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两者的以上区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Ⅱ 建设工程和承揽的区别
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
故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拓展资料: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一、定义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基本属性
建筑工程是土木工程学科的重要分支,从广义上讲,建筑
工程和土木工程应属于同一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建筑工程的基本属性与土木工程的基本属性大体一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
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因此,建筑工程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
2.社会性
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3.实践性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
4.技术上、经济上和建筑艺术上的统一性
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一、范围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网络--建筑工程
网络--建设工程
Ⅲ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吗,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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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Ⅳ 如何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从《合同法》规定的定义与范围,可以看出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者的区别。可以这么理解,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专业范围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Ⅵ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是指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详细内容,可阅读《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Ⅶ 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承揽按照定作要求完工作交付工作定作给付报酬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支付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承揽合同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相同律属性: 1、均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必须按照发包要求或根据发包提供图纸资料完项工程发包目工作程按期项完整、合格工程 2、合同标物具特定性承揽合同满足定作特殊要求订立定作标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使承揽标物特定化使同市场物品所区别满足定作特殊需要与买卖合同区别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根据发包提供与众同图纸满足发包建设项与其建筑物建筑物订立 3、承揽或施工工作均具独立性两类合同承揽承包都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任务受合同指挥独立完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责任工作工程交付前标物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定身性质承揽或承包般必须自设备、技术、劳力完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擅自承揽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完且完工作、工程程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5、均双务、偿合同承揽合同承揽负完工作并支付工作义务定作则负支付报酬义务两者义务相互、流、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负按期保质完工程并交付工程义务发包负支付工程款义务两者义务相互、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同处主要体现三面: 1、合同标物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工作构产即合同标物产物包括民意义完全产物部类产物承揽合同完工作则构产即标物般指产 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指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企业述规定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共同点:工程施工完均构产物包括完全产物类产物 (1)完全产物指物理固定土、能随便移构筑物产物般指比较复杂、建设工程要求比较高土木建筑物基础建设项目办公楼、厂房、码、公路等包括投资额、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项目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产物建设通要涉及土利用强制性规范限制事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发包拟投资建设座厂房必须经关部门审批办理土使用、占用手续符合关规划要求办理工许证等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类别及等级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看述工程共同点工程完均完全产物凡施工完全产物签订合同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产物施工行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呢笔者认:产物施工行行添附产物并终形与产物体、割、拆部由签订合同笔者认应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认定承揽合同例室内装修该类工程虽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装修行通产物割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承揽合同内容 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物误区即认:建设工程合同标限于比较复杂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要求较高完般建设项目订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合同承揽合同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持同看:建造住房构产;住房虽工程较、难度比较建设要求高房屋建筑《建筑》已建筑范围明确界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应包括住房内各类建筑另外建造住房同需要取关部门许施工同具定危险性同需要具定资质员进行施工完般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应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类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及或简单拆除钢板车间等认:室外超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及或简单拆除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产物构民意义产物归属于拆物该类合同主要依据加工技术签订应认定加工承揽合同符合立精神笔者认:施工述类产物能孤立物类析要结合面第2同处即合同主体要求析 2、合同主体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特殊主体律承包特殊要求即承包必须经家认具定建设资质般承揽合同律没明确规定情况合同双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主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加强建筑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行政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律、行政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程般较施工需要定技术程存定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家利益社公共利益、事关民群众命财产安全需要由技术、能力队伍建设另外建设工程质量坏能涉及社公众身安全财产利益家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十必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产监督管理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家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2)《建筑》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持依取资质证书并其资质等级许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业务范围或者任何形式用其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任何形式允许其单位或者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部工程发包给具相应资质条件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工程包给具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招标投标》第26条规定:投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家关规定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投标资格条件规定投标应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华民共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其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已完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许范围内事建筑施工外律建筑业技术员相应条件限制都律规强制性规定违反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效 由见建设工程合同承包要求且承包要求十严格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取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资质等级许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讲凡需要取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项目都工程范畴围绕工程签订合同都建设工程施工合
Ⅷ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区别很大。建设工程施工是标准的格式合同,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而承揽合同是没有标准范本要求的,可以自行起草。
Ⅸ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Ⅹ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或者可认为是工程建设领域承包活动的承揽合同,仅适用于工程建设中的承揽活动。建设工程合同既有其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自身特殊性,也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普遍性。法律实践中,未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专门规定的方面,通常按照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