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规范与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
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加入粉丝群,随时获取海量最新资料
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㈢ 消防工程施工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上面咱复制来的..懂的也不多..咱是做弱电的..
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什么
1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 2 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稳定、可靠地向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给水,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 3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小于10L/s计算,且应设置将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4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 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 4) 室外消火栓沿现场主要临时道路、拟建工程、主要临建设施布置,距离道路边线不应大于2m,距拟建工程红线或临时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 5)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可不设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由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竖管、阀门、软管等组成。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水泵。 7 消防水泵应根据消防用水量、扬程等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每组水泵按照一用一备两台水泵进行配置; 8 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5000㎡时,应设置不少于两条消防竖管;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10L/s; 3)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竖管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9 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10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点; 2)临时消防给水点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3)每个消防给水点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4) 每个消防给水点配备2个出水阀门、1根给水软管及不少于2个消防水桶。 11 隧道内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65; 2)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12装饰装修阶段,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临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