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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3 07:17:50

① 办理临时性建筑的施工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以株洲市为例:

根据《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及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2、“5115”工程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1、绿色通道审批卡;

2、已获得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书或工作联系单;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并合格;

6、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己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责任书;

8、按规定劳保基金缴纳到位;

9、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补齐报建资料换取正式施工许可证的承诺书。

(1)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建设单位申办临时施工许可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超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如有效期限届满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但重新申请办理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继续施工的,将按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② 城乡规划法第44条中的临时建设的规定,请问有没有法定机关或法律法规解释过什么是临时建筑

什么是临建设施?
相关概念 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收取部门 施工企业
收取标准 招标及双方协商议定
概述 1 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时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生活临时建筑不应超过3层,生产临时建筑应为单层建筑;
2)临时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3)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使用面积超过30m2的房间,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4)室内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5)房间门距楼梯口不应大于20m;
6)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有动火作业的临时建筑、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库房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且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3 房间分隔为可燃材料时,应每隔30m用不燃材料设防火分隔。
4 过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1m。
5 楼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宽度不小于过道宽度。

③ 城镇规划管理中对临时建筑如何处理,有哪些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
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④ 临时建筑的规定有那些

临时建筑一般是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其外在形式有: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及有关规定,临时建筑的特征是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2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⑤ 临时用地有哪些使用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法条链接:《城乡规划法》

1、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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