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工期顺延的认定
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工期违约,承包人往往抗辩具有工期顺延的情形,对于符合何种条件才能顺延工期,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一般对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因气候因素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误可以不计入工期事项。英美法的法院对于承包人工期顺延比较严格,因为合同约定了需按固定时间完成。但英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或延迟他人的履行,否则无权要求对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作。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因此,对于因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确认。承包人未取得工程顺延的签证确认,但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期延长报审表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延期,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影响施工进度的,法院可以合理支持工期顺延的请求。
二、关于工程款未定情形下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承包人能否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主张逾期违约金?
笔者认为,此时宜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体系解释原则,两者结合起来可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因此,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逾期结算工程款外,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与违约条款的适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肯定说认为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
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合同后仍可主张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解释为“其他补救措施”而与解除权并存。结合《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并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对此没有规定,故亦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均规定了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两者可以并存。
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对方起诉工程款,能否对延期交付、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或抗辩
当然可以提出,不过对于证据方面的准备,才是案件中最关键的,反诉也是要叫诉讼费的,你方还是要先要确认证据上的把握。
❸ 对建设工程款的起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经验收
案情简介:1995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经验收情况下,开发公司开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双方系闭口价、1年保修期未满应扣10%工程款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对闭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此项工程进行过协商,开发公司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建筑公司已施工完毕,开发公司已实际使用,该部分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开发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②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合同约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2/6:334)。
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出台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的解释。
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和解或调解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2、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3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二、仲裁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三、诉讼
1、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2、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不等于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的相关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建设工程逾期而产生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的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尝。这里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❼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一方起诉索要工程款另一方可以反诉违约吗
一方起诉索要工程款,另一方可以反诉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