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
1、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链接;
(1)建设工程招投标行贿犯罪查询扩展阅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本罪主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贰』 请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怎么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呀,谢谢急用谢谢
目前最高检已经下发通知,全面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理由主要是现在裁判文书都已经公开了,有需要的可以自行查询。裁判文书网确实可以查询相关判决,你可以登录裁判文书网,通过高级搜索,搜索公司和个人的名字及行贿罪名来进行查询,但据我所知,上述网站不具备开具纸质证明的条件,没有纸质证明,招投标时就无法评判是否有行贿记录。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多地招投标时已经不要求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了,所以该问题你可以跟招标公司进行联系,把实际困难说出来,而且不是你一家,所有的都存在这个困难,相信他们有解决的办法。
『叁』 怎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投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1、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
『肆』 工程招标需要检察院提供单位无行贿证明,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需要准备材料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公司介绍信,招标公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格证,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承办人的复印件。
『伍』 投标时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滁州市全椒县的,
一、去你公司注册地的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二、申请时间及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时间:申请单位(人)需于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凭有效证件前往提出申请。
2、查询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盖章)或单位介绍信(法人签字、盖章);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
(5)查询个人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申请书(盖公章、附格式如下);
(7)招标公告或其他招标文件;
(8)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三、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书
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因参加××省××市××区××工程项目投标工作,需检察机关开具我公司(如需查询个人,要写上姓名)××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证明。
『陆』 2018年8月1日后怎么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刑事案件 高级检索,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
『柒』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没有对申请查询人的条件作明确限制,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申请查询。
如果要申请查询需提交查询申请,明确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并提交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件以及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被查询个人的姓名等材料,这样才能顺利进行查询。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二是电话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预约查询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查询。另外,要注意,人民检察院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捌』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三章查询受理
第四章查询与告知
第五章应用与反馈
第六章异议与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三章查询受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四章查询与告知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五章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六章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玖』 住建部是否取消投标无行贿犯罪文件
关于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反贪部门转隶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与检察职能不符,检察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信息已不完整,客观上无法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信息查询。根据上级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查询。
『拾』 请问我要去投标但招标资质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住所地的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在哪里开
检察院 预防犯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