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上規范標準是什麼,怎樣才算驗收合格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5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質量監督機構不再承擔代表政府直接參與建設工程檢驗的職責。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形成由各單位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在法定期限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部門在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許可文件後出具《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對於建設單位拖延竣工驗收的,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3的規定予以處理,即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已被認可.
2.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應達到哪些標准
首先,《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除了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和資料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這些條件散見於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如《城市規劃法》第38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消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的竣工驗收,其驗收內容僅限於建築工程質量標准和資料要求,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中並未要求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已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為,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合格,即使形成《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認可或准許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視為驗收合格,不一定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該條例第49條也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備案。 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備條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條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條件還包括《城市規劃法》、《消防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所規定的其他驗收要求。所以僅憑被上訴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即為「經驗收合格」 ,這樣的交樓條件顯然是明顯低於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樓條件,應屬無效。 其次,《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是我國的工程質量驗收國家標准,6.0.7條規定: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條文說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6.0.7條是強制性條文,根據《標准化法》的規定,必須執行。因此工程竣工驗收並經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再次,《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中將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部門的意見作為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但現實中這些部門並不在《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而是另行出具意見書,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在交房日期緊迫的情況下,仍可能繞開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等部門,在這些要求不具備的情況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設中的有利地位,組織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如果只是簡單將其驗收報告作為將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據,很有可能促使開發商為逃避逾期交房的責任,將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離了工程質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將提交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作為備案的前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備案機關對於竣工驗收的審查,並不限於書面審查或是形式審查,而是對驗收的過程進行實質審查,被上訴人雖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如果沒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建設工程照樣不符合交付條件。無法想像如果商品房在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話,購房者使用該房將有什麼樣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規劃部門的規劃而可能強制拆除)隱患。如果出現上述需要重新驗收的情況,而商品房已經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給購房者帶來巨大時間和經濟損失,而且可能使公眾產生恐慌心理,不利於社會穩定。 2003年3月23日廣東省建設廳印發了《廣東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文中規定:「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並在計劃竣工驗收15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連同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提交質監機構檢查,質監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待整改完畢後,再行驗收。」以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實踐中也只有以驗收備案作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見,國家對建築工程、建築質量實行的是備案制度。但該備案制度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還涉及到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強制性建設內容。所以依據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必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才符合「經驗收合格」的交付的條件。本案中僅憑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不能表明開發商具備了房屋交付的實質要求。實際上:設計、勘察、施工、工程監理等部門,這些單位和開發商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開發商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只是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建設單位就是開發商自己,其他四個單位都是開發商聘請的,說到底,就是開發商自行驗收。一審判決書認為「評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產者(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對自己產品的「自我評價」,而不是權威主管部門的評定。一審法院僅僅依據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來簡單定案,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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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築方面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標準是什麼
《民法典》對建築企業有哪些影響?建企如何應對變局、開拓新局?-工保網
4. 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哪些規定
檢驗批的質量驗收應按《建築工程施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附錄D的格式記錄。檢驗批的合格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抽查樣本均應符合本規范主控項目的規定。
2、 抽查樣本的80%以上應符合本規范一般項目的規定。
3、 得有影響使用功能或明顯影響裝飾效果的缺陷。
4、 其中有允許偏差的1.5倍。
相關規定
1、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建築工程施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附錄E的格式記錄,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應達到本規范的規定。
2、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建築工程施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附錄F的格式記錄,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並應符合:應具備本規范各子分部工程規定檢查的文件和記錄;應具備表13.0.6所規定的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項目的合格報告;觀感質量應符合本規范各分項工程中一般項目的要求。
5. 竣工驗收怎麼樣才算合格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5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質量監督機構不再承擔代表政府直接參與建設工程檢驗的職責。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形成由各單位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在法定期限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部門在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許可文件後出具《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對於建設單位拖延竣工驗收的,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3的規定予以處理,即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已被認可.
6.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綜合評分達到多少評為優良工程
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
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佔0.15,設計、施工、監理各佔0.05)。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簽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格式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6)工程交工驗收合格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第十條初驗應按下列規定全面認真地檢查:
1、路線中採用的最小平曲線半徑、超高、加寬、最大縱坡、坡長和最小視距等應逐一檢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線半徑、縱坡、視距可檢查總數的20%~30%。
路線中採用的最小平曲線半徑、超高、加寬、最大縱坡、坡長和最小視距等應逐一檢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線半徑、縱坡、視距可檢查總數的20%~30%。
2、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過6米)主水文地質不良地段,對其寬度、邊坡、穩定性、壓實度、邊溝、排水設施等,應逐一檢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檢查1~2處。
3、路面寬度、路拱每公昊檢查1~2處。每一種路面類型或同一類型的路面結構和厚度,每1~3公里應作一個斷面檢查。必要時還應用戀沉儀測定強度。
4、大型橋梁及大型構造物,對其各部尺寸、標高,上下部結構和基礎的施工質量以及引道和導流、防護工程等,均應認真檢查和量測。同時,還應審查隱蔽工程的原始記錄、照片,如發現問題應進行挖驗。中型橋梁應逐檢查或檢查其總數的80%以上。
7. 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後,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應該指出的是,竣工驗收是建立在分階段驗收的基礎之上,前面已經完成驗收的工程項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驗收時就不再重新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