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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发布时间:2021-08-13 18:05:01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如何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协调

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一)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二)规划计划处。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统一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流域和区域的水利综合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审批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其补充、修订、修编和概算调整;审核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按规定权限对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和综合统计;负责水利勘测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河流防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三)水政水资源处(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和监督实施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业预审工作;承担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相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四)财务审计处。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承担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以及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并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厅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厅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负责对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五)科技外事处。制订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和全省水利试验、科技示范、科技推广与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国际合作工作;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对外合作与外事工作。(六)建设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组织指导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验收和审核、审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组织水利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监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监理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七)水利管理处。指导全省江河、水库、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库、重要湖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水工程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河道采砂管理,组织编制有关河道的采砂规划并监督实施。(八)水土保持处。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九)农村水利处。组织制订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旱田节水灌溉、牧区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制定全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有关政策;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旱田节水灌溉、牧区水利、小型旱田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安全监督处。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地)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中央和省级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承担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查处工作。(十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公室。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抗洪抢险和物资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团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3. 黑龙江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统一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流域和区域的水利综合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审批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其补充、修订、修编和概算调整;审核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按规定权限对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和综合统计;负责水利勘测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河流防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和监督实施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业预审工作;承担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工作。
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承担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以及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并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厅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厅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负责对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科技外事处。
制订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和全省水利试验、科技示范、科技推广与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国际合作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对外合作与外事工作。
(六)建设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组织指导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验收和审核、审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组织水利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监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监理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
(七)水利管理处。
指导全省江河、水库、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库、重要湖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水工程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河道采砂管理,组织编制有关河道的采砂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水土保持处。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农村水利处。组织制订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旱田节水灌溉、牧区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制定全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有关政策;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旱田节水灌溉、牧区水利、小型旱田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安全监督处。
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地)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中央和省级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承担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查处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抗洪抢险和物资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1号
部长 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5. 长春市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拟报批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6 份;复印件0 份;拟上报立项审批部门的立项相关文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按照申请表格式,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
3.一般情况需提供: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6 份;复印件0 份;报告编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达到设计深度。)
4.一般情况需提供: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双方签字盖章。)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6. 国发 2016 29号 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取消审批 怎么执行,是不是可以不做预评价了

看情况。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6)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扩展阅读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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