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单位如何确定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主要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进行计算,一般是以计算工期做为施工工期,如果将施工工期进行缩短,那么就会增加赶工补偿费用。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
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 2个乘 0.2系数;加 3个乘 015系数; 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6.开挖一层立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方案确定增加无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7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8.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过程中工期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如果因为诉讼而停工或者造成工期延宕,应当根据判决确定工期拖延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按照和解协议处理。
如果纠纷产生的责任在施工方,工期拖延责任当然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如果纠纷产生的责任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
Ⅲ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是如何确定的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
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
①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例子:计划工期300个日历,意思是合同的起始日至结束日期,包括周末、大小月历天数的和。
②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
Ⅳ 计算工期,计划工期,要求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区别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实际的工期还包括工期顺延的情形。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