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一、 送审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1、“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报表”,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工程建设地点;各栋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当施工图设计与初步(方案)设计有差异时,应在送审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及内容。
2、经批准的该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审查后原件退回)。
3、设计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审查后原件退回)。
4、加盖市规划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的规划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审查后原件退回)。
5、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审查后原件退回)。
6、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分专业装订(审查后退回一套)。
7、结构计算书2套(审毕退回一套),其它专业计算书各1套。
8、抗震设计报告1份(二级以上建筑工程)。
9、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审毕退回)。
10、工程项目设计人员一览表
以上7、8两项由设计单位提供,并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全套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有本工程结构总说明,或者是本说明的内容应在结构图的首页上明确注出。结构总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见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结构材料与施工(见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设防标准:抗震设防分类、地震动参数及城市区划(相当的地震烈度)、发震断裂的避让距离等。
4、抗震等级;应注意构件与构件结构的区别,特别对于框剪结构应提供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所占的比例。
5、荷载取值;一般情形见《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特殊荷载应注明
6、人防的抗力等级及顶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7、所依据的勘查报告,最好有持力层的描述。
8、混凝土的等级及钢筋锚固长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议采用HRB400。
9、选用的主要图集(对于97G329应根据新抗震规范修改)。
10、设置温度伸缩缝时,应注明如何处理,特别应交待对于外露悬挑结构的间距12米。 11、 对于观测点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进行。
12、 对于有基础支护的内容应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进行。
13、 对于轻钢结构;应注明主钢构、焊材及螺栓的型号等级,制作与安装、质量检验等要求,屋面及围护系统,防腐及防火保护。
14、 对于工业建筑及其它形式的民用建筑,可单独说明。
三、 计算书主要内容:
1、 地基与基础计算书。
2、 电算文本文件(应注明所用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号)
⑴ 总信息(相关参数取用,特别是周期折减);
⑵ 周期、振型、地震力和剪质比文件(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偏心扭转的影响,应注意第一基本周期应为平动);
⑶ 结构位移文件;
⑷ 质量、质心坐标和风荷载文件;
⑸ 超配筋信息(应有分析报告)。
3、 电算图形文件
⑴ 各标准层结构平面简图;
⑵ 各标准层荷载标准值图;
⑶ 控制层梁柱纵筋、箍筋配筋简图、墙配筋图;
⑷ 控制层柱轴压比图;
⑸ 底层柱、墙底最大组合内力图。
4、对需要做罕遇地震作用下变形验算的结构,应提供薄弱层部位及弹塑性层间位移计算结果。
5、对需要进行时程法进行抗震验算的结构,应提供相关分析结果及图形文件。
6、 框支剪力墙结构及底层框架结构,应提供上、下层剪切刚度比计算书。
7、砌体结构应提供墙体抗震和抗压承载力验算结果。
8、审查部门认为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提供的其它计算资料。
『贰』 成都市建委2005年第842号文件急用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
文号: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人:宋锋,联系电话:86694602。
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 变更
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质监站,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企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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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消防局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伍』 施工图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持以下相关资料,到当地图纸审查中心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1)两套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2)批准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审定设计方案的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一式两份);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光)盘;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式三份);
8)外来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
2、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当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等专业进行技术性审查。
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或复审)合格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5、设计管理办公室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签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施工图,是表示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作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
施工图按种类可划分为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等;施工图主要由图框、平立面图、大样图、指北针、图例、比例等部分组成。目前我国的施工图画法已趋于成熟。
『陆』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有新规定吗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是有规定的,按照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要求审查机构具备不同的资质条件。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6)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扩展阅读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