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2. 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1、经济纠纷起诉书是民事起诉状的一种写法和格式都遵循民事起诉状。
2、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一)原告为自然人时起诉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二)原告为法人时起诉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3. 建设工程没有签订明确的施工合同,起诉状该怎么写。。
诉状上把事实和要求说清楚就行。诉状怎么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有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及主张的数额。
4.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被告是某个单位的情况下,起诉书中被告应该写以下内容:
1、被告的单位名称全称,最好与组织机构代码书上的一致。
2、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联系电话。
3、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及对公联系电话。
5.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怎么写,拖欠工程款起诉需要准备什么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泰寿路9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小平,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泰顺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维荣,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住址景宁鹤溪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跃华,系某某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07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2006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小平、魏维荣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