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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3 07:28:18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合同相对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确定、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利息或利息损失如何起算、利息标准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同相对人是那两方;合同的性质是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有资质的人签订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据。

❷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哪些基本制度以实例进行说明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

❸ 有没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民商事合同类案件的管辖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却因“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又经二审法院裁定受理而一波三折。

❹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❺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2.预付款:840*0.25
3.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
其他自己算

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谢谢帮忙分析一下!!!!!!!!!!!

答:
1、暂估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当时当地实际市场材料单价计算,而工程造价价款应按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新发布的人工单价和规费调整文件调整。
2、事件一,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新发布的相关文件调整;因为,在《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造价需按当地新发布的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执行。
事件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施工,并不能索赔;因为施工图解释权优于招标书中的工程项目描述,并且在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能发现此问题。
事件三,施工单位不可索赔;因为,施工单位能在投标过程中以及实地勘查的时候能发现此问题,并提出问题,并要求更改。
3、承包方可以提出来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了工程的延期,其次施工方的对主体的修复、双方现场办公房的重建以及发包方提出的按原计划完工都可以提出费用索赔或赶工费补偿。
4、不合理,这属于工程重大变更,属发包方责任。

❼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

从案情介绍来看,该案可能是承包人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也可能是包工头挂靠建筑施工单位承包项目。但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类纠纷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有“建筑商支付包工头392万元,开发商在欠付款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判决“建筑商的管理费141万余元作为非法所得由法院另行制作司法文书予以收缴”。案件中的包工头,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至于改判情况,由于案件介绍中没有说明详细内容,只能认为是依据事实与法律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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