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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发布时间:2021-08-13 11:49:43

㈠ 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鼎晟律师主任律师纪永成律师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更多的可以网上找沈阳合同纠纷律师纪永成到官网查看更多资料和案例解析。

㈡ 发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有: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㈢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刘政伟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著名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专家。 刘政伟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先后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刘政伟律师一直致力于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在房地产和工程建筑服务领域,在工程建筑法律服务领域造诣颇深,成绩斐然。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涉及多层面、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中,能够全方位、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广受好评。 多年来,刘政伟律师先后为多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企业提供过专业、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为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鞍钢集团等上百家企业及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部分建筑及房地产客户名单: 上海宝冶集团 沈阳华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空军第二招待所基建办公室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二、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整改达到合格。 四、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因为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 五、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㈣ 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㈤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一、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规定是解释《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上述解释没有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则上向前没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方式进行处理,不发生恢复原状,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体规定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如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主张恢复原状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当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不能认为支付工程价款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处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后解除的情况,即未履行的部分还是不再履行)(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一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这里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故而发包方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重新进行建设,故而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三)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因此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㈥ 发包方擅自解除合同,承包方如何应付

第一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种,合同约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如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但是一般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很少出现上述二种情况。但除了招投标的工程外,还有大量的直接发包工程存在(这里指合法有效的发包工程),发包方无故解除合同发生在这类工程中最为常见。有些发包方强势,在承包方实际开工一段时间后,由于第三人和发包方的关系,为了在该工程中分得一杯羹,与发包方沆瀣一气,通知承包方撤场,第三人立即进场接手工程。导致承包方处境尴尬,但又没有办法,只得据实结算已做工程后走人。给承包人造成的巨大的损失和预期利益的丧失。 由此,承包人可以同时采取一些二种方式解决,第一,在建设的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万人民币,根据实际利润大小主张,不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或者约定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按工程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等限制发包方无故解除合同的条款。切忌仅在合同中表述为,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受损失一方往往不能举示具体的损失金额,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败下阵来,最终得不偿失。因此,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等。这样一来,发包方也不敢轻易的解除合同。第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实际投入生产,应尽量保留工程资料原件(越是对结算有关的资料越重要),在被清场时可以暂时不移交工程资料,迫使发包方给予适当补偿。但这种方法毕竟只是权宜之计。第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诉求法院判决一般为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承揽合同的性质,依据承揽合同的立法宗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是可随时解除合同的。综上,承包方要想在施工过程中,妥善应付发包方擅自解除合同,就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谨慎审查合同并将违约条款明确进去,以防万一。( 转载请注明出处 ! 重庆昆德 孟圣祥律师,联系电话。。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加新路1号1层昆德律师楼。

㈦ 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因为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㈧ 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规定,工地由甲方和乙方承包,工地主体由甲方和乙方承包而不应当再转承包给了丙方。如果丙方是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那么,恐怕甲乙双方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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