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材料取樣標准
常見的建築材料取樣標准如下,
(一)現場攪拌混凝土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准》(GBJ107-87)的規定,用於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每拌制100盤但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於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次數不得少於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築超過1000立方米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4、同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准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二)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結構實體檢驗用用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其內容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及工程合同約定的項目等。
2、同條件養護試件應由各方在混凝土澆築入模處見證取樣。
3、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不宜少於10組,留置數量不應少於3組。
4、當試件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方可對同條件養護試件進行強度試驗。所謂等效養護齡期,就是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d,且齡期宜取14d~60d。一般情況,溫度取當天的平均溫度。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
預拌(商品)混凝土,除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按規定留置試塊外,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後,還應根據《預拌混凝土》(GB14902-94)規定取樣。
1、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採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少於一次;一個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時,取樣也不得少於一次;當在一個分項工程中連續供應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於1000立方米時,其交貨檢驗的試樣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2、用於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採取,按每100盤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每一工作班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亦不得少於一次。
3、對於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質量,每車應目測檢查;混凝土坍落度檢驗的試樣,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檢驗不得少於一次;當一個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時,也不得少於一次。
(四)混凝土抗滲試塊
根據《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J108-87),混凝土抗滲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連續澆築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時,應留置兩組(12塊)抗滲試塊。
2、每增加250~500立方米混凝土,應增加留置兩組(12塊)抗滲試塊。
3、如果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變化時,均應另行仍按上述規定留置。
4、抗滲試塊應在澆築地點製作,留置的兩組試塊其中一組(6塊)應在標准養護室養護,另一組(6塊)與現場相同條件下養護,養護期不得少於28天。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混凝土抗滲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築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於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五)粉煤灰混凝土
1、粉煤灰混凝土的質量,應以坍落度(或工作度)、抗壓強度進行檢驗。
2、現場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檢驗,每工作班至少測定兩次,其測定值允許偏差為±20mm。
3、對於非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組試塊;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組試塊。不足上列規定數量時,每工作組至少成型一組試塊。
(六)試件製作和養護
根據《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准》GB/T 50081—2002的要求,混凝土試件的製作和養護按下列規定:
1 試件的製作
1.1 混凝土試件的製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1.1 成型前,應檢查試模尺寸並符合GB/T 50081—2002的規定;試模內表面應塗一薄層礦物油或其他不與混凝土發生反應的脫模劑。
1.1.2 在試驗室拌制混凝土時,其材料用量應以質量計,稱量的精度:水泥、摻合料、水和外加劑為±0.5%;骨料為±l%。
1.1.3 取樣或試驗室拌制的混凝土應在拌制後盡短的時間內成型,一般不宜超過15min。
1.1.4 根據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確定混凝土成型方法,坍落度不大+70mm的混凝土宜用振動振實;大於70mm的宜用搗棒人工搗實;檢驗現澆混凝土或預制構件的混凝土,試件成型方法官與實際採用的方法相同。
1.1.5 圓柱體試件的製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1.2 混凝土試件製作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2.l 取樣或拌制好的混凝土拌合物應至少用鐵杴再來回拌合三次。
1.2.2 按以上1.1.4的規定,選擇成型方法成型。
1)用振動台振實製作試件應按下述方法進行:
a.將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裝入試模,裝料時應用抹刀沿各試模壁插搗,並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試模口;
b.試模應附著或固定在符合有關要求的振動台上,振動時試模不得有任何跳動,振動應持續到表面出漿為止;不得過振。
2)用人工插搗製作試件應按下述方法進行:
a.混凝土拌合物應分兩層裝入模內,每層的裝料厚度大致相等;
b.插搗應按螺旋方向從邊緣向中心均勻進行。在插搗底層混凝土時,搗棒應達到試模底部;插搗上層時,搗棒應貫穿上層後插入下層20~30mm;插搗時搗棒應保持垂直,不得傾斜。然後應用抹刀沿試模內壁插拔數次;
c. 每層插搗次數按在10000mm2截面積內不得少於12次; d.插搗後應用橡皮錘輕輕敲擊試模四周,直至插搗棒留下的空洞消失為止。
3)用插入式振搗棒振實製作試件應按下述方法進行:
a.將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裝入試模,裝料時應用抹刀沿各試模壁插搗,並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試模口;
b.宜用直徑為φ25mm的插入式振搗棒,插入試模振搗時,振搗棒距試模底板10~20mm且不得觸及試模底板,振動應持續到表面出漿為止,且應避免過振,以防止混凝土離析;一般振搗時間為20s。振搗棒拔出時要緩慢,拔出後不得留有孔洞。
1.2.3 刮除試模上口多餘的混凝土,待混凝土臨近初凝時,用抹刀抹平。
2 試件的養護
2.1 試件成型後應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蓋表面。
2.2 採用標准養護的試件,應在溫度為20±5℃的環境中靜置一晝夜至二晝夜,然後編號、拆模。拆模後應立即放入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95%以上的標准養護室中養護,或在溫度為20±2℃的不流動的氫氧化鈣飽和溶液中養護。標准養護室內的試件應放在支架上,彼此間隔10~20mm,試件表面應保持潮濕,並不得被水直接沖淋。
2.3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拆模時間可與實際構件的拆模時間相同,拆模後,試件仍需保持同條件養護。
⑵ 最新建築材料國家標准以及檢驗標准
最新建築材料國家標准以及檢驗標准(2012版)
一、砂:
1、執行標准:JGJ52-2006、GB/T14684-2001
2、檢驗批次:應以在施工現場堆放的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以400立方米或600噸為一驗收批,小型工具(如拖拉機)以200m3或300t 為一檢驗批,不足上述數量者以一批計。
對於一次進場數量較少,且隨進隨用者,當質量比較穩定時,可以一個月為一周期以400立方米或600噸為一檢驗批,不足者亦為一個批次進行抽檢。每次從8個不同部位,取樣40kg。
二、卵石(碎石):
1、執行標准:JGJ53-2006、GB/T14685-2001
2、檢驗批次:應以在施工現場堆放的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以400立方米或600噸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者以一批計。對於一次進場數量較少,且隨進隨用者,當質量比較穩定時,可以一個月為一周期以400立方米或600噸為一檢驗批,不足者亦為一個批次進行抽檢。每次從16個不同部位,取樣60kg。
三、混凝土試塊:
1、執行標准:GB/T50107-2001、GB/T50081-2002
2、檢驗批次:
(1)砼試樣應在硅澆築地點隨機取樣
a、每拌制100盤但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砼,其取樣不少於一次
b、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盤和100m3時取樣不少於一次。
c、當一次連續澆築的同配合比砼超過1000m3時,每200m3取樣不應少於一次。
(2)對於現澆砼:
a、每一班澆樓層同配合比砼其取樣不少於一次
b、同一單位工程每一驗收項目中同配合比砼其取樣不少於一次,每組為3塊
四、砂漿試塊:
1、執行標准:JGJ/T70-2009
2、檢驗批次:每一樓層或每250立方米砌體中各種強度等級的砂漿,取樣不少於一次;每台攪拌機攪拌的砂漿取樣不少於一次;每一工作班取樣不少於一次;當砂漿強度等級或配合比有變更時,還應另作試塊。每次取樣標養試塊至少留置一組,同條件養護試塊由施工情況確定。
五、水泥:
1、執行標准: GB175-2007
2、檢驗批次: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能力規定10萬噸以上30萬噸以下,不超過400噸為一檢驗批。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能力規定10萬噸以下,不超過200噸為一檢驗批。
不足200噸為一檢驗批,對於連續進場,按3個月內累計計算不超過400T為一驗收批。取樣要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的樣品總量至少12kg
3、取樣要求:依據標准GB50204-2002,
①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時,應進行復檢。
②同一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 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 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2)工程材料取樣依據的標准規范擴展閱讀:
建築材料分類:
1、粗骨料 粗骨料應選用級配合理、粒形良好、質地均勻堅固、線脹系數小的潔凈碎石,也可採用碎卵石或卵石,不宜採用砂岩碎石。
2、細骨料 細骨料應選用級配合理、質地均勻堅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潔凈天然中粗河砂,也可選用專門機組生產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不得使用海砂。
3、水泥 水泥是粉狀水硬性無機膠凝材料。加水攪拌後在空氣中或在水中硬化,並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膠結在一起。用它膠結碎石製成的混凝土,硬化後不但強度較高,而且還能抵抗淡水或含鹽水的侵蝕。
4、粉煤灰是從煤燃燒後的煙氣中收捕下來的細灰,粉煤灰是燃煤電廠排出的主要固體廢物。利用粉煤灰的膠凝作用部分代替水泥在建築工程中大量使用,能減少環境污染,廢物利用。
5、外加劑 主要是高效鹼水劑,用來改善混凝土性能。
6、礦粉 將礦石粉碎加工後的產物,用來改善混凝土性能。
參考資料:網路:建築材料
⑶ 建築工程那些建築材料規定取樣送檢,依據的什麼規
建築材料(見6.附件)取樣送檢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行業相關規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合同的約定。
1.按有關規定,建築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時,既要對其出廠合格證等隨附資料和產品外觀進行檢查,也需要對產品(材料)抽樣送檢。抽樣檢驗分為自檢和見證取樣和送檢。屬於自檢性質的,施工單位可單獨取樣檢驗;見證取樣和送檢,則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9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2條: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⑷ 那些建築材料規定取樣送檢,依據的什麼規范標准
取樣規范標准依據以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9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2條
4,《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取樣內容:
(一)國家及地方標准、規范規定的其它見證檢驗項目
(二)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三)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四)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五)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合料和外加劑;
(七)防水材料;
(八)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
(九)瀝青、瀝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
(十一)建築外窗;
(十二)建築節能工程用保溫材料、絕熱材料、粘結材料、增強網、幕牆玻璃、隔熱型材、散熱器、風機盤管機組、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等;
(十三)鋼結構工程用鋼材及焊接材料、高強度螺栓預拉力、扭矩系數、摩擦面抗滑移系數和網架節點承載力試驗;
(十四)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