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水运工程的定额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类:1。沿海港口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
2.内河港口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
3.疏浚工程定额
等等。
B.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两个部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建设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和计算情况;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C. 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
你可咨询下: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022-28348321,不过电话多年了,不知能否打通,试试吧。
D. 谁能帮我看一下以下定额哪些是正在执行的,如不执行的请写明被哪个定额代替谢谢! 航道测量工程预算编制规
定额(规范、规定、办法):
序号 项目名称 颁布机关及文号 适用范围
1《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交通部2008年第42号公告发布,水运工程
2《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发布,1.新、扩、改建沿海及长江干线港口建设工程;2.其他水工工程可参照使用。
3《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4《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5《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设备艘(台)班费用定额》
6《水运工程砼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7《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
8《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发布 新、改、扩建内河航运建设工程
9《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10《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11《内河航运水工建筑计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12《水运工程砼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13《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通部交基发[1997]246号发布 1.航道、港池疏浚工程;2.吹填和维护性工程可参照使用。
14疏浚工程预算定额
15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16航道测量工程定额 交通部基技字[1995]16号颁布
17《船厂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制规定》 中船总、交通部船总计[1996]1429号发布 船厂建设工程
18《船厂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19《船厂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20《船厂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21《船厂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砼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22《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交通部交基发[1995]1230号发布,1.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可参考使用。
23《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24港口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 交通部(89)交函工字674号颁布,港口建设工程
25水运工程工期定额 交通部基建局(84)基综字246号颁布
26疏浚工程工期定额 交通部基建局(84)基综字211号颁布 疏浚工程
27水运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施工定额 交基发(80)829号文发布 供参考
这个是水运工程定额站最新确认的版本。2012年2月24日他们最新统计发给我们的内部资料上摘录的。
E. 云南路港工程公司怎么样
简介:云南路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身为云南水运联营开发公司,于一九九二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成立。 公司隶属于云南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是云南省水运工程建设独家国有施工企业。 公司拥有国家贰级施工资质证,公路、航务贰级从业许可证。
经过近十年的艰苦创业,公司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在承担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同时承担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先后承担不同等级公路的施工任务,在水路、公路建设中,已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形象。由于经营范围与名称不符,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于二零零一年四月更名为云南路港工程公司。 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740万元,净值3606万元。
公司拥有一整套先进的施工技术、检测设备、仪器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高层管理人员全部都是大中专毕业生(大专占80%,中专占20%)。公司职工队伍素质优良,经验丰富,年轻精干。 公司主营水运工程的勘测设计与施工;独立承担中小型港口、船厂、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及全部配套工程,包括港区公路、房屋仓库建设、管道安装、大型港口水工、土建等单项工程;中小型海岸、海洋工程的施工。独立承担15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100万立方米以下陆域吹填工程、一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工程和小型航道工程的施工。同时可以独立承担高速公路公路路基、一级以下各级公路路基、路面、独立大中型桥、中型隧道的施工。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承担了省内江河、湖泊的水运交通基础工程的施工任务,尤其是在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开发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先后完成了澜沧江小南段(小橄榄坝至南得坝)104公里航道整治工程(包括3个码头及下河公路、1个停靠点、47个滩险)、澜沧江景洪下段(景洪至关累)89公里航道整治工程、澜沧江曼厅大沙坝航道整治工程以及澜沧江思茅港、关累码头等工程的施工任务。澜沧江上段港口航道经部、省验收,评为优良工程。 近年来,公司以“团结奋斗,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敬业精神,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市场;在自主完成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投身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先后承担了玉溪地区大新线(大开门至新平)二级汽车专用公路,江通线(江川至通海)一级公路,昭驼地区昭麻线(昭通至麻柳湾)二级公路、景勐(景洪至勐海)二级公路,云保大左(大水平至左关屯)二级公路、红河州鸡石路(鸡街至石屏)路基及沿线设施和大保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进场道路、西双版纳自治州旅游西环线的施工任务。新平大新公路高梁冲桥、云保大左二级公路预应力空心板桥梁的施工任务,中甸旅游东环线公路路面,团撒(昆明掌鸠河)三级公路路面工程的建设任务。在建和完工项目均受到业主好评,完工工程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后均评为优良工程。
多年以来,我公司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方针。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在水运、公路建设中,已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配备了先进的施工设备和实验、测量、检测仪器设备。已具备独立承担大中型水运、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能力。 今后,在上级主管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公司将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市场,扩大生产,发挥国有公司的主渠道和骨干作用,实现公路、水运工程两业并举,全面发展,竭诚为云南的交通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定代表人:石磊
成立日期:1992-09-29
注册资本:3108.45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云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7696C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建筑业
公司类型:联营
英文名:Yunnan Lugang Engineering Company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经营范围:水运科研与开发,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水运技术咨询,高速公路路基,一级及其以下各级公路路基,路面,独立大桥,中型遂道的施工,五金交电,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拖拉机及零部件,建筑及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橡胶及制品,金属材料,普通机械,农副产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拆除爆破(C)级、岩土爆破(C)级设计与施工(仅限云南路港工程公司水下爆破分公司);货场经营管理、仓储、装卸、过磅、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仅限云南路港工程公司勐腊分公司);停车场(仅限云南路港工程公司勐腊分公司);汽车租赁业务。
兼营范围: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工产品,矿产品,日用杂品,日用化学品,文化用品;住宿(仅限云南路港工程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经营)。
F.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解读《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了《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该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适应我国航道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保证航道建设工程验收效果,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在认真总结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以2008年第1号交通部令公布了新《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办法》的必要性: 自1996年交通部颁布实施旧《办法》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了大量的港口、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等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完善了竣工验收这一重要基本建设程序,对加强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旧《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为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的项目,需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旧《办法》竣工验收证书由验收委员会负责签署,缺少行政审批程序。(二)旧《办法》是对港口、航运枢纽、航道及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统一规定的,对不同类型工程竣工验收针对性不强。为此,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的新形势也亟需建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分别制定。(三)进入“十一五”期,航道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设进度不断加快,航道工程技术越来越复杂、建设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必须针对航道整治、航运枢纽等不同类别航道工程特点重新制定相应验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当前航道建设发展形势,提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四)旧《办法》中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主体、验收条件、监督与检查等要求不够明确,已不能适应去年颁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同时也不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强化监管。为对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要求,须重新制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新《办法》针对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调整: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调整:旧《办法》适用于航运枢纽、航道整治、内河港口、修造船厂、通信、航标、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办法》将适用范围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同时既包括沿海航道工程,又包括内河航道工程,充分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二)关于验收管理主体的明确:根据2007年新颁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修订的新《办法》按职责对航道工程验收主体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新《办法》中相应规定负责各自航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作为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行政管理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本次修订新增加了对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的要求,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签发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0日内完成。(四)增加了法律责任:1996年的旧《办法》未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次修订,根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项目法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和竣工验收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航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三)明确了航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航道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等。(四)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1、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初审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五)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新办法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等。(六)明确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新《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贯彻实施新《办法》? 我们首先是要加强新《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全国性的培训,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新《办法》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确的理解;其次要严格按新《办法》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再投入运行;再次就是要严格法律责任,对违反新《办法》的行为要坚决按照相关条款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请问《广东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航标定额》(试行)有除2000年之外的更新版本吗
《广东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航标定额》(试行)除2000年之外没有更新版本。但对人工费工日单价于2011年进行了调整。具体可查阅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11】101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