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主张以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向发包方催告,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应不少于1个月,以发包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算。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提起优先权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的判决应当包括:确认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九条 承包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书面申请拍卖承建工程
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如何规定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否则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⑶ 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质外,还有以下特点:
1、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2、优先权是无需公示的担保物权,既不需要专门登记,也不需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3、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时,受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民商事立法中创立的一种民事优先权制度。《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遵循的程序是:
1.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协议将工程折价。
3.协议不成,除不宜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未对优先权的效力、合理期限、优先受偿的范围等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给出进一步界定。为此,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上海高院的请示下发了《批复》,《批复》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适用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既为承包人实现其经济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工程款拖欠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⑷ 招投标过程中优先权怎么实现
中标要素
综合评分高:公司资质高、案例多、本项目中各项硬性指标是否满足甚至优于,如果产品优于标底,可将更好的方案或者产品特别说明、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成本)等。
价格低:在综合评分满足的情况下,价低者中。
⑸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认为,该部分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⑵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⑹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法定优先权的效力。
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⑺ 承包人怎么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定程序
⑴催告程序。这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般认为,合理期限的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承包人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拍卖申请。
⑵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
。承包人通过催告程序,发包人仍然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偿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工程价款。拍卖应按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⑶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折价或拍卖。所谓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款项。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⑻ 招投标过程中优先权怎么实现
中标要素 综合评分高:公司资质高、案例多、本项目中各项硬性指标是否满足甚至优于,如果产品优于标底,可将更好的方案或者产品特别说明、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成本)等。 价格低:在综合评分满足的情况下,价低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