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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4 04:11:29

① 北京有没有哪条法令规定建筑工地半夜不能施工!能投诉不!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如果施工单位有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那么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一)凡经环保部门测定,并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二)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三)因各类抢险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的,对附近居民不予补偿。由抢险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确保抢险工程顺利进行。

② 夜间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填写一个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去县建委办理.

③ 夜间施工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六十三条之 (四)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也就是从夜间22:00到第二天凌晨6:00,正是人们休息的时候,一般这段时间是不允许施工。

二、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施工工艺必须连续完成,比如混凝土的浇筑工程,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要占用人们夜间休息的这段时间,此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

三、当施工单位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还必须在影响区域进行公示,而且必须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其排放噪音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④ 北京允许建筑施工的时间

北京夜间施工的时间是22:00到次日6:00,若没有办理夜间施工证的话此时间段是不能施工的,如果有人施工你可以向城管举报,他们会出面制止的。你上面说的6:00开始施工,施工方是不违反规定的,有一个办法就是由居委会出面和施工方协商,看能否能稍稍推迟开工时间,或刚开始施工时仅做一些噪音较小的工作。这是我的一点经验,你可以试试。

⑤ 北京市规定几点之后就不能再施工了

施工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委取得建筑施工夜间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夜间施工,但22点至次日8点不得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请见北京市政府相关通知(见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416

【实施日期】 19960416

【章名】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城市面貌明显
改观,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市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是必须看到
,为了进一步增强首都功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不断改
善市民居住条件,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繁重。对此,
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其他有关
单位和广大市民,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相互支持,妥善解决城市建设
中施工扰民和妨碍正常施工秩序的问题,以保证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顺利
进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
声扰民,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环保
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
周围居民的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证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
进行。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
、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工地
活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
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积极创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施工方案进行审定,并经工程
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或者减轻噪
声污染扰民的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
益,尽力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便;当地群众要积极支持城市
建设,维护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市
民文明公约》,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在夜间
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负责批准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并按严重违章施工处理,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
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
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
到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
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公布连续施工的时间,向工程周围的居
民做好解释工作。

(二)开挖土方量10万立方以上或者需连续运输土方15日以上的
深基础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指定行车路线的专用通行证。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接
待处要认真接待来访的居民,接受并处理关于施工噪声扰民的意见,并于
3日之内给予答复。

(一)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
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
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公安、环保、街道办事处等部
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二)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
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
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五、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按
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
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一)凡经环保部门测定,并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二)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
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
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因各类抢险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的,对附近居民不予补偿。由抢
险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确
保抢险工程顺利进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
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
发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施工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
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严禁
向施工现场投掷各种物品或者殴打施工人员、破坏生产设备及其它公物。

七、依法严肃处理各种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和责任人。以各种理
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
的,由公安机关强行拆除障碍、将责任人带离现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对组织煽动居民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
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给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扰
乱正常施工秩序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负责解释。

可以向当地城管投诉。请查询相关电话。

⑥ 夜间施工 及 夜间施工证

一、从夜间22:00到第二天凌晨6:00,正是人们休息的时候,一般这段时间是不允许施工。


二、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施工工艺必须连续完成,比如混凝土的浇筑工程,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要占用人们夜间休息的这段时间,此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
三、当施工单位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还必须在影响区域进行公示,而且必须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其排放噪音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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