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北京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0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等。
法定代表人:朱斌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联系方式:010-5682509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397室
Ⅱ 中国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怎么样 急,急,急 ,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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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接受隶属企业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何峻
成立时间:2006-09-27
工商注册号:310109000442045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四平路710号703-W室
Ⅳ 南京绿城东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属于绿城集团的公司,绿城建设的区域公司,负责江苏上海安徽的房产代建业务,待遇福利不错,在业内属于75分位以上。
Ⅳ “保姆纵火案”家属林生斌为什么起诉消防局
6月25日,据杭州中院通报:2018年5月21日,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九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557440.8元,财产损失4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00元,并赔礼道歉。
5月28日,本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诉前调解、诉讼风险、起诉材料补正等事项;同时,鉴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议三原告撤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经释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有关精神,本院决定先一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经本院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诉,本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Ⅵ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06月18日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柏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等。
法定代表人:黄柏钧
成立时间:2004-06-18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28100004520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兰墅路20号
Ⅶ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2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等。
法定代表人:朱宗民
成立时间:2012-02-27
工商注册号:1101080146561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39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