雷設施損壞、失效的,應修復;高層房屋附近無避雷設施或超出防護范圍的,應新裝。
4.12.2 原有院牆、院牆大門、院落內道路、溝渠下水道、窨井損壞或堵塞的,應修復或疏通。原無下水系統,院內積水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和衛生的,條件允許的,應新做。院落里如有共用廁所,損壞時應修理。
4.12.3 暖炕、火牆損壞的,應修理。如需改變位置布局,平時一般不考慮,若房屋大修,可結合處理。
❸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3)房屋建築維修工程質量標准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❹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有哪些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一般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地基與基礎工程中有關土石方、磚砌體、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等工程,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按國家標准《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3—83)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的規定執行。 鐵路、公路、水工建築和礦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與基礎工程,應按有關的各專門規定執行。
1.檢驗標准
(1)門表面應潔凈,不得有劃痕、碰傷;
(2)門的割角、拼縫應嚴密平整;
(3)門與牆體間縫隙的填嵌應飽滿;
(4)門製作的允許偏差:門框翹曲允許偏差為3mm,門扇翹曲允許偏差為2mm;門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2mm;門框門扇對角線長度允許偏差為3mm;
(5)門安裝的留縫限值、允許偏差:門扇對口縫、門扇與門框立縫寬度為1.5~2.5mm;
(6)毛坯房入戶門與地面的留縫寬度不應小於3.5cm;
2.業主疑問及釋疑 業主一般會針對入戶門的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1)門框檢查:門框安裝是否牢固平整,門框與牆體連接是否密閉嚴實,門框表面有無異常毛刺、開裂、破損等情況; (2)門扇檢查:門扇有無變形、開裂問題;面漆外觀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無明顯劃傷、嗑撞,距離地面是否考慮預留地面裝修做法;
(3)門鎖檢查:門鎖安裝是否牢固,鑰匙插拔是否平滑、鎖芯轉動是否自如,各方向鎖舌伸縮是否平穩,鎖孔位置是否正常;
(4)開啟檢查:門開閉是否平穩,有無異常阻力及磨損,門鎖緊後是否有晃動;
(5)門把手檢查:安裝是否牢固,旋轉時有無異常的阻力,表面有無缺損、變形;
(6)密封檢查:門扇掩縫是否在2.5㎜以內。
地面檢驗
1.檢驗標准
(1)地面與下一層結合牢固,不得有空鼓;(考慮到我國施工企業的實際技術水平,對空鼓面積不大於400cm2,無裂紋,且每自然間或標准間不多於2處時,可不計入空鼓這一施工質量缺陷)
(2)地面表面應密實,不得有起砂,蜂窩和裂縫等質量缺陷;
(3)地面表面的允許偏差: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5mm;標高允許偏差為±8mm;厚度允許偏差為不大於設計厚度的1/10;
(4)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處嚴禁滲漏,坡向應正確、無積水;
天花檢驗
1.檢驗標准
(1)天花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抹灰層應無脫層、空鼓,面層應無爆灰和裂縫;
(2)天花抹灰的允許偏差:天花抹灰應平順,陰陽角應方正,允許偏差為4mm;牆面檢驗
❺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樣的
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主要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和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各房屋工程竣工驗收應達到如下標准:
一、建設完成標准見交房標准
二、樓地面
三、室內牆面、頂棚
四、門窗工程
五、樓梯(包括戶內樓梯)
六、陽台
七、防水工程
八、安裝工程
1、水、電、暖、燃氣等各種預留介面處有明顯的區分標志,如註明給水、熱水、電視、電話、安防等。計量儀表安裝位置適當。暖氣干管標識供回水方向;散熱器支管標識供回水方向。
2、牆體、地面等處的暗敷管線應做與實際位置相符的明顯標志,註明種類和水流方向。暗敷管道保護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衛生潔具、明裝管道、散熱器等明裝設施安裝牢固、面漆色澤均勻,無脫落、起泡,無銹蝕。
4、給排水、採暖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情況,穿樓層及牆體處不得有滲、漏、透現象,排水管道暢通。
5、開關、插座接觸良好,位置適當(衛生間開關宜安裝在門外開啟側牆體上),其面板緊貼牆面、安裝牢固端正,表面潔凈。
6、同一室內的相同插座面板應在同一水平標高上,高差小於5㎜。
7、接線箱、配電箱開啟靈活、鎖具完整、迴路標注清晰,配電箱內應附系統圖及接線圖,箱內元器件使用正常。
8、明設避雷線支架牢固,間距適合,不應有銹蝕現象。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設計要求。
9、消防設施齊全,消防箱無受損、附件配置齊全,消防標志正確、醒目。
10、電梯所有電氣設備及導管、線槽的外露部分均有可靠接地,起落運行平穩,信號顯示正常。
11、電梯層門、強迫關門裝置動作正常,轎箱內潔凈、無損壞、並應有緊急求助功能。
九、建築物外牆。
十、其他工程
十、其他工程
1、散水寬窄一致,面層抹灰密實、平整、無裂縫,瀝青灌縫密實、均勻、無污染,散水邊土方回填密實,雨水疏排及時。
2、室外台階及樓梯踏步應上下舒適,踏步上下時無過高或過低感覺。
3、單元門、防火門、車庫門、防盜門每棟樓必須一致,安裝螺栓不外露,表面潔凈,無污染、無碰撞、無銹蝕、無變形,開關靈活。
4、樓牌編號位置統一,固定牢固、整潔,統一製作安裝。
(5)房屋建築維修工程質量標准擴展閱讀: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一般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地基與基礎工程中有關土石方、磚砌體、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等工程,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按國家標准《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3—83)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的規定執行。 鐵路、公路、水工建築和礦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與基礎工程,應按有關的各專門規定執行。
1、檢驗標准
(1)門表面應潔凈,不得有劃痕、碰傷;
(2)門的割角、拼縫應嚴密平整;
(3)門與牆體間縫隙的填嵌應飽滿;
(4)門製作的允許偏差:門框翹曲允許偏差為3mm,門扇翹曲允許偏差為2mm;門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2mm;門框門扇對角線長度允許偏差為3mm;
(5)門安裝的留縫限值、允許偏差:門扇對口縫、門扇與門框立縫寬度為1.5~2.5mm;
(6)毛坯房入戶門與地面的留縫寬度不應小於3.5cm;
2、業主疑問及釋疑 業主一般會針對入戶門的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1)門框檢查:門框安裝是否牢固平整,門框與牆體連接是否密閉嚴實,門框表面有無異常毛刺、開裂、破損等情況;
(2)門扇檢查:門扇有無變形、開裂問題;面漆外觀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無明顯劃傷、嗑撞,距離地面是否考慮預留地面裝修做法;
(3)門鎖檢查:門鎖安裝是否牢固,鑰匙插拔是否平滑、鎖芯轉動是否自如,各方向鎖舌伸縮是否平穩,鎖孔位置是否正常;
(4)開啟檢查:門開閉是否平穩,有無異常阻力及磨損,門鎖緊後是否有晃動;
(5)門把手檢查:安裝是否牢固,旋轉時有無異常的阻力,表面有無缺損、變形;
(6)密封檢查:門扇掩縫是否在2.5㎜以內。
地面檢驗
1、檢驗標准
(1)地面與下一層結合牢固,不得有空鼓;(考慮到我國施工企業的實際技術水平,對空鼓面積不大於400cm2,無裂紋,且每自然間或標准間不多於2處時,可不計入空鼓這一施工質量缺陷)
(2)地面表面應密實,不得有起砂,蜂窩和裂縫等質量缺陷;
(3)地面表面的允許偏差: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5mm;標高允許偏差為±8mm;厚度允許偏差為不大於設計厚度的1/10;
(4)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處嚴禁滲漏,坡向應正確、無積水;
天花檢驗
1、檢驗標准
(1)天花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抹灰層應無脫層、空鼓,面層應無爆灰和裂縫。
(2)天花抹灰的允許偏差:天花抹灰應平順,陰陽角應方正,允許偏差為4mm;牆面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