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政工程常用規范有哪些
《現行市政工程規范大全》
1.規劃專業
規范名稱
規范編號
原書頁碼
變更情況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GBJ137-90 1-1-1 有效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年版) GB50180-93 1-2-1 有效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GB/T50280-98 1-3-1 有效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GB50282-98 1-4-1 有效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50289-98 1-5-1 有效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GB50293-1999 1-6-1 有效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GB50318-2000 1-7-1 有效
城市用地分類代碼 CJJ46-91 1-8-1 有效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CJJ83-99 1-9-1 有效
城市規劃制圖標准 CJJ/T97-2003 1-10-1 有效
鄉鎮集貿市場規劃設計標准 CJJ/T87-2000 1-11-1 有效
2.工程勘察測量專業
規范名稱
規范編號
原書頁碼
變更情況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GB50021-2001 2-1-1 有效
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93 2-2-1 有效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GB50027-2001 2-3-1 有效
水文基本術語和符號標准 GB/T50095-98 2-4-1 有效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 GB/T50123-1999 2-5-1 有效
水位觀測標准 GBJ138-90 2-6-1 有效
土的分類標准 GBJ145-90 2-7-1 有效
工程攝影測量規范 GB50167-92 2-8-1 有效
工程岩體分級標准 GB50218-94 2-9-1 有效
工程測量基本術語標准 GB/T50228-96 2-10-1 有效
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 GB/T50266-99 2-11-1 有效
岩土工程基本術語標准 GB/T50279-98 2-12-1 有效
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GB50307-1999 2-13-1 有效
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工程測量規范 GB50308-1999 2-14-1 有效
凍土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GB50324-2001 2-15-1 有效
原狀土取樣技術標准 JGJ89-92 2-16-1 有效
城市勘察物探規范 CJJ7-85 2-17-1 有效
城市測量規范 CJJ8-99 2-18-1 有效
供水水文地質鑽探與鑿井操作規程 CJJ13-87 2-19-1 有效
市政工程勘察規范 CJJ56-94 2-20-1 有效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CJJ57-94 2-21-1 有效
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 CJJ61-2003 2-22-1 有效
全球定位系統城市測量技術規程 CJJ73-97 2-23-1 有效
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CJJ100-2004 2-24-1 有效
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數據標准 CJJ103-2004 2-25-1 有效
城市市政綜合監管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CJJ/T106-2005 2-26-1 有效
城市地下水動態觀測規程 CJJ/T76-98 2-27-1 有效
3.公共交通專業
規范名稱
規范編號
原書頁碼
變更情況
地鐵設計規范 GB50157-2003 3-1-1 有效
地鐵限界標准 CJJ96-2003 3-2-1 有效
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2003年版) GB50299-1999 3-3-1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詞術語 GB5655-85 3-4-1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 CJJ15-87 3-5-1 有效
無軌電車供電線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72-97 3-6-1 有效
4.道路橋梁專業
規范名稱
規范編號
原書頁碼
變更情況
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092-96 4-1-1 有效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97-87 4-2-1 有效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 GBJ124-88 4-3-1 有效
道路工程制圖標准 GB50162-92 4-4-1 有效
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CJJ1-90 4-5-1 有效
市政橋梁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CJJ2-90 4-6-1 有效
粉煤灰石灰類道路基層施工及驗收規程 CJJ4-97 4-7-1 有效
城市橋梁設計准則 CJJ11-93 4-8-1 有效
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范 CJJ99-2003 4-9-1 有效
城市道路除雪作業技術規程 GB50084-2001 4-10-1 有效
鋼渣石灰類道路基層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35-90 4-11-1 有效
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范 CJJ 36-90 4-12-1 全面修訂
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CJJ37-90 4-13-1 有效
《城市道路設計規范》1998年局部修訂條文 CJJ37-90 4-13-59 有效
熱拌再生瀝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驗收規程 CJJ43-91 4-14-1 有效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44-91 4-15-1 有效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 CJJ 45-91 4-16-1 全面修訂
柔性路面設計參數測定方法標准 CJJ/T59-94 4-17-1 有效
路面稀漿封層施工規程 CJJ66-95 4-18-1 有效
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 CJJ69-95 4-19-1 有效
《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1998年局部修訂條文 CJJ69-95 4-19-12 有效
《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2003年局部修訂條文 CJJ69-95 4-19-12 有效
城鎮地道橋頂進施工及驗收規程 CJJ74-99 4-20-1 有效
城市橋梁設計荷載標准 CJJ77-98 4-21-1 有效
聯鎖型路面磚路面施工及驗收規程 CJJ79-98 4-22-1 有效
㈡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內容有哪些
1總則
2術語、符號及代號
3基本規定
4施工准備
5測量
5.1 一般規定
5.2 平面控制測量
5.3 高程式控制制測量
5.4 施工放線測量
6路基 10
6.1 一般規定 10
6.2 施工排水與降水 10
6.3 土方路基 10
6.4 石方路基 12
6.5 路肩 13
6.6 構築物處理 13
6.7 特殊土路基 13
6.8 檢驗標准 16
7基層 22
7.1 一般規定 22
7.2 石灰穩定土類基層 22
7.3 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 24
7.4 石灰、粉煤灰、鋼渣穩定土類基層 25
7.5 水泥穩定土類基層 26
7.6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基層 27
7.7級配碎石及級配碎礫石基層 28
7.8 檢驗標准 29
8瀝青混合料面層 34
8.1 一般規定 34
8.2熱拌瀝青混合料面層 39
8.3冷拌瀝青混合料面層 43
8.4 透層、粘層、封層 43
8.5 檢驗標准 44
9瀝青貫入式與瀝青表面處治面層 47
9.1 一般規定 47
9.2 瀝青貫入式面層 47
9.3 瀝青表面處治面層 49
9.4 檢驗標准 49
10水泥混凝土面層 51
10.1 原材料 51
10.2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53
10.3 施工准備 56
10.4 模板與鋼筋 57
10.5 混凝土攪拌與運輸 58
10.6 混凝土鋪築 59
10.7 面層養護與填縫 60
10.8 檢驗標准 60
11鋪砌式面層 63
11.1 料石面層 63
11.2 預制混凝土砌塊面層 63
11.3 檢驗標准 64
12廣場與停車場面層 66
12.1 施工技術 66
12.2 檢驗標准 66
13人行道鋪築 68
13.1 一般規定 68
13.2 料石與預制砌塊鋪砌人行道面層 68
13.3 瀝青混合料鋪築人行道面層69
13.4 檢驗標准 69
14人行地道結構 71
14.1一般規定 71
14.2現澆鋼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71
14.3預制安裝鋼筋混凝土結構人行地道 73
14.4砌築牆體、鋼筋混凝土頂板結構人行地道 74
14.5檢驗標准 74
15擋土牆 77
15.1 一般規定 77
15.2 現澆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77
15.3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77
15.4 砌體擋土牆 77
15.5 加筋土擋土牆 77
15.6 檢驗標准 77
16附屬構築物 81
16.1 路緣石 81
16.2 雨水支管與雨水口 82
16.3 排水溝或截水溝 82
16.4 倒虹管及涵洞 82
16.5 護坡 83
16.6 隔離墩 83
16.7 隔離柵 83
16.8 護欄 83
16.9 聲屏障 83
16.10 防眩板 84
16.11檢驗標准 84
17冬雨期施工
17.1 一般規定
17.2 雨期施工
17.3 冬期施工
18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 92
附錄 A分項、分部、單位工程檢驗記錄表
附錄B 本規范用詞說明
㈢ 規范、規程、標準的區別
標准、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准,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准時,一般採用「標准」,如《土工試驗方法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道路工程標准》、《建築抗震鑒定標准》等;
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採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築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
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採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工作中,由於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拓展資料:
按照《標准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
標準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同時,給出了一條注釋,即:標准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的共同效益為目的。
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製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㈣ 誰有公路工程技術施工規范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施工前的准備
3.1 施工准備
3.2 施工測量
3.3 施工前的復查和試驗
3.4 場地清理
3.5 試驗路段。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規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棄土
4.4 土方機械化施工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規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築
5.3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的填築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6 挖方路塹的施工
6.1 一般規定
6.2 土方路塹的開挖
6.3 石方的開挖
6.4 深挖路塹的施工
7 路基壓實
7.1 一般規定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壓實
7.3 壓實機械的要求與選擇
7.4 填方路堤的壓實
7.5 路塹路基的壓實
7.6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填土的壓實
7.7 填石路堤的壓實
7.8 土石路堤的壓實
7.9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規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區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
9.3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
9.4 鹽漬土地區路基施工
9.5 風沙地區路基施工
9.6 黃土地區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濕地區路基施工
9.8 季節性凍融翻漿地區路基施工
9.9 多年凍土地區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區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脹土地區路基施工
10 季節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護與加固
11.1 一般規定
11.2 坡面防護
11.3 路基沖刷防護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綠化工程與環境保護
12.1 公路綠化工程
12.2 空氣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檢查驗收及維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檢查及驗收
13.3 路基維修
13.4 質量標准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公路交通發展的需要,確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質量,特製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耐久性,應能承受行車的反復荷載作用和抗禦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公路路基工程必須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1.0.4 路基工程應推行機械化施工。只有在條件極其困難的三、四級公路,方可採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壓實,必須採用碾壓機械。
1.0.5 路基應按照設計要求施工,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原則下,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當地材料和工業廢料。
1.0.6 路基施工,應在符合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條件下積極採用經過鑒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機具和新的檢驗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規,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農田水利設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應保護生態環境,盡量少破壞原有植被地貌。清除的雜物,必須分別情況,予以妥善處理,不得傾棄於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制定技術安全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遵守國家及部頒的有關規范和標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如需變更設計或改變原定施工方案,或採用特殊施工方法時,應按施工管理程序,報請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審批。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礎,承受由路面傳來的荷載。它指的是路面結構層底面以下80cm范圍內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結構上分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填石路堤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築的路堤稱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積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採用灌水的辦法,使砂和細粒料充滿石塊之間的空隙,從而保證填石路堤的強度和穩定。
2.1.4 土石路堤
利用卵石土、塊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築的路堤稱為土石路堤。
2.1.5 凍結溝
寒冷地區為了使地下水迅速凍結而開挖的溝槽。
2.1.6 保溫溝
在寒冷地區的排水溝槽頂部設置一定厚度的保溫覆蓋物,使水流在正溫下流動的溝槽。
2.1.7 濕陷性黃土
受水浸濕後土的結構迅速破壞而發生顯著附加下沉的黃土稱為濕陷性黃土,與之對應的稱為非濕陷性黃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時間上預先設定一個較短的時間差,讓它們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稱為微差爆破。
3 施工前的准備
3. 1 施工准備
3.1.1 路基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全面熟悉設計文件和設計交底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核對和施工調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根據有關程序提出修改意見報請變更設計。
3.1.2 根據現場收集到的情況、核實的工程數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難易程度和人員、設備、材料准備情況,編制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或業主批准並及時提出開工報告。重要項目,應編路基施工網路計劃。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決好通訊、電力和水的供應,修建供工程使用的臨時便道、便橋,確保施工設備、材料、生活用品的供應;設立必要的安全標志。
3.2 施工測量
3.2.1 路基開工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內容包括導線、中線、水準點復測,橫斷面檢查與補測,增設水準點等。施工測量的精度應符合交通部頒布實施的《公路路線勘測規程》的要求。
3.2.2 導線復測
3.2.2.1 當原測的中線主要控制樁由導線控制時,施工單位必須根據設計資料認真搞好導線復測工作。
3.2.2.2 導線復測應採用紅外線測距儀或其它滿足測量精度的儀器。儀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校正。
3.2.2.3 原有導線點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加密,保證在道路施工的全過程中,相鄰導線點間能互相通視。
3.2.3 中線復測
3.2.3.1 路基開工前應全面恢復中線並固定路線主要控制樁,如交點、轉點、圓曲線和緩和曲線的起訖點等。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採用坐標法恢復主要控制樁。
3.2.3.2 恢復中線時應注意與結構物中心、相鄰施工段的中線閉合,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或業主。
3.2.3.3 如發現原設計中線長度丈量錯誤或需局部改線時,應作斷鏈處理,相應調整縱坡,並在設計圖表的相應部位註明斷鏈距離和樁號。
3.2.4 校對及增設水準基點
3.2.4.2 水準點間距不宜大於1km,在人工結構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復雜地段宜增設臨時水準點。臨時水準點必須符合精度要求,並與相鄰路段水準點閉合。
3.2.4.3 如發現個別水準點受施工影響時,應將其移出影響范圍之外,其標高應與原水準點閉合。
3.2.4.4 增設的水準點應設在便於觀測的堅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築物的牢固處,也可設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樁上。
3.2.5 路基施工前,應詳細檢查、核對縱橫斷面圖,發現問題時應進行復測。若設計單位未提供橫斷面圖,應全部補測。
3.2.6 路基放樣
3.2.6.1 路基施工前,應根據恢復的路線中樁、設計圖表、施工工藝和有關規定釘出路基用地界樁和路堤坡腳、路塹塹頂、邊溝、取土坑、護坡道、棄土堆等的具體位置樁。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離處設立控制樁,其間隔不宜大於5Om。樁上標明極號與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邊樁後,應進行邊坡放樣,對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應復測中線樁,測定其標高及寬度,以控制邊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間每半年至少應復測一次水準點,季節凍融地區,在凍融以後也應進行復測。
3.2.6.4 機械施工中,應在邊樁處設立明顯的填挖標志,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於200m的段落內,距中心樁一定距離處埋設能控制標高的控制樁,進行施工控制。發現樁被碰倒或丟失時應及時補上。
3.2.6.5 取土坑放樣時,應在坑的邊緣設立明顯標志,註明土場供應里程樁號及挖掘深度;作為排水用的取土坑,當挖至距坑底 O.2~O.3m時,應按設計修整坑底縱坡。
3.2.6.6 邊溝、截水溝和排水溝放樣時,宜先做成樣板架檢查,也可每隔1O~20m在溝內外邊緣釘木樁並註明裡程及挖深。
3.2.6.7 施工過程中,應保護所有標志,特別是一些原始控制點。
3.3 施工前的復查和試驗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員應對路基工程范圍內的地質、水文情況進行詳細調查,通過取樣、試驗確定其性質和范圍,並了解附近既有建築物對特殊土的處理方法。
3.3.2 施工人員應根據設計文件提供的資料,對取自挖方、借土場、料場的路堤填料進行復查和取樣試驗。如設計文件提供的料場填料不足時,應自行勘查尋找。
3.3.3 挖方、借土場和料場用作填料的土應進行下列試驗項目,其試驗方法按《公路土工試驗規程》辦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數、天然調度或液性指數;
b.顆粒大小分析試驗;
C.含水量試驗;
d.密度試驗;
e.相對密度試驗;
f.土的擊實試驗;
g.土的強度試驗(CBR值);
h.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應作有機質含量試驗及易溶鹽含量試驗。
對特殊土,除進行以上試驗外,還應結合對各種土定名的需要,輔以相應的專門鑒別試驗,以確定其種類及處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業廢渣等)填築路堤時,除應按相關規范作有關試驗外,還應作對環衛有害成份的試驗,同時提出報告,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3.4 場地清理
3.4.1 施工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公路用地放樣,由業主辦理徵用土地手續。施工單位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出增加臨時用地計劃,並對增加部分進行公路用地測量,繪制用地平面圖及用地劃界表,送交有關單位辦理拆遷及臨時佔用土地手續。
3.4.2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溝、通訊、電力設施、上下水道、墳墓及其它建築物,均應協助有關部門事先拆遷或改造;對於路基附近的危險建築應予以適當加固;對文物古跡應妥善保護。
3.4.3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樹木、灌木叢等均應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樹木應移置於路基用地之外,進行妥善處理。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填方高度小於1m的其它公路應將路基范圍內的樹根全部挖除並將坑穴填平夯實;填方高度大於1m的其它公路允許保留樹根但根部露出地面不得超過20cm。取土坑范圍內的樹根也應全部挖除。
3.4.4 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應進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應根據種植土厚度決定,清出的種植土應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面後,應整平壓實到規定要求,才可進行填方作業。
3.5 試驗路段
3.5.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以及在特殊地區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路基施工時,應採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做試驗路段,從中選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指導全線施工。
3.5.2 試驗路段位置應選擇在地質條件、斷面型式均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路段長度不宜小於100m。
3.5.3 試驗所用的材料和機具應當與將來全線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機具相同。通過試驗來確定不同機具壓實不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適宜的松鋪厚度和相應的碾壓遍數、最佳的機械配套和施工組織。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按松鋪厚度30Cm進行試驗,以確保壓實層的勻質性。
3.5.4 試驗路段施工中及完成以後,應加強對有關指標的檢測;完工後,應及時寫出試驗報告。如發現路基設計有缺陷時,應提出變更設計意見報審。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規定
4. 1 基本要求
4.1.1 路基施工應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並把試驗檢測作為主要技術手段,指導施工。
4.1.2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應按第9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 石質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採用大爆破方法,必須採用時,應作出專門設計,並按大爆破規定執行。
4.1.4 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減少土地佔用和環境污染。
4. 2 路基施工排水
4.2.1 路基施工中,各施工層表面不應有積水,填方路堤應根據土質情況和施工時氣候狀況,做成2%~4%的排水橫坡。挖方施工中路基各層頂面的縱、橫坡,應根據路塹橫斷面形狀,路線縱坡的大小,路塹施工斷面長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確定,確保在施工過程中,能及時使雨水排走。
4.2.2 雨季施工或因故中斷施工時,必須將施工層表面及時修理平整並壓實。
4.2.3 當地下水位較高而設計未做出具體方案時,應採取疏導、堵截、隔離等工程措施。
4.2.4 施工過程中,當路塹或邊坡內發生地下水滲流時,應根據滲流水的位置及流量大小採取設置排水溝、集水井、滲溝等設施降低地下水位或將地下水排定。
4.2.5 路基施工前應先做好截水溝、排水溝等排水及防滲設施,特別是多雨地區和雨季施工更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排水溝的出口應通至橋涵進出口處;排、截水溝挖出的廢土應堆置在溝與路塹邊坡頂一側,並予以夯實。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棄土
4.3.1 路線兩側的取土坑,應按設計規定的位置設置。取土深度可根據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積確定。取土坑應有規則的形狀,坑底應設置縱、橫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統。取土時不得使作業面積水。
4.3.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應廢棄、處理。如系耕地種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邊備用。
4.3.3 當設計未規定取土坑位置或規定的取土坑的貯土量不能滿足要求須另尋土源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4.3.3.l 線外設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時,其土質應符合填築路基的技術要求,同時考慮土方運輸經濟合理和利用沿線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佔農田和改地造田。
4.3.3.2 沿線兩側或單側設置取土坑時,應全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當地面橫坡陡於1:10時,路測取土坑應設在路基上側。
在橋頭兩側不宜設置取土坑。特殊情況下,可在下游一側設置,但應留有寬度不小於4.0m的護坡道。
河灘上取土坑的位置應與調治構造物的位置相適應,取土坑排出的水,不得影響調治構造物的穩定。
4.3.3.3 取土坑的邊坡,內側宜為1:1.5,外側不宜小於1:1。
沿線取土坑的坑底縱坡不宜小於0.2%,沿河地段的坑底縱坡可減小至0.1%。坑底除特別規定外,宜高出附近水域的常年水位或附近橋涵進水口處標高,並與路基排水系統相銜接。
取土坑坑底橫坡可做成向路線外側傾斜的單向坡,坡度為2%~3%,當取土坑坑底寬度大於6m時,可做成向中間傾斜的雙向橫坡,並在中部設置底寬O.4m的縱向排水溝。當坑底縱坡大於0.5%時,可以不設排水溝。
4.3.4 護坡道應嚴格按設計規定施工,設計無規定時,路基邊緣與取土坑底之高差大於2m時,對於一般公路,應設置1~2m的護坡道;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3m的護坡道。護坡道應平整密實,並做成1%~2%向外傾斜的橫坡。
4.3.5 棄土堆應少佔耕地,除設計圖規定位置外,可設於就近的低地和路塹山腳的一側。當地面橫坡緩干1:5時,可設於路塹的兩側。
4.3.6 當沿河棄土時,不得阻塞河流、擠壓橋孔和造成河岸沖刷。
4.4 土方機械化施工
4.4.1 土方機械化施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管理:
4.4.1.1 制訂機械使用與管理制度和油料供應制度。
4.4.1.2 規定土方機械調運的措施。
4.4.1.3 編制機械施工組織技術方案和綜合機械流水作業程序,按不同的工程內容,指導機械施工。
4.4.1.4 制訂機械的日常保養、定期檢修和機械保修的制度,保證機械的正常運轉,充分發揮機械的作用。
4.4.1.5 設置臨時機修廠房和機械修理場地,安裝安全防護設施,並按機械的數量和完好程度,恰當配備檢修人員。
4.4.2 綜合機械化修築路基的機械配備,應根據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計劃按就地取土填築、短距離運土填築、遠距離運土填築及就地棄土及短距離棄土等原則予以配置。
(1)就地取土填築。如果工程不大,取土和平整工序可由平地機完成;壓實和土的潤濕工作,可分別由壓路機和酒水車完成。機械配備數量,宜視須完成的工程量、工期和設備的能力而定。
(2)短距離取土填築路基,宜劃段分層以推土機和鏟運機擔任運土工作,平地機和壓路機分別擔任整平和壓實工作。機械的配備數量,宜最大限度地滿足機械產量的要求,充分發揮機械效率。
(3)遠距離取土填築的士一般來源於取土場或路塹。宜以推土機完成挖土工序,裝載機或挖掘機完成裝土工序(當土質不堅時,亦可不用推土機,而直接用裝土設備裝土),以自卸汽車完成運土的工序。汽車數量應按裝車設備能力和運距的長短而定,其餘各工序可按(1)和(2)的規定辦理。
(4)就地棄土或短距離棄土可用推土機或鏟運機完成。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應按照3.4節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對其基底,還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5.1.1.1 應做好原地面臨時排水設施,並與永久排水設施相結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入農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溝淤積和路基沖刷。
5.1.1.2 路堤修築范圍內,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應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並按規定進行壓實。
5.1.1.3 路堤基底為耕地或鬆土時,應先清除有機土、種植土,平整後按規定要求壓實。在深耕地段,必要時,應將鬆土翻挖,土塊打碎,然後回填、整平、壓實。
5.1.1.4 路堤基底原狀土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進行換填,換填深度,應不小於30cm,並予以分層壓實,壓實度應符合7.2的規定。
5.1.2 加寬舊路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1.2.1 所用填土宜與舊路相同或選用透水性較好的土。
5.1.2.2 清除地基上的雜草,並沿舊路邊坡挖成向內傾斜的台階,台階寬度應不小於1m。
5.1.3 當路堤穩定受到地下水位影響時,應在路堤底部填以水穩性優良、不易風化的砂、砂礫、碎石等材料或採用無機結合料(生石灰粉、水泥等固化材料)進行加固處理,使基底形成水穩性好、厚約30cm的穩定層,或按8.3節設置隔離層。
5.1.4 路堤填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5.1.4.1 路堤填料,不得使用淤泥、沼澤土、凍土、有機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樹根和含有腐朽物質的土。採用鹽漬土、黃土、膨脹土填築路堤時,應遵照9.4節、9.6節及9.13節的規定。
5.1.4.2 液限大於50、塑性指數大於26的土,以及含水量超過規定的土,不得直接作為路堤填料。需要應用時,必須採取滿足設計要求的技術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5.1.4.3 鋼渣、粉煤灰等材料,可用作路堤填料,其他工業廢渣在使用前應進行有害物質的含量試驗,避免有害物質超標,污染環境。
5.1.4.4 搗碎後的種植土,可用於路堤邊坡表層。
5.1.5 路基填方材料,應有一定的強度。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的路基填方材料,應經野外取土試驗,符合表5.1.5的規定時,方可使用;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公路路基填方材料,亦宜按表5.1.5的規定選用。
㈤ 求最全最新建築規范
施工、監理常用規范
常用規范收集:
1. 《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93
2.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
3. 《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 94-94
4.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
5.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02
6.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02
7.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02
8.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
9.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准》GB 50164-92
10.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及驗收規范》GB 50203-2002
11.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2.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2002
13.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02
14.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210-2001
15.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16.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2002
17.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
18.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10-2002
19. 《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03
20.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 JGJ18-2003
21. 《鋼筋焊接接頭試驗方法標准》 JGJ/T27-2001
22.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23.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 JGJ55-2000
24. 《砌築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 JGJ98-2000
25.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GB50300-2001
26.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59-99
27.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 JGJ33-2001
28.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GBJ124-88
29.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J97-87
30. 《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J50092-96
31.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201-83
32.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44-91
33.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97
34. 《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35. 《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CJJ1-90
36. 《市政橋梁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CJJ2-90
37.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CJJ3-90
38. 《市政道路工程水泥穩定粒料基層質量驗收標准》DBJ13-49-2003
39.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
40.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規范》GB/T5032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