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人員配置要求
1、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質量員1人、安全員1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可由施工員兼任,機械員可由材料員兼任,勞務員、標准員可由施工員兼任。
2、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1人、質量員2人、安全員2人、材料員1人、機械員1人、資料員1人、勞務員1人。標准員可由施工員兼任。
3、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2人、質量員3人、安全員3人、材料員1人、機械員1人、資料員1人、勞務員1人、標准員1人。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5萬平方米,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應各增加不少於1人。
人員崗位職責
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應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6)和《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JGJ/T250-2011)及其他政策規定執行。
1、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負責建築施工現場的全面工作。
2、項目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建築施工的技術管理工作。
3、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協助項目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施工組織管理工作。
4、施工員:主要負責施工組織策劃、施工技術管理、施工進度成本控制、質量安全環境管理、施工信息資料管理等。
5、質量員:主要負責質量計劃准備、材料質量控制、工序質量控制、質量問題處置、質量資料管理等。
以上內容參考: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徵求《關於建築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配備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准
項目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
工程部、物資設備部、綜合辦公室、安質部、財務部 負責人
技術員若干、領工員若干
3. 建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標准
一個工程只有一個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根據需要設置,也可不要,技術負責人與施工員根據實際需要,規范中沒有明確說明,安全員規范中有說明,安全員的配置是以工程造價多少來確定的。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於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