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違章建築處罰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一般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如下: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於僅僅違反法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
對於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並處罰款。
對於違反法規定並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Ⅱ 什麼是建築工程罰款單
【為您推薦】武岡市律師
花都區律師
延吉市律師
彭州市律師
蕭縣律師
新都區律師
惠安縣律師
舒城縣律師
建築工程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國家為了減少人民的生命財產的損失,對建築工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都在法律方面做出了相應的懲罰制度。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去了解一下關於建築工程罰款單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什麼是建築工程罰款單
建築工程罰款單是政府部門對於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包方在工程建設中要求不達標的施工所作出的處罰,建築工程關繫到國計民生,對於政府來說是一直以來都極為重視監督工作.建築施工是一個受氣候影響、多工種交叉作業、臨時設施多、作業面變化多且人員集中的場所。所以會存在很多不安全的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為了能保證作業人員以及建築場所的施工安全以及以後建築工程能再質量方面達標投入使用。為了預知危險的發生以及消除危險,我們國家在《安全生產法》《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實事工程建設監督規定》等法律方面都有相關的處罰。
二、建築工程罰款單的目的
在我國,違章建築問題已經阻礙和諧社會建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違章建築不僅影響城市容貌,妨礙城市發展規劃的實施,還浪費資源,甚至對城市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對我國公共事務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戰建立體現中央和地方各級職能部門科學劃分的違章建築立法與決策執行機制,設計區別違章建築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罰的制度,建立規范的違章建築認定機制,設立專門違章建築監管主體和建立動態、長效、高科技的違章建築監管制度。為了保證建築工程能有效安全的投入使用。我們國家在《安全生產法》《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實事工程建設監督規定》以及地方行政法規中都有相應的處罰。沒有構成犯罪的一般都是給予經濟處罰。在具體的施工細節中,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也會有相應的經濟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帶給大家的關於建築工程罰款單的相關知識。在建築工程發面國家的法律法規都是知道作用,實施過程中,都是施工單位落實到具體的環節當中。建築工程罰款單的出現預知了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保證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同時保證工程質量的達標。也希望經濟處罰能引起人們在建築工程上的注意。
Ⅲ 建築工程施工違法行為及處罰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3)建築工程違章作業處罰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Ⅳ 誰能給我一份建築施工工地處罰條例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發布部門: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2/07
--------------------------------------------------------------------------------
建設部第23號令)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於建築安
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並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
建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標准;
(二)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
(三)制定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築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統計全國建築職工因工傷亡人數,掌握並發布全國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六)負責對申報資質等級一級企業和國家一、二級企業以及國家和部級先進建築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
生產否決權;
(七)組織全國建築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並表彰先進;
(八)檢查和督促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者參與工程建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建築企業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准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或者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築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三)建立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建
築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五)負責對申報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六)組織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並表彰先進;
(八)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構配件生產車間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九)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築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建築企業
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領導和管理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依據有關的法規、標准,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生產實
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築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按照安
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並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
費,保證職工在施工或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績或者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建築安全生產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建築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取得明顯
實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發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準承包工程或者停產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二)不按照建築安全生產技術標准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存在著嚴重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連續發生傷亡事故的;
(四)連續發生同類傷亡事故或者傷亡事故連年超標,或者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搶救不力,致使傷亡人數增多的;
(六)對於傷亡事故隱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2/07
Ⅳ 請問,建築工人如果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違反操作規程,對他們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應有完善的安全技術交底,進場三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