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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4 11:04:30

❶ 施工合同无效安全责任怎么划分

  1. 工人作为你公司雇用人员,因施工受伤首先由你公司承担责任。

  2. 甲方雇用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承担30%)。

  3. 事故责任划分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4. 如果对责任分担比例无法协商的,可请求法院裁定。

❷ 建筑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一般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是由于施工方工作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在安全事故中,建设方(驻地代表)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安全事故

❸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事故责任人如何划分发生事故的责任

分包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其余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故责任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参考来源: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❹ 建设单位直接签定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总包单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这属于工伤,和谁签订合同就找谁,总公司也有赔偿义务具体咨询律师吧!

❺ 工地出现事故,责任有谁负责

1、看来,工地的承包合同上还是你是承包人了?那么,你朋友应是你的雇员,他的死亡,应当由你负责赔偿。

2、如果你做为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你朋友的家人还可以找将工程发包给你的人要求与你一起连带赔偿。

3、如果,你当初在将工程“赠与”他时与他签了转包合同、且工程不是主体工程、不是整体转包、转包合同有效的话:你朋友的死亡就与你没有什么关系了。

4、建议:既然你当初是为朋友义气而“赠与”他,他的家人应是也知情、也不会太难为你,尽量和他家人协商解决吧,毕竟朋友一场?

附: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❻ 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这条协议合法吗甲方就没有责任吗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予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若该主体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一般由该主体自己承担,否则承担选聘过错的连带责任。

❼ 建设方与施工方没签合同出安全事故谁负主要责任

从责任主体上来说的话,肯定是施工方要负主要责任,因为事故的参与主体是施工方,而建设方没有起到很好的管理责任,也要付一定的责任

❽ 公司与个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有多少责任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建筑施工方面的实务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与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

2、分包工程无论是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全部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如果个人承包的工程项目招用劳动者从事工程施工出了人身安全事故的,由于该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招用的劳动者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发包方与该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责任,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❾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给你推荐篇文章好好看看吧,肯定有帮助:
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提示我们:只有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才能减少生命之痛
进城务工应找“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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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杜永浩

核心提示:

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由于其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法律上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和责任。

生命之痛

今年6月9日,一起未成年保洁工因在业主新房中做保洁服务,在擦外侧玻璃时不慎坠楼导致重伤,从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北京昌平回龙观法庭开庭审理。

该保洁工金某的代理人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房屋做保洁工作,在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被告就要求原告作高空危险作业,原告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知性,在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发生坠楼事故,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要求业主赔偿医疗费用4万余元。

北京已经发生过多起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坠楼事件。

2006年6月4日,在回龙观的另一个小区流星花园小区东边的一栋新建楼房上,一名装修工人突然从6楼坠下。事故导致他左小腿粉碎性骨折。

2005年11月18日,一名叫刘宽的送货员,由于强扒电梯门,发生意外,坠入电梯井中,不治身亡。

2005年6月27日,一名安装空调的工人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不慎从中关村一大厦18层上坠下,当场死亡。

2005年6月15日,在草桥附近的一个小区内,一名安装空调的工人从12层楼上不幸坠落死亡。

2005年4月10日,在二环建国门桥西北角市检察院新建办公业务用房工地上,一名来自内蒙古的建筑工人老李从11层楼高的钢构架上掉下,告别了亲人和这个世界。

……

面对频频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是进城打工的农民。

农民工这一从农村进入大都市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仅面临着老板拖欠、克扣工资问题,而且其生命安全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成为我们不得不说的痛。

农民工的不同类型

面对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我们必须弄清楚的第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谁该对此负责?

这是农民工坠楼事件所必然引起和面临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为农民工坠楼产生的伤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这一问题,并非易事。由于此类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形的坠楼事件中,其中的法律关系也会大相径庭。而法律关系的不同,则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发生过的众多农民工坠楼事件中,我们大致可以从不同角度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不同的工作类型来看,农民工坠楼事件主要有建筑施工、装修装潢、空调安装、家政服务等。

然而,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事何种行业的农民工发生的坠楼事件,从最终追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上,则主要看农民工发生坠楼事件时的身份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公司员工型

这种类型的农民工,从法律上看,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属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员工。

这种类型的农民工,由于实际服务于某一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与该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其合法权益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2.散兵游勇型

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不同,在劳动力市场,有相当大一批农民工没有实际上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依托,而是独自或者三五成群地自行“揽活”,有的到处发名片和小广告,甚至编造或者盗用正规公司企业的名义,到处“打游击”。其中,还不乏童工现象。

在这种类型的农民工当中,有的没有明确的负责人;有的则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负责人,有明确的“工头”。这种情形的农民工,由于没有明确的用工单位和劳动关系,因此,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社会保障机关的实际保护,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很难寻求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

不同的法律关系

结合农民工的上述不同身份特征,其在实际作业中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产生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

无论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一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便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没有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就有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2.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产生于部分散兵游勇型的农民工之中。这些农民工没有公司企业作为依托,但他们受命于某一“个人”,即“工头”。他们把劳动力出卖给“工头”,从而从“工头”那儿换取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仅仅是农民工“效力”的对象不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效力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形成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则效力于某一“个人”。

3.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谁来买单?

对身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而言,其在发生坠楼事件后所受损失的承担上也是不同的。

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其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如果农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与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可以依法从雇主处获得同样的经济赔偿。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农民工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而只是和“客户”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那么,这样的农民工如果在作业中不慎坠楼,并且客户没有过错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就只能“后果自负”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见,最好的情况是农民工找到正规的用人单位,由此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最坏的情况就是,农民工既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明确的雇主,而是私自揽活。那么,一旦发生坠楼事故,结果就只能是自食苦果。

那么,哪些农民工会产生和面对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从事建筑施工、空调安装的农民工一般会受雇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有少部分农民工会直接受雇于“工头”,建立起雇佣关系。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只是一少部分,主要分布在家政服务、室内装修行业。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少人认为,接受家政服务、室内装修的业主与家政服务员、装修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

事实上,业主与这些农民工之间只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不会产生雇佣关系。特别是一次性的室内保洁等服务中,业主与保洁员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文前提到的在北京回龙观发生的未成年保洁工因作业不慎坠楼受伤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做法,很可能会面对败诉的法律后果。

面对接连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堵住吞噬农民工兄弟生命的黑洞。

首先,农民工必须树立和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必须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找一个可靠的“靠山”,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资质和措施,必须有人身安全保险;不私自揽活,不找“黑活”。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劳务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用工现象,对私自揽活等现象坚决予以制止,从社会环境上杜绝和减少农民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作者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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