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誰有《國家電網公司業擴供電方案編制導則》以及《國家電網公司業擴工程技術導則》
國家電網公司業擴供電方案編制導則
1.范圍
本導則規定了業擴供電方案的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電力客戶的界定和分級原則,確定了供電方式、計量方式、計費計價方式、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無功補償、繼電保護等主要技術原則。本導則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供電企業對220千伏及以下供電的各類客戶業擴供電方案的確定。
2 規范性引用
文件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供電營業規則》GB 50052-2009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4-1995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9-1992
《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60-2008
《35~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2008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12326-2008《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14285-2006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1GB/T 14549-1993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DL/T448-2000
《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27號令 《供電監管辦法》電監安全[2008]43號
《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國家電網營銷〔2010〕119 號
《關於加快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的意見》
3 術語
3.1 供電方案指由供電企業提出,經供用雙方協商後確定,滿足客戶用電需求的電力供應具體實施計劃。供電方案可作為客戶受電工程規劃立項以及設計、施工建設的依據。
3.2 主供電源指能夠正常有效且連續為全部用電負荷提供電力的電源。
3.3 備用電源指根據客戶在安全、業務和生產上對供電可靠性的實際需求,在主供電源發生故障或斷電時,能夠有效且連續為全部或部分負荷提供電力的電源。
3.4 自備應急電源指由客戶自行配備的,在正常供電電源全部發生中斷的情況下,能夠至少滿足對客戶保安負荷不間斷供電的獨立電源。
3.5 雙電源指由兩個獨立的供電線路向同一個用電負荷實施的供2電。這兩條供電線路是由兩個電源供電,即由來自兩個不同方向的變電站或來自具有兩回及以上進線的同一變電站內兩段不同母線分別提供的電源。
3.6 雙迴路指為同一用電負荷供電的兩回供電線路。
3.7 保安負荷指用於保障用電場所人身與財產安全所需的電力負荷。一般認為,斷電後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保安負荷:(1)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
(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環境大面積污染的;
(3)將引起爆炸或火災的;
(4)將引起重大生產設備損壞的;
(5)將引起較大范圍社會秩序混亂或在政治上產生嚴重影響的。
3.8 電能計量方式指根據電能計量的不同對象、以及確定的客戶供電方式和國家電價政策要求,確定電能計量點和電能計量裝置配置原則。
3.9 用電信息採集終端指安裝在用電信息採集點的設備,用於電能表數據的採集、數據管理、數據雙向傳輸以及轉發或執行控制命令。用電信息採集終端按應用場所分為專變採集終端、集中抄表終3端(包括集中器、採集器)、分布式能源監控終端等類型。
3.9 電能質量指供應到客戶受電端的電能品質的優劣程度。通常以電壓允許偏差、電壓允許波動和閃變、電壓正弦波形畸變率、三相電壓不平衡度、頻率允許偏差等指標來衡量。
3.10 諧波源指向公共電網注入諧波電流或在公共電網中產生諧波電壓的電氣設備。如:電氣機車、電弧爐、整流器、逆變器、變頻器、相控的調速和調壓裝置、弧焊機、感應加熱設備、氣體放電燈以及有磁飽和現象的機電設備。
3.11 大容量非線性負荷指接入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的電弧爐、軋鋼設備、地鐵、電氣化鐵路牽引機車,以及單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設備等具有波動性、沖擊性、不對稱性的負荷。
4 確定供電方案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4.1 基本原則
4.1.1 應能滿足供用電安全、可靠、經濟、運行靈活、管理方便的要求,並留有發展余度。
4.1.2 符合電網建設、改造和發展規劃要求;滿足客戶近期、遠期對電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綜合經濟效益。
4.1.3 具有滿足客戶需求的供電可靠性及合格的電能質量。44.1.4 符合相關國家標准、電力行業技術標准和規程,以及技術裝備先進要求,並應對多種供電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最佳方案。
4.2 基本要求
4.2.1 根據電網條件以及客戶的用電容量、用電性質、用電時間、用電負荷重要程度等因素,確定供電方式和受電方式。
4.2.2 根據重要客戶的分級確定供電電源及數量、自備應急電源及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配置要求。
4.2.3 根據確定的供電方式及國家電價政策確定電能計量方式、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安裝方案。
4.2.4 根據客戶的用電性質和國家電價政策確定計費方案。
4.2.5 客戶自備應急電源及非電性質保安措施的配置、諧波負序治理的措施應與受電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運。
4.2.6 對有受電工程的,應按照產權分界劃分的原則,確定雙方工程建設出資界面。
5 供電方案的基本內容
5.1 高壓供電客戶
(1)客戶基本用電信息:戶名、用電地址、行業、用電性質、負荷分級,核定的用電容量,擬定的客戶分級。
(2)供電電源及每路進線的供電容量。
(3)供電電壓等級,供電線路及敷設方式要求。
(4)客戶電氣主接線及運行方式,主要受電裝置的容量及電氣參數配置要求。
(5)計量點的設置,計量方式,計費方案,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安裝方案。
(6)無功補償標准、應急電源及保安措施配置,諧波治理、繼電保護、調度通信要求。
(7)受電工程建設投資界面。
(8)供電方案的有效期。
(9)其它需說明的事宜。
5.2 低壓供電客戶
(1)客戶基本用電信息:戶名、用電地址、行業、用電性質、負荷分級,核定的用電容量。
(2)供電電壓、公用配變名稱、供電線路、供電容量、出線方式。
(3)進線方式,受電裝置位置,計量點的設置,計量方式,計費方案,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安裝方案。
(4)無功補償標准、應急電源及保安措施配置、繼電保護要求。(5)受電工程建設投資界面。
(6)供電方案的有效期。
(7)其它需說明的事宜。
5.3 居民客戶
(1)客戶基本用電信息:戶名、用電地址、行業、用電性質,核定的用電容量。
(2)供電電壓、供電線路、公用配變名稱、供電容量、出線方式。
(3)進線方式、受電裝置位置、計量點的設置,計量方式,計費方案,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安裝方案。
(4)供電方案的有效期。
6 電力客戶分級
6.1 重要電力客戶的界定重要電力客戶是指在國家或者一個地區(城市)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對其中斷供電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用電單位或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重要電力客戶認定一般由各級供電企業或電力客戶提出,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2 重要電力客戶的分級
6.2.1 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斷供電危害程度,重要電力客戶戶可以分為特級、一級、二級重要電力客戶和臨時性重要電力客戶。
6.2.1.1 特級重要電力客戶,是指在管理國家事務中具有特別重要作用,中斷供電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力客戶。
6.2.1.2 一級重要電力客戶,是指中斷供電將可能產生下列後果之一的電力客戶:
(1)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
(2)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3)發生中毒、爆炸或火災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
(5)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造成較大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6.2.1.3 二級重要客戶,是指中斷供電將可能產生下列後果之一的電力客戶:
(1)造成較大環境污染的;
(2)造成較大政治影響的;
(3)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4)造成一定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6.2.1.4 臨時性重要電力客戶,是指需要臨時特殊供電保障的電力客戶。
6.3 普通電力客戶的界定除重要電力客戶以外的其它客戶,統稱為普通電力客戶。
7 用電容量及供電電壓等級的確定
7.1 用電容量的確定
7.1.1 用電容量確定的原則綜合考慮客戶申請容量、用電設備總容量,並結合生產特性兼顧主要用電設備同時率、同時系數等因素後確定。
7.1.2 高壓供電客戶
7.1.2.1 在滿足近期生產需要的前提下,客戶受電變壓器應保留合理的備用容量,為發展生產留有餘地。
7.1.2.2 在保證受電變壓器不超載和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應同時考慮減少電網的無功損耗。一般客戶的計算負荷宜等於變壓器額定容量的70%-75%。
7.1.2.3 對於用電季節性較強、負荷分散性大的客戶,可通過增加受電變壓器台數、降低單台容量來提高運行的靈活性,解決淡季和低谷負荷期間因變壓器輕負載導致損耗過大的問題。7.1.3 低壓供電客戶根據客戶主要用電設備額定容量確定。
7.2 供電額定電壓
1、低壓供電:單相為220V、三相為380V。
2、高壓供電:10、35(66)、110、220kV。客戶需要的供電電壓等級在110kV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
7.3 確定供電電壓等級的一般原則
7.3.1 客戶的供電電壓等級應根據當地電網條件、客戶分級、用電最大需量或受電設備總容量,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除有特殊需要,供電電壓等級一般可參照表1確定。
2.供電半徑超過本級電壓規定時,可按高一級電壓供電。
7.3.2具有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的客戶,宜採用由系統變電所新建線路或提高電壓等級供電的供電方式。
7.4 低壓供電
7.4.1 客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在 10kW 及以下時可採用低壓 220V 供電,在經濟發達地區用電設備容量可擴大到16kW。
7.4.2 客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 100kW 及以下或受電變壓器容量在 50kVA 及以下者,可採用低壓 380V 供電。在用電負荷密度較高的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採用低壓供電的技術經濟性明顯優於高壓供電時,低壓供電的容量可適當提高。
7.4.3 農村地區低壓供電容量,應根據當地農村電網綜合配電小容量、多布點的配置特點確定。
7.5 高壓供電
7.5.1 客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50kVA~10MVA時(含10MVA),宜採用10kV供電。無35kV電壓等級的地區,10kV電壓等級的供電容量可擴大到15MVA。
7.5.2 客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 5MVA~40MVA 時,宜採用35kV供電。
7.5.3 有66kV電壓等級的電網,客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15MVA~40MVA時,宜採用66kV供電。
7.5.4 客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 20MVA~100MVA 時,宜採用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供電。
7.5.5 客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100MVA及以上,宜採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供電。
7.5.6 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的客戶,當單迴路電源線路容量不滿足負荷需求且附近無上一級電壓等級供電時,可合理增加供電迴路數,採用多迴路供電。
7.6 臨時供電基建施工、市政建設、抗旱打井、防汛排澇、搶險救災、集會演出等非永久性用電,可實施臨時供電。具體供電電壓等級取決於用電容量和當地的供電條件。
7.7 居住區住宅用電容量配置
7.7.1 居住區住宅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用電容量的確定應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種類,同時滿足應急照明和消防設施要求。
7.7.2 建築面積在 50 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用電每戶容量宜不小於 4kW;大於 50 平方米的住宅用電每戶容量宜不小於8kW。7.7.3 配電變壓器容量的配置系數,應根據住宅面積和各地區用電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確定。
8 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
8.1 供電電源配置的一般原則
8.1.1 供電電源應依據客戶分級、用電性質、用電容量、生產特性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與客戶協商後確定。
8.1.1.1 特級重要電力客戶應具備三路及以上電源供電條件,其中的兩路電源應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任何兩路電源發生故障時,第三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8.1.1.2 一級重要電力客戶應採用雙電源供電,二級重要電力客戶應採用雙電源或雙迴路供電。
8.1.1.3 臨時性重要電力客戶按照用電負荷重要性,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通過臨時架線等方式滿足雙電源或多電源供電要求。
8.1.1.4 對普通電力客戶可採用單電源供電。
8.1.2 雙電源、多電源供電時宜採用同一電壓等級電源供電,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和切換方式要滿足重要電力客戶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
8.1.3 根據客戶分級和城鄉發展規劃,選擇採用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或架空-電纜線路供電。
8.2 供電電源點確定的一般原則
8.2.1 電源點應具備足夠的供電能力,能提供合格的電能質量,滿足客戶的用電需求,保證接電後電網安全運行和客戶用電安全。
8.2.2 對多個可選的電源點,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8.2.3 根據客戶分級和用電需求,確定電源點的迴路數和種類。8.2.4 根據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規劃要求,就近選擇電源點。路徑應短捷順直,減少與道路交叉,避免近電遠供、迂迴供電。
8.3 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的一般原則
8.3.1 重要電力客戶應配變自備應急電源及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滿足保安負荷應急供電需要。對臨時性重要電力客戶可以租用應急發電車(機)滿足保安負荷供電要求。
8.3.2 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容量應至少滿足全部保安負荷正常供電的需要。有條件的可設置專用應急母線。
8.3.3 自備應急電源的切換時間、切換方式、允許停電持續時間和電能質量應滿足客戶安全要求。
8.3.4 自備應急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應裝設可靠的電氣或機械閉鎖裝置,防止倒送電。
8.3.5 對於環保、防火、防爆等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應選用滿足相應要求的自備應急電源。
8.4 非電性質保安措施配置的一般原則非電性質保安措施應符合客戶的生產特點、負荷特性,滿足無電情況下保證客戶安全的需要。
9 電氣主接線及運行方式的確定
9.1 確定電氣主接線的一般原則
9.1.1 根據進出線迴路數、設備特點及負荷性質等條件確定。9.1.2 滿足供電可靠、運行靈活、操作檢修方便、節約投資和便於擴建等要求。
9.1.3 在滿足可靠性要求的條件下,宜減少電壓等級和簡化接線等。
9.2 電氣主接線的主要型式橋形接線、單母線、單母線分段、雙母線、線路變壓器組。
9.3 客戶電氣主接線
9.3.1 具有兩回線路供電的一級負荷客戶,其電氣主接線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35kV 及以上電壓等級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或雙母線接線。裝設兩台及以上主變壓器。6-10kV 側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
2、10kV 電壓等級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裝設兩台及以上變壓器。0.4kV側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
9.3.2 具有兩回線路供電的二級負荷客戶,其電氣主接線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35kV 及以上電壓等級宜採用橋形、單母線分段、線路變壓器組接線。裝設兩台及以上主變壓器。中壓側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
2、10kV 電壓等級宜採用單母線分段、線路變壓器組接線。裝設兩台及以上變壓器。
0.4kV 側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
9.3.3 單回線路供電的三級負荷客戶,其電氣主接線,採用單母線或線路變壓器組接線。
9.4 重要客戶運行方式
9.4.1 特級重要客戶可採用兩路運行、一路熱備用運行方式。9.4.2 一級客戶可採用以下運行方式:
1、兩回及以上進線同時運行互為備用。
2、一回進線主供、另一迴路熱備用。
9.4.3 二級客戶可採用以下運行方式:
1、兩回及以上進線同時運行。
2、一回進線主供、另一迴路冷備用。
9.4.4 不允許出現高壓側合環運行的方式。
10 電能計量點及計量方式的確定
10.1 電能計量點電能計量點原則上應設置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
10.2 電能計量方式
10.2.1 低壓供電的客戶,負荷電流為60A及以下時,電能計量裝置接線宜採用直接接入式;負荷電流為60A以上時,宜採用經電流互感器接入式。
10.2.2 高壓供電的客戶,宜在高壓側計量;但對10kV供電且容量在315kVA及以下、35kV供電且容量在500kVA及以下的,高壓側計量確有困難時,可在低壓側計量,即採用高供低計方式。
10.2.3 有兩條及以上線路分別來自不同電源點或有多個受電點的客戶,應分別裝設電能計量裝置。
10.2.4 客戶一個受電點內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應分別裝設電能計量裝置。
10.2.5 有送、受電量的地方電網和有自備電廠的客戶,應在並網點上裝設送、受電電能計量裝置。
10.3 電能計量裝置的接線方式接入中性點絕緣系統的電能計量裝置,宜採用三相三線接線方式;接入中性點非絕緣系統的電能計量裝置,應採用三相四線接線方式。
10.4 電能計量裝置的配置各類電能計量裝置配置的電能表、互感器的准確度等級應不低於表2所示值。
10.5 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的配置所有電能計量點均應安裝用電信息採集終端。根據應用場所的不同選配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對高壓供電的客戶配置專變採集終端,對低壓供電的客戶配置集中抄表終端,對有需要接入公共電網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客戶配置分布式能源監控終端。
11 電能質量及無功補償技術要求
11.1 供電電壓允許偏差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企業供到客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1、35kV 及以上電壓供電的,電壓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不超過額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
3、220V單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10%。
11.2 非線性負荷設備接入電網
11.2.1 非線性負荷設備的主要種類
1、換流和整流裝置,包括電氣化鐵路、電車整流裝置、動力蓄電池用的充電設備等。
2、冶金部門的軋鋼機、感應爐和電弧爐。
3、電解槽和電解化工設備。
4、大容量電弧焊機。
5、大容量、高密度變頻裝置。
6、其他大容量沖擊設備的非線性負荷。
11.2.2 客戶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非線性負荷設備接入電網的電能質量評估報告。
11.2.3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運、同步達標」的原則,在供電方案中,明確客戶治理電能質量污染的責任及技術方案要求。
11.3 諧波限值客戶負荷注入公共電網連接點的諧波電壓限值及諧波電流允許值應符合《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1993)國家標準的限值。
11.4 電壓波動和閃變的允許值客戶的沖擊性負荷產生的電壓波動允許值,應符合《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12326-2008)國家標準的限值。
11.5 無功補償裝置的配置原則無功電力應分層分區、就地平衡。客戶應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按有關標准設計並安裝無功補償設備。為提高客戶電容器的投運率,並防止無功倒送,宜採用自動投切方式。
11.6 功率因數要求100kVA及以上高壓供電的電力客戶,在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不宜低於0.95;其他電力客戶和大、中型電力排灌站、躉購轉售電企業,功率因數不宜低於0.90;農業用電功率因數不宜低於0.85。
11.7 無功補償容量的計算
11.7.1 電容器的安裝容量,應根據客戶的自然功率因數計算後確定。
11.7.2 當不具備設計計算條件時,電容器安裝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35k及以上變電所可按變壓器容量的10%~30%確定;2、10kV變電所可按變壓器容量的20%~30%確定。
12 繼電保護及調度通信自動化技術要求
12.1 繼電保護設置的基本原則
12.1.1 客戶變電所中的電力設備和線路,應裝設反應短路故障和異常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的要求。
12.1.2 客戶變電所中的電力設備和線路的繼電保護應有主保護、後備保護和異常運行保護,必要時可增設輔助保護。
12.1.3 10kV及以上變電所宜採用數字式繼電保護裝置。
12.2 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要求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應具有保護動作閉鎖的功能。
12.3 需要實行電力調度管理的客戶范圍
1、受電電壓在10kV及以上的專線供電客戶。
2、有多電源供電、受電裝置的容量較大且內部接線復雜的客戶。
3、有兩迴路及以上線路供電,並有並路倒閘操作的客戶。
4、有自備電廠並網的客戶。
5、重要電力客戶或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戶等。
12.4 通信和自動化要求
11.4.1 35kV及以下供電、用電容量不足8000kVA且有調度關系的客戶,可利用用電信息採集系統採集客戶端的電流、電壓及負荷等相關信息,配置專用通訊市話與調度部門進行聯絡。12.4.2 35kV 供電、用電容量在 8000kVA 及以上或110kV 及以上的客戶宜採用專用光纖通道或其他通信方式,通過遠動設備上傳客戶端的遙測、遙信信息,同時應配置專用通訊市話或系統調度電話與調度部門進行聯絡。
12.4.3 其他客戶應配置專用通訊市話與當地供電公司進行聯絡。
附 錄 A 本導則用詞說明
A.0.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一般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4 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做,但硬性規定這樣做有困難時,採用「應盡量」。
5 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A.0.2 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准、規范或其它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按……執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准、規范或其它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參照……」。
附 錄 B電能計量裝置分類
B.0.1 I類電能計量裝置
月平均用電量5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客戶、200MW及以上發電機、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網經營企業之間的電量交換點、省級電網經營企業與其供電企業的供電關口計量點的電能計量裝置。
B.0.2 Ⅱ類電能計量裝置
月平均用電量1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2000k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客戶、100MW及以上發電機、供電企業之間的電量交換點的電能計量裝置。
B.0.3 Ⅲ類電能計量裝置
月平均用電量1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315kVA及以上的計費客戶、100MW及以下發電機、發電企業廠(站)用電量、供電企業內部用於承包考核的計量點、考核有功電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的送電線路電能計量裝置。
B.0.4 Ⅳ類電能計量裝置
負荷容量為 315kVA 以下的計費客戶、發供電企業內部經濟技術指標分析、考核用的電能計量裝置。
B.0.5 Ⅴ類電能計量裝置單相供電的電力客戶計費電能計量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