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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一般缺陷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4 06:38:56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有缺陷、影响整体的质量。为成达到预计效果的工程。

工程质量缺陷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工程质量一般缺陷包括什么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虽近似,实不同。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⑶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一、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二、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三、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⑷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中建筑物的某一部位没有达到质量要求,但不影响建筑物安全的质量问题。
比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足,砖墙砌筑中局部灰缝大于12mm等,这些质量问题虽说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但不是绝对质量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有些质量问题就不能说是质量缺陷,而应该鉴定为工程事故。
比如梁截面不足,这是必须返工的工程事故。
所以,质量缺陷与工程事故同属于质量问题,但性质不同。

⑸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有哪些

他既然是挂靠有资质的公司,那么所有的责任就应该有有资质那家公司负责,你们可以找质检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向该单位进行索赔

⑹ 承包商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应该遵循哪些处理步骤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如何防止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各种质量问题。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掌握其处理程序。

(一)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处理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1所示。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

图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框图

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4)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原因分析结果。

4)处理的依据。

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⑺ 建筑工程竣工时对哪些质量缺陷应负责修复

在竣工时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或者负责返修、改建以使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这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设单位也有权请求施工企业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有质量缺陷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企业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投产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的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方对竣工验收不负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已合格验收的情形来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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