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水办[2010]8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水利部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88年印发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水办[1988]7号)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制定了《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Ⅱ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科技档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应归档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水利科技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水利科技档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业务机构分级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与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勘测与规划设计、基础数据观测与分析、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设备仪器制造等水利科技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具体内容见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产生、经办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后,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同步管理”规定,把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在下达项目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在科技人员考核与职称评审涉及有关项目时,应有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完整、准确、系统的水利科技档案是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的必备条件。各单位科技、基建、档案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关。凡水利科技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鉴定(验收),更不能申报科技奖励。
科研项目在申请验收(鉴定)前,其档案应先通过本单位档案部门的审查、验收;重点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水利部要加强对各单位档案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未经档案部门审查、验收或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科研成果,科技部门将按规定推迟或撤消对该项目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限:反映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等基础业务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或分单项计算归档时限);重要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安装调试或开箱验收后1周内完成归档工作;项目鉴定或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或系统水利科技档案分类方案,细化归档范围,明确整编要求。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应为正本,重要或有专门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保管份数,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 由若干单位协作或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负责项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协作或合作的单位,应负责其承担项目产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将阶段或结论性文件材料,报主持单位归档。
第十三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材料时,应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执行。重要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形成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编制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一式2份),由项目或课题的部门负责人审签,交档案部门查验,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部门应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对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入库等管理工作,为档案的保管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档案,应使用档案专用库房和装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价值时限。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利用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利用设施设备,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的利用与编研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水利科技档案的统计工作,认真执行档案年报的统计、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水利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要求处置原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调离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水办[2005]380号)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水利科技档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并按要求对水利科技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销毁档案,应到国家指定场所进行监销,并由2名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水利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两种。划分原则与标准,参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水利科技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的,应按规定对相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设有专门的档案工作部门,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规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档案规划与规章制度;
(二)督促水利档案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检查、指导水利科技档案工作;
(四)组织重点项目(课题)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与任务,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依法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为促进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水利科技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和水利等相关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对水利科技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发布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水办[19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
Ⅲ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Ⅳ 如何加强水利部门的档案管理
1、提高对基层水利档案的认识 。水利档案管理机构应深入基层水利部门,搞好档案法规的宣传,提高基层水利工作者的认识。要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如配发宣传手册、现场讲解宣传,提高一线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主管部门应督促下属单位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工作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监督体制。
2、建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单位管理者应指派专人来负责水利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如果是尚未具备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先行安排一名专业的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若完全有实力创建一个专门独立的水利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应全部按照专业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应注意与施工部门人员做好协调工作,将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真正的融入到施工建设的全过程中。
3、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利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专业管理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细致、更合理、更符合工程特点地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体系,有的放矢地要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归档,更好地做好水利档案管理工作。为此,要加强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管理水平,打造一支优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队伍,使水利档案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保障。
4、改变管理方式,丰富收集手段。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特点,拓宽档案收集渠道,变被动为主动收集档案资料,采取灵活多样的收集手段,适应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水利工程档案收集,应与施工现场资料员及其他施工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随时掌握水利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催收档案资料,尽量避免原始档案资料遗失,从而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对建设周期较短的小型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采取追踪收集的办法,主动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及时掌握施工信息,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资料员,有针对性地收集档案资料,从而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5、加强枢纽工程档案规范化管理。作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单位,为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档案法》、水利部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枢纽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执行,使水利枢纽工程档案从产生到形成的那一刻起就对它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枢纽工程建立了档案统计台帐,做到了帐实相符,做到查阅、借阅有登记,利用效果有记载,使档案业务管理工作井然有序。
Ⅳ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水利水电工程档案验收规范》
无此规范,接近的只有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相关档案方面还有
1、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3、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5、水电工程竣工档案整编细则(试行)(国电公司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