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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4 14:25:31

A. 陕西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网址是多少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 陕西建设教育
http://jypx.shaanxijs.gov.cn/organization/1191.shtml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cecn.gov.cn/index.asp

B. 陕西省2009年出的调整定额人工费的文件 是多少号文件 急!!!

陕西省调价文件 陕建发[2007]232号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07]23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     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这是07年的,没找到09年的,你也可以参考陕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的人工费信息价。

C. 陕西省交通建设工程信息价

我只知道,最新最全的陕西省交通建设
工程信息
价在
造价通
网站是可以找到的,除了最新的材料价格以外,还有以前的信息价,所以应该有你要找的最新最全的陕西省交通建设工程信息价。

D. 陕建发319号文件人工单价调整的全部信息

E. 陕西工程造价预备费在哪里有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
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各方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控制建设工
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
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

第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水
利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水利
基本建设各阶段科学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
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
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
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

第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贯穿于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全过程,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
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养护的水利项目,其项目法人、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获得核准(备案)后,如申请政府投资支
持,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核项目造价文件。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价管
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及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组织本省水利建设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水利
工程定额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负责由省审批或上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
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调整概算和重大设计变更预算审查。负
责重大工程项目决算审查。

依据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查申报其资格;组织本省水利建设
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资格证书年检。

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
价信息发布,实施全省水利建设造价计算软件的开发和管理。

负责解释水利工程定额和编制办法,调解工程造价争
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水利工程造价仲裁提供有关服务。

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八条

中央审批项目的工程造价原则上依据水利部发布的现
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确定;省内审
批项目采用陕西省颁发的现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
准》和相应的定额确定。

招投标项目的造价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
应的有关标准确定。

第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应当在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
据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满足不同阶段的精度要求确定。

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提出资
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
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造价编制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资
金筹措报告。投资估算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深度要求,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造价编制的有关规定
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
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经济评价及资金筹
措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流程方案。设计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深度要求,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
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概算定额进行编制。

招投标阶段。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
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管理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编制建设项目管理预算。项目管理预算静态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准的
项目初设概算静态总投资。

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招标人
设有标底,其标底可以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依据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在编制标底时应当严
格执行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编制规定和相应的定额,
标底总造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相应部
分的范围内。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投标人编制
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企业定额或参考现行有关定额进行编制。

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工程单价
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
价;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管理预算为依据,依照现
行的有关法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

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规
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水利部颁布
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收集和整理有
关造价资料,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一经主管部
门批准,其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项目初步设计
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的合同价应当控制在审批
概算以内。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
及时向项目原审批单位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意外费用和设计

F. 陕西省工程造价中税率取3.28的依据

依据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税率)的通知
既:陕建发[2012 ] 232号文件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杨凌示范区规划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精神,我省从2011年2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现对《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中的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前后的税率:

计税基础 纳税地点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 市区 3.41 3.48
县城、镇 3.35 3.41
市区、县城、镇以外 3.22 3.28
二、税率调整时间为2011年2月1日。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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