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可当规范使用吗
标准及规范有层级规则。
当国标没有相应规定时,可按行业规定执行,
规范、规程、标准虽然用词不同,大原则是一致的,就是都是用来指导操作和对工程(产品)进行鉴定、评价的。
所以: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可视为规范。
『贰』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ail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为CAREC。
第二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是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设备制造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铁路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铁路建设事业和铁路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铁道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铁道部综合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组织学习研究有关铁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铁路建筑业界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诚信评价、资质及执业资格审核等工作,评选、表彰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四)引导和推动铁路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中国企业承包国(境)外铁路工程建设情况,根据会员要求和建议,提供咨询、协调、服务,支持中国企业进入国际铁路工程建设市场。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
(八)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从事铁路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的企业及铁路建设单位、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和制造厂家,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对本会有贡献的资深理事,在铁道建设行业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有丰富铁路建设经验和管理特长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提供有关改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团体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其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并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叁』 是不是有个骗人的协会叫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正规的应该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提问的朋友,建筑的那个就是骗人的,经常接到他们要组织标准的培训电话
『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协会性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全国性学术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介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CECS),前身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10月。1991年7月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审查后,批准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名义注册登记。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本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陆』 建设工程国内可以投标的协会商会有哪些
不管是建设工程还是其他工程,你要在国内投标都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国内现在的法律法规现在现在还不允许串通招投标,所以你要找的建设工程投标的协会商会是没有的。
『柒』 建设部中国建筑工程业协会是什么协会呢咨询师培训通过率有多少呢谢谢。
他们是保过班,费用比网校的要高一点,但效果很不错。去年我们院里去了几个,都过了。今年还要参加,你可以参考比较一下。
『捌』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有这个组织吗
不要相信这种协会,请大家注意,中国建筑工程协会和中国交通工程协会都是流氓协会,由同一班人操纵,以各种协议保过的培训班为诱饵,不断打电话诈骗广大工程师的钱!我身边已经有好几个朋友受骗。他们每年都会不厌其烦地打电话给要考试的应考者。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受骗!闫主任,刘主任(真名刘岩)就是他们的头。希望这信息对大家有用。
『玖』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官网是什么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成立于1984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1991年在民政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民间性质的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性社会团体。1994年、1997年民政部对我协会进行了两次复查,认为本协会符合法...
『拾』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RION,缩写:CBM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建材工程建设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从事与建材事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服务,组织行业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进行行业规范,推动我国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与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二)参与制定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组织对建材行业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在“三改一加强”(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推动本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会员单位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对行业内部价格自律、招投标工作进行协调、规范建材行业市场秩序,引导平等竞争,促进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市场有序的运作和发展。
(五)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建设方面的经营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经济的先进经验;开展同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技术、学术、经济情报信息的合作交流。
(六)开展工程建设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职工培训,举办技术研讨、讲座,成果交流、联谊等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推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国内外建材市场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经营的模式。
(八)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办理建材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推荐、评选等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
(九)开展建材工程建设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协助企业做好标准、工法编写及发布等服务工作。
(十)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图书、技术经济信息和管理经验等资料,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完成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 年3 月26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