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費提取比例是多少呢
0.5%-1.5%。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分別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和單位產量提取標准按月提取。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1%-2%計提;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為計提依據。
並且規定: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1)市長公用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擴展閱讀;
計提:
計提標准:
劃歸為高危行業的部分企業,認為安全生產費的計提標准過高,企業難以承受。其中有些企業自身防範事故的意識不強,未將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視為必要的投入。
但計提標準的合理性也確實存在一定問題,有些行業或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實際投入或支出需求與計提標准不匹配。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分別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和單位產量提取標准按月提取;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1%-2%計提。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為計提依據。
並且規定: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
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在該辦法實施過程中,一些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的毛利率較低,如果按照規定計提安全生產費用後,會造成當年全部凈利潤或者「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余額不夠計提安全生產費。
計提處理:
高危行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不完全符合負債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難以可靠地計量,因此,財會函[2008]60號文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時從未分配利潤轉入盈餘公積,建立專項儲備。
但是,將計提安全生產費作為利潤分配,筆者認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導致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為獲取收入而必須發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時計入當期損益,與相關收入的配比性較差,不利於進行成本控制與盈利預測。
其次,與相關稅收法規缺乏協調,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發布的財建[2004]119號文中明確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這與原來的會計處理規定比較協調,而按財會函[2008]60號文的規定計提時不通過損益直接進入利潤分配,給企業納稅調整和稅收征管帶來不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費
② 一般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有規定嗎
一般生產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是沒有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的是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等企業。
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2)市長公用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擴展閱讀: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③ 安全生產費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安全生產費用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安全生產費用
④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情況 實際提取數怎麼算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布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准。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准規范,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4)市長公用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⑤ 安全生產費用各專項提取比例是多少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5)市長公用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擴展閱讀:
使用和管理:
一,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⑥ 安全費用提取標准
有相關規定。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
比例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如下: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6)市長公用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擴展閱讀:
附件: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十一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⑦ 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准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准,但增加的提取標准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⑧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的基數比率是多少
看具體是哪種了,請查看:高危作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六條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准,但增加的提取標准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國家有標准嗎
安全生產費用是生產經營單位為保障其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其依據來自《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
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2012年2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了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范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准、使用范圍以及監督檢查等事項。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章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葯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葯、火葯、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准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