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述治理违法建设的程序
可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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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43号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生效时间:1999年11月有效性:有效]
(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效,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第六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实行分级负责制,职责权限的分工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七条 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施工暂设工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屋以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擅自改变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施工暂设工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限期拆除。
第八条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必须限制在2年以内;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2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禁止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通过再次办理规划许可证件变相延长该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
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必须再延长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规划许可证件的复印件置于建设工程的明显位置。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市或者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规划许可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成使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
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的决定,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作出给予罚款、暂不予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以及违反规定程序,违法批准工程建设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在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必须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违反规定只作出罚款决定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非法批准工程建设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强令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建设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分管范围内违法建设禁止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结合当前开展拆除违建,谈谈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一、完善立法,加强“三改一拆”的法制保障。以“法治”推进“三改一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周延”,即弥补“三改一拆”的法制空白、厘清政策要求、规范执法流程。其次要把好立法的“公平正义”关,确保“三改一拆”制度框架的良法之治。
(1)编制更严密的“三改一拆”法律制度网。依据《浙江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尽快推进《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处置和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结合“三改一拆”实际,推进我市地方创新立法;同时,国土、水利、交通、司法部门也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三改一拆”具体的法规文件;建立健全各项防违控违有效机制,全面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工作机制。
(2)以政策法治化提升“三改一拆”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三改一拆”工作中运行成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要加强总结,通过法定程序以法规、规章形式进行规范;政策的制定执行要依照法治标准理性建构,各县、市“三改一拆”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要在上级政策授权的范围内施行,不合法律的政策制定出台,不仅浪费政策资源,也有损执法的实效;注重“三改一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遵守公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政策权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3)规范“三改一拆”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三改一拆”政策制定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促进改拆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完善政策冲突审查机制,加强审查和协调,确保“三改一拆”各项政策在法律范围内和谐共存、避免冲突。建立“三改一拆”政策执行的评估反馈与矫正机制。政策的制定实施当有明确的目标指引,在“三改一拆”推进过程中应对其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并根据执行效果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加强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对起草的“三改一拆”政策,要加强法制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政策的合法化合理化。
二、恪尽职守,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确保“三改一拆”的顺利推进,除了日常的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政府部门必须通过自身的诚实守信和真诚践行,进一步夯实活动的民众基础,激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对“三改一拆”活动的信赖和支持。
(1)干部带头守法,不搞违建。《论语》有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唯有公平、官不私亲、从我做起,“三改一拆”才能赢得最大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成为“三改一拆”法治宣传的实践者、推动者。党员干部要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拖“三改一拆”后腿;带头支持“三改一拆”,不准做不利于工作推进的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加强责任追究,对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甚至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2)公平拆违,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起码要求。“三改一拆”绝对不留法外之地,任何违法建筑,不论后台强硬、财雄势大和积重难返,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检验甄别、公平裁量;要做好源头的违建分类处置,做到分类合理、政策明晰、公开透明,合法的依法得到保护,非法的坚决依法处置;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畏强势、不阿权贵,先向硬骨头、恶势力开刀,从而带动其他违建者的自觉拆违,营造百姓拥护、以拆促拆的良好氛围。
(3)重诺守信,言必信行必果。一个政府要树立崇高威信、赢得百姓支持,必须做到为政以德、为政以信。政府政策的制定首先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要加强“改拆”政策和创“无违建”政策的深入宣传和引导,让百姓切实感觉到政府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改善民生的良苦用心和长远考量;政府要体现诚实信用品格,做到有承诺必有践诺,承诺违建什么时候拆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拆除,承诺的“改拆”补偿、区域整治和“无违建”创建,要按照承诺的政策决策和利益补给严格执行;“拆违天下第一难”,尤其要倡导严谨务实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量力而行,避免拍胸脯、说大话;加强政策稳定性,严防朝令夕改,“三改一拆”推进中,制定政策要严谨,政策一旦形成,就要始终如一贯彻下去,这是政府“言行一致”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百姓信赖利益的需要,如因政策变动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要予以充分补偿。
(4)加强服务,做好“改拆”后的善后保障。在“三改一拆”尤其是违建执法后,不可一折了事而安,加强后续关怀、抚慰和保障。纯粹拆除行为经常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后果,而善后关怀有缓和矛盾、治愈创伤之功能。在执法中,应将“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在依法拆违的同时,因地制宜,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用好政策规定,加强善后事宜处理,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程序公正,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化水平。“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三改一拆”要通过自身的程序正义向公民负责,增强人们对“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决策的信心,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水平。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着眼于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完善“三改一拆”重大项目和重大拆违事件的合法性审查论证;落实“三改一拆”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进了解,消除疑虑;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等情况同样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执法者的信任,既是对执法者道德人格的信任,又与对制度的信任联系在一起的,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关乎整个执法威信。“三改一拆”尤其是拆违执法牵涉利益矛盾复杂,需要执法者兼具优良的法律素养和工作作风,兼具高水平的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不仅需深入洞察违建规律,还要谙熟乡土市民社会特征和日常百姓心理。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拆违协商技巧”、“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何收集思想工作信息”,执法部门领导要身先士卒,带领队员深入一线,对违建当事人进行劝说沟通,培养一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实际执法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拆违执法队伍。
四、创新管理,探索“三改一拆”的现代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现代治理思维和模式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涵,在“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工作中积极探索现代治理模式,对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标本意义。
(1)推进“三改一拆”的教化引导。政府通过引导、建议、激励等非强制手段取得相对方自愿配合,以实现“三改一拆”活动既定目标,是一个以外在引导内化为公民意愿的过程。首先是做好服务引导。政府寓教育、管理于服务,将“三改一拆”的官方政策、流程信息等传递给公众,以引导行为合法性。主要做法有:通过讲座、传媒、绘制简要流程等,向公众传达建筑安全的信息,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建造房屋;针对不同防控对象设计讲解违建管理中的模糊点和易违法情形,降低违法风险;必要时做好协助审批和服务工作。其次是做好教育引导。尤其对新建小区、拆迁区、农居修缮区等违建易发区,开展区域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执法等具体环节,就特定对象,适时、有的放矢开展教育,使教育更深入人心。再次是做好激励引导。通过激励、奖励等手段调动公众抵制违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例如通过“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防控先进单位评比”等,树立典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形成各区域团体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以“提升改造周边配套”、“获得政府‘三改’政策项目实施”等激励措施,将防控先进区域建设与区域内每个成员利益相挂钩,以调动每个人的防控积极性,形成大家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建的良好局面;同时,对村(社区)等群众基层组织的考核中,更多地加入激励、奖励等元素,淡化压制色彩。最后是做好规劝引导。即在违建已发生、付诸政府强制力前,对违建者进行劝说告诫,在保证当事人就得在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引导其自行拆除违建。
(2)推进“三改一拆”的基层自治。推动社区、小区、村庄、村民小组等最基层区域组织的拆违自治,能最大程度实行重心下移、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基层防控发现快、制止早等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对抗冲突。首先,充分发挥镇(街)对村(社)等基层组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推进区域自治规范违建防控条款的设置和执行。其次,加强基层防控规律研究,政府指导利用经济杠杆、曝光等手段对成员形成有效制约,使自治规范更加科学健全。再次,监督确保违建自治规范的规定合乎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序良俗,畅通民意表达和参与渠道,确保成员自治权利的落实。最后,通过提供资金、人员培训以及违建管理专业技术支持,促进区域违建自治能力的提升,帮助提高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激活违建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
(3)推进“三改一拆”的协商民主。首先是推进区域违建整治中的协商民主。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推进过程中,往往要对某个区域或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予以一并整治,这时涉及的违建数量常呈一定规模,还有很多是成因复杂的老违建,积极运用协商民主,能在“三改一拆”整治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做法:一是根据受影响程度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和优先顺序,对于直接利益相关的个人或团体,政府应该确保他们知悉参与协商的途径和程序;二是根据涉及群众规模,推选代表或直接参与,通过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问卷征求意见等形式,引导参与者充分行使表达权,就整治拆违问题和创“无违建”创建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展开充分平等真诚的协商沟通;三是以平等协商者的身份,宣传政府行为的目的,让群众了解他个人的牺牲是因为什么,以减少民众抵触情绪,提高政府行为的被支持度。其次是针对不同防控群体的协商民主。具体做法:一是要充分了解群众是怎么想的,针对不同违建类型和违建群体,设计群众最关心、最利益相关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意调查;二是要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有选择地吸纳进政策制定中,反思现行法律政策的缺失,保证政策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基础上,避免“法不责众”;三是要通过协商民意调查向公众传递违建治理的理念,宣讲治违的政策法规,使防控工作更加深入民心。
(4)推进“三改一拆”的公众参与。首先是加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三改一拆”政策如房屋审批修缮、区域规划制定等的决策出台,可邀请各方利益代表听取意见、参与讨论,完善参与的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法。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村、社区干部、普通村(市)民等基层代表,确保参与的有效性;着力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素质,避免参与的盲目性;对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必要地反馈和说明,确保参与的真实性。其次是加强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条件许可的区域,组织志愿者或其他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到违建执法中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建防控工作,能一定程度缓和执法矛盾,增进公众对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再次是加强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市政府“公述民评”等载体,接受公众监督和绩效评估,听取民情、吸收民智,获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信息,积极畅通渠道、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提高治违成效。
3. 为什么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一般设立,各种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也要求设立。属于负责协调指挥该项目工程建设的临时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以前的规定要求工程指挥部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比如负责人应为什么级别的项目经理(现在交建造师)。
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制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所采用的一种基本组织模式,它主要是以政府派出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形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4. 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整改方案公示后,可以规划验收吗
办理对象
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1.按建筑物规划报建审批图纸施工
2.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有关要求及城市规划的有关国家规范标准
3.符合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所需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类),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1 份(需验正本、 附件即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1 份(需验正本, 凡在各区办事处办理报建,经规划局备案的案件,验收时提 供批复书正本),
5、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
6、 建设工程放线技术报告原件,7、中山市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原件,
8、中山市城建档案馆出示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 见书》(办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项目、市政管线、民用建 筑验收时需要提供,其中 6 层或 5000 ㎡以下的住宅除外),
9、竣工测量图原件 2 份及电子文件 1 份,
10、电子文件来源证明 1 份,11、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 1 份(需验正本),
12、市政管线规划验收批复书复印件 1 份(建筑物规划 验收时需提供,私人住宅除外),
13、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组织主 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印件(需验正本,单位报建时提供),
14、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私人 报建时提供),
15、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需提供)
5. 省住建厅下发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治理方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2019年2月20日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豫政办〔2017〕151号)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敢于直面问题,以实施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为契机,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为手段,下大力气严厉打击,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打、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使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主体。治理重点为: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因存在其他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重点治理的工程项目。
四、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 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2月至3月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及时将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及参建主体,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覆盖。省厅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宣贯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治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照《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附件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立即整改。
(三)排查治理阶段(2019年5月至11月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治理范围内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立案查处;同时要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各地根据排查情况填写《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月5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我厅将从6月份起,每月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2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年度工作总结同11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一并于12月5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各单位需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单位实施方案和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监督指导,确保辖区治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各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线索移交部门。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主管部门及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问题、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厅将挂牌督办,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曝光,视情况约谈工程所在地有关领导。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联动,积极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核查,限时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厅建筑管理处联系人:吴晓磊
投诉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投诉举报电话(传真):0371—68080835
附件:1.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
2.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3.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