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哪些方面,主体是什么
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主体是生产准备阶段。
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适时地组织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招收、培训生产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落实原材料供应。生产准备为由建设阶段转入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主体扩展阅读: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流程:
1、工程竣工验收为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后评价为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活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3、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按规定作好施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⑵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是
比较标准的称谓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前者包括:前期论证和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设备采购、资金筹划、施工管理、生产准备等。这是根据管理活动的阶段和性质来分类的。可以看出,施工管理只...
⑶ 建设项目管理和施工项目管理有什么区别
一、管理方式不同
1、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就是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内,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的、科学的管理活动
2、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就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所承揽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过程中,运用系统的观点和理论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施工项目进行计划、组织、安排、指挥、管理、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管理目的不同
1、建设项目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各种建设项目工作能够很好地协调与配合目的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集成管理的目的是要通过综合与协调去管理好项目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整个建设项目的成功。
2、施工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及其自身的利益。它是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但由于其施工过程中又涉及到勘察设计等文件资料,竣工后又将进入保修阶段,因此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也会涉及勘察设计阶段、开工前的准备阶段及质量保修阶段。
三、管理过程不同
1、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沟通计划的制定、项目信息的传送、项目报告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施工项目管理:管理过程可分为投标签约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质量保修与售后服务等阶段。
⑷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具体指哪些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主体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⑸ 在实施全过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上,()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
在实施全过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
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方,毫无疑问的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