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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1-08-14 07:12:5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㈡ 监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程监理公司第一个职责是在计划管理方面,具体内容是:
1、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工程监理公司第二个职责是在质量控制方面,具体内容是:
1、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5、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7、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监理公司第三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计量与支付方面,具体内容是:
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工程监理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四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合同管理方面,具体内容是: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4、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5、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6、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㈢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分工是什么

建设单位:

出钱,买地,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找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找人或者自己作出工程预算,融资,找施工单位,找监理单位,找设备单位,需要的话,还有检测单位等等。 场地三通一平。

工程开工后,要负责督促工程的进度、安全、质量,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等的工作。复核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监理费、设计费、勘查费等等一切和自己签订合同的费用。

工程后期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各项资料,对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移交,质保。完成审计工作,并支付相应尾款。

施工单位:简单许多了,工程投标,融资,可以协助甲方申办施工许可,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计量,参加验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响应合同内的建设单位其他要求,妥善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开展对接工作。及时申报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公司人员工资等等。参加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等,协助建设单位整理工程资料。质保期维护,协助审计,申报尾款。

监理单位:工程投标,计量,图纸会审,旁站监理,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进度。申报监理费用,参加竣工验收,协助建设单位整理工程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是什么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㈤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㈥ 工程监理的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b、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c、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d、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e、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f、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h、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i、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j、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k、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l、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m、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n、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 有权对本监理部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提出奖励,做出处罚意见。
b、 有权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a、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b、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c、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d、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e、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f、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g、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h、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i、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j、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k、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 有权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拒绝签认。
b、 有权对不合格的工序及隐蔽工程拒绝签认。
c、 有权对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 监理员职权范围
(1)职责
a、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b、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c、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得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d、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e、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f、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g、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a、在旁站监理工作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b、 有权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

㈦ 国家规定工程监理的职责是什么

自从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成为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和支柱。工程质量的优劣,监理成效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水平。在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对外是代表监理单位,对内则是监理机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由此可见,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扮演着承上启下、统揽全局的重要角色。《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更加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其主要任务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总监理工程师怎样才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还要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应该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一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一、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由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同时拥有一定的权利,必然成为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的中心人物,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情,以理服人,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各方的信任,以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总监理工程师还应该有亲和力,严己宽人 ,善于调动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能力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
组织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充分坚持原则,又要充分体现出解决问题方式的灵活性,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坚持多沟通、多协商,与不同层次的人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的协调工作有:一是对内协调,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个专业人员分工,处理好各种矛盾,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对外协调,主要是协调工程项目建设中各方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能力
总监理工程师应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要博学多识、通情达理、有合作精神,能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要善于应变、善于预测、处事果断,能对事实进行决策;要尊贤爱才、宽容大度,善于组织,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才能;要勇于负责,敢于创新,敢于承担风险。
项目监理机构由若干个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要能够知人善任,妥善安排每个人员的工作,有效地调动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使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起到纽带作用。总监理工程师通过主持工地例会,协调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
四、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
监理工作是为业主提供监理技术服务的,既有技术、又有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工作,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作为这项工作的“领导”,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知识、管理知识、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等。只有具备了广泛的知识结构,才能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指挥能力和应变能力。因此,总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基本知识,不断地充实、完善自我。
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实践经验来源于实践锻炼。在实践工作中,如果不善于自我总结和提高,也很难取得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只有具备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监理工程师,才能带领监理机构的全体成员,共同去顺利完成监理任务。
五、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体素质
监理工作的地点是施工实施现场,一般情况下条件简陋,比较艰苦,较多的工作施工状况是无昼夜之分的,既有地下作业又有高空作业,既有在烈日下施工又有在寒风中施工,因此,只有具备了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旺盛的意志,才能担此重任。
综上所述,要想成为一名高素质、高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不断地学习、实践、总结和提高,才能适应新时期的监理事业发展的要求。

㈧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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