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哈爾濱工程大學預科班和普通錄取區別
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以下簡稱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培養少數民族合格人才,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是國家為加快培養少數民族人才而採取的一種特殊辦學形式。
第三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依法辦學、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養任務,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五條 民族預科班是指對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實施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預備性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
民族班是指對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實施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
第六條 民族預科教育實行集中和規模化辦學,統一管理;根據本、專科(高職)培養目標的要求,加強學生道德素質教育,強化文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為進入本、專科(高職)學習打下良好基礎。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內地、民族地區高等學校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和宣揚宗教。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負責協調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規模發展和布局調整。制定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學、管理等政策措施。確認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學校;編制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發展規劃,下達年度招生計劃;評估、研究、協調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部門、本地區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發展規劃,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建議;管理和協調本部門、本地區的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民族政策和有關政策措施,辦好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落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發展規劃;制定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實施方案和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本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的學籍以及預科生的考評等。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十二條 承擔民族預科教育的學校應設立院(系)級教育機構專門負責實施預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民族預科教育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預科班的政策和學校有關民族預科教育的具體辦法,實施民族預科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立預科教育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定的辦學規模,具備教學所需的校舍、設備、圖書資料;
(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接受預科畢業生的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應與承擔培養民族預科班的學校建立聯系,對預科生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配合做好預科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錄取
第十六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十七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重點招收邊遠農村、高寒地區、山區、牧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適量招收散雜居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劃,根據民族地區的需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下達。
第十九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國家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規定適當降分提檔、擇優錄取。具體降分幅度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民族預科班招生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確定專業。
預科生結業時,根據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狀況,由招生學校提供專業計劃。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和學生個人的志願確定專業。
第二十一條 招生學校錄取民族預科班學生、民族班學生後,應當將錄取通知書直接送達考生本人。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要求辦理報到和戶口遷移、移送檔案等手續。
第四章 學制與教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學制,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為一年。
民族預科教育可進行學分制試點。
第二十三條 民族預科班教學任務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地方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的教學和培養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宏觀指導。
第二十四條 民族預科教育的課程設置,按照「突出重點、加強基礎、兼顧專業」的原則,開設漢語文、數學、外語、計算機和馬克思主義理論思想政治教育課程。根據文、理科學科特點,也可以開設必要的專業基礎知識講座。
第二十五條 民族預科班實行統一教學計劃、統一教材、統一教學標准。
漢語文、數學、外語、計算機、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思想政治等基礎課程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使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的民族預科班統編教材。其他課程教材由預科培養學校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民族預科班新生,依據本、專科(高職)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專業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編班教學。
新生要求變更教學班的,須在入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民族預科教育實行考核制度。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學期考核成績載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考查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
實行學分制試點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學生學習成績根據需要規定考核、記分。
第二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學生必須修完預科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
學生預科結業時學校組織考核。考核合格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並報學生轉入的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
未取得預科結業證書者,退回生源地區。相關手續由預科培養學校負責辦理,並報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備案。
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應對預科結業考核給予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負責錄取預科結業合格的學生,發送錄取通知書。
民族預科班學生持結業證書和轉入錄取通知書到招生學校報到並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
第三十條 民族班學制與教學管理按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舉辦和管理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應當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為主要內容,教育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世界觀、人生、價值觀;培養學生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風尚;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勇於創新,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的教育管理應當遵循生活上關心愛護、校紀校規上嚴格要求、教學上耐心細致的原則。
加強民族團結教育,使各民族學生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學校可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違紀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收 費
第三十五條 民族預科班學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科生學費標准收取;民族預科班學生轉入本、專科(高職)後,其學費仍按照預科生錄取當年招生學校的學費標准收取。
民族班學生應當與同等學歷層次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落實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由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負責民族預科班學生的「獎、貸、助、補、減」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確保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按國家有關政策得到資助。
第七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建立正式在編專職教師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負責民族預科班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根據民族學生多元文化的特點和民族預科班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教師和管理人員從事教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的教師,應當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實行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制度。
民族預科班教師享受與本校本、專科教師同等待遇。
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聘任與本校其他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相同。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保障教師參加進修、培訓、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時間和經費。
民族預科班教師連續三年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有計劃地安排進修、培訓和開展學術研究,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和教學水平。
第四十條 根據民族預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學管理任務的繁重程度,民族預科班教師和管理人員的編制適當放寬。
第八章 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第四十一條 民族預科班的辦學經費,依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的規定,按本、專科生的標准和當年實際招生數,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核撥,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民族預科班所需的基礎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應當納入學校整體建設規劃和計劃,予以落實,確保良好的預科教育教學條件。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保障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備反映我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圖書及音像資料。
高等學校要尊重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習俗。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辦好清真餐飲。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預科生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於預科辦學支出。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學校民族預科教育捐資助學。
第九章 教育教學評估
第四十六條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民族預科教育的健康發展,建立民族預科教育評估制度。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民族預科教育教學的評估工作。
第四十七條 民族預科教育評估工作定期舉行。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 對辦學條件符合要求、教學質量優秀、辦學成績突出、辦學效果好的高等學校給予通報表揚和表彰;辦學條件達不到要求、教育教學質量等部分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準的高等學校,分別給予通報、限期整改;對全部或絕大多數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准而又無條件改進的高等學校,終止其舉辦民族預科班資格。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哈爾濱工程大學2020年幼兒園怎麼招生
今年因為疫情的原因,所以對哈爾濱工程大學幼兒園的招生一般都是在網路上進行,也可以直接去幼兒園咨詢。
❸ 哈爾濱工程大學考研招收跨專業考生嗎
那個學校都收啊,只要你能考上,不過,有些導師不喜歡跨專業的考生哈,自己把握、
❹ 哈爾濱工程大學2021年高校專項計劃專業
高校專項計劃,是國家為更好地促進教育公平、讓更多的農村學生上大學而出台的一項優惠政策,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確定。
高校專項計劃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招生計劃不少於學校本科招生規模的2%。中央部門高校要將調減的特殊類型招生名額優先安排高校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確定。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須在實施區域農村,考生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及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
❺ 哈爾濱工程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簡稱為「哈工程」),現隸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雙一流」、「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南通大街145號,郵編為150001。
第三條 學校是本科第一批次錄取院校,招生類別包括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國家民委貧困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灣學測生、港澳台聯合招生、中外聯合辦學、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條 哈爾濱工程大學南安普頓海洋工程聯合學院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包含船舶與海洋工程(聯合學院)、輪機工程(聯合學院)、自動化(聯合學院)、水聲工程(聯合學院)四個本科專業,學制四年(均在本校就讀)。
第六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符合哈爾濱工程大學南安普頓海洋工程聯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還將獲得南安普頓大學相應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學校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吸納教師、學生代表參加,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並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成立以紀委書記為組長的招生監督領導小組,全面監督招生工作。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同時歡迎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數量及佔全國生源總量比重、生源質量、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1%的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生源的調檔比例事宜。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二條 學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發布為准。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國家民委貧困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灣學測生、港澳台聯合招生、中外聯合辦學、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及教育部有關文件和經教育部審核備案的專項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時按各省(區、市)招生計劃的100%-105%調檔,對於填報的專業志願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做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錄取體檢標准按《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於120分,不加試口語。
第十七條 學校土木工程(中外聯合辦學)、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中外聯合辦學)、材料物理(中外聯合辦學)專業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於100分;船舶與海洋工程(聯合學院)、輪機工程(聯合學院)、自動化(聯合學院)、水聲工程(聯合學院)專業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於105分(江蘇考生不低於84分)。以上專業主要以英語授課,其他語種考生慎報。以上專業只招收有志願考生。以上專業均不加試口語。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分配專業,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照高考總分、數學、外語、語文、綜合的順序,優先分配成績高考生的專業。
第十九條 學校對江蘇省本科一批次考生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A和B,必測科目等級要求為4C1合格。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先按選測科目等級再按照數學、外語、語文的順序分配專業。
第二十條 學校在內蒙古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統一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符合者,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財政廳核定的項目與標准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二十四條 學校通過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招生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zsb.hrbeu.e.cn,咨詢電話:0451-82519740。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聯系電話: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准。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工程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❻ 哈爾濱工程大學屬於文科類大學還是理科類大學屬於幾本最低錄取多少
是理工類大學,屬於國家重點大學,一批,遼寧地區的招生分數在580分左右
❼ 哈爾濱工程大學美術生錄取標準是什麼啊
哈爾濱工程大學「工業設計」專業不單獨組織術科考試,均採用招生省份術科統考成績,只招收藝術類文科考生。學校在術科統考成績、文化課統考成績均達到該省藝術類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且報考我校的考生中,按術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工業設計(藝術類)專業要求外語成績70分以上。
❽ 哈爾濱工程大學招收微電子專業碩士嗎想考研 大家幫忙啊 謝謝啦
沒有。
哈工程信通學院設有5個工學碩士授權點:通信與信息系統、信號與信息處理、光學工程、電磁場與微波技術和電路與系統。3個工程碩士授權點:電子與通信工程、儀器儀表工程和光學工程。
而微電子只是學院的的一個本科專業。
建議lz去別校詢問一下,也可以報考信通學院其他碩士專業,通信之類的,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