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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发布时间:2021-08-14 15:48:12

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有有机工作,包括项目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环评、水土保持、项目立项、用地报批以及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涉及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各项目工作费用与项目总投资有很多的关系,我的QQ 281173194,可以进一步交流。

㈡ 广东省建设项目预审报送的材料有什么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
①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请示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③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
④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需提供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项目包括电力、煤炭等,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参照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执行。
⑤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⑥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
(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其中,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需由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
②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含)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含)的面(块)状工程,需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200公顷(含)以上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70公顷(含)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需附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逐级审查上报国土资源部。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应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可代替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6)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㈢ 什么是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审核手续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1)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2)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3)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扩展阅读

一、核准文件效力:

1、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2、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

3、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二、国土资源部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部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1、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

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2、通知要求,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3、关于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如何报批可采取哪几种报批方式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主要分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报批方式。
(1)建设用地的报批方式。一是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二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三是水利水电工程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2)报批材料。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或在省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组织有关市、县,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汇总后,以省为单位报批。

㈤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范文,

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项目基本情况:XXX项目是列入(为实施)《XXX》规划的XXXX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规模为XXX(千瓦、公里),建设主要内容为XXX,拟建总投资为XXX亿元。
拟选址情况:XX项目位于X省X市X县X村。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区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XX公顷,拟占用农用地XX公顷,拟占用农用地中耕地XX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XX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XX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XX公顷。总用地中:XX部分占用XX公顷XX部分占用XX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XX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等。

㈥ 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大、中型水库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大、中型水库);
2.Ⅰ、Ⅱ级防洪工程(含排涝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级城区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小(1)型水库的枢纽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小型水库);;
2. Ⅲ、Ⅳ级防洪工程及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农村饮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除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注:工程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域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有关规定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广西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桂经法规函〔2007〕1259号);
4.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已审查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适用于市本级)
(一)广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洁协议(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中标通知书;
2.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该工程项目的银行拨款凭证或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份);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该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付证明;
6.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材料;
7.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8.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9.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0.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1.属于新开工的项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3)环评审批批准文件;
(4)水保审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县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㈦ 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用地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称“地规证”,主要是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数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建规证”,是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的规划许可。

2、建造指标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是允许你在什么地方盖哪种类型房子的许可性证件。比如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就不允许盖影响环境的工业厂房(造纸厂、污水处理厂等),只能建设公建(办公楼、商业中心、学校等)和民建。这个批准权限归国土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允许你盖成什么样的房子(比如平面尺寸、层数、总高度等)的许可性证件。举例说明就是建设用地规划允许你建设民用建筑,具体盖成什么样的就需要建设工程规划来审定,你想在繁华的街道路旁建一栋二层小楼就不可能得到批准。这个批准权限归规划局。

3、行政主体不同:

《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

《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

4、内容作用不同:

《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规划的是大的方向的要点,比如地皮的用途,厂房还是住宅,绿化多少等。拿到此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证,才可以让设计院画图纸。

《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在图纸设计完之后,报送规划局审批,才能领取。是针对工程提出的更加具体的事项,比如层高,面积,主体结构等。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扩展阅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户外广告设施。

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㈧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审批流程如下: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扩展阅读:

项目建设审批需要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2、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明。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5、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

6、项目地形图。

7、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㈨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还需哪些文件

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资料。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编制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2)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资料。按发改部门规定属于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属于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受理;属于备案类项目,需提供《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等备案管理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件;加油(气)站项目,需提供经贸部门规划点规划确认函。

(3)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现有场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或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新建场地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明: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具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附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申请环评审批报告及报告书纸质(盖齐印鉴)文件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及电子版。

(6)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军事等敏感要素的项目,还需提供水利、林业、建设、海洋渔业、部队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区县项目需提供区县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7)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印件。

(8)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需提交履行环保义务证据材料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

(9)环保守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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