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要求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
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
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 依据: ------国家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B. 请问建筑施工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是怎么来确定的施工单位可以自己去外面找吗谢谢!
专家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能自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2)漳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论证专家库扩展阅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C. 危大工程专项评审是只能用本地住建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专家吗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D. 哪些工程需要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4]213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审查时,专家人数为多少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F.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是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组织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是由施工单位组织。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规定,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需要专家论证。
拓展资料
一、施工进度计划
各施工单位根据自己公司的施工经验制定完成招标文件中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如我司中标,我司拟在50天内完成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内容。(详见进度表)
二、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整个进度计划,包括甲方提供的整套施工图纸资料的提供,材料、机具进场时间,劳动力部署等每一个环节,每一分项工程的完成均围绕这一总的目标进行。为确保这一目标,构成一个自上而下,从总体到细部完整的计划体系。
G. 建筑哪些项目需要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7)漳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论证专家库扩展阅读: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