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办理临时性建筑的施工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以株洲市为例:
根据《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及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2、“5115”工程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1、绿色通道审批卡;
2、已获得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书或工作联系单;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并合格;
6、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己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责任书;
8、按规定劳保基金缴纳到位;
9、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补齐报建资料换取正式施工许可证的承诺书。
(1)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建设单位申办临时施工许可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超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如有效期限届满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但重新申请办理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继续施工的,将按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Ⅱ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认真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方针,在总工领导下,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质量工作,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有关规章制度。
2、在总工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方法,并组织实施,对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宣传,贯彻质量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对职工做好质量教育,并经常对质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组织质量员定期活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员业务水平。
7、做好工程质量报表,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检查评定工作,并将分项工程月检查评定情况汇集上报下发。
8、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拟订目标管理项目,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做好组织评定及资料复查工作。
9、 组织工程的基础、主体及竣工的验收工作,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工程质量 。
10、收集顾客投诉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
四、质量检查和评定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